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明确六项措施
发行时间:2013-12-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明确六项措施
近期,吉林省政府发布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45号),提出六项主要工作措施全面完成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任务。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推进组负责对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统一指导、协调和服务。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和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政府主要领导要将厂办大集体改革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进行研究部署;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厂办大集体改革,健全组织机构,配齐配强力量,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主管部门和主办国有企业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发挥企业党团组织和工会的作用,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二是做好服务衔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主动做好服务,简化有关审批手续,按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创造有利条件。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厂办大集体职工的组织关系、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等移交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接收,统一归口管理,组织协调好改革后的属地管理交接工作。三是规范改革行为。厂办大集体改革必须依法依规规范运作,防止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流失。对厂办大集体分离改制、关闭和破产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四是建立协调会议制度。改革工作推进组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听取各地改革进展情况以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办法。五是建立会办制度。改革工作推进组对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采取“会办制”的办法,由省政府领导主持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六是加强指导监督。改革工作推进组要根据本方案的安排部署,积极推进各地的改革工作,加强指导和服务,确保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任务按期完成。
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明确六项措施
发行时间:201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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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明确六项措施
近期,吉林省政府发布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45号),提出六项主要工作措施全面完成吉林省厂办大集体改革任务。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推进组负责对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统一指导、协调和服务。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和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政府主要领导要将厂办大集体改革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进行研究部署;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厂办大集体改革,健全组织机构,配齐配强力量,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主管部门和主办国有企业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发挥企业党团组织和工会的作用,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二是做好服务衔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主动做好服务,简化有关审批手续,按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为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创造有利条件。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厂办大集体职工的组织关系、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等移交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接收,统一归口管理,组织协调好改革后的属地管理交接工作。三是规范改革行为。厂办大集体改革必须依法依规规范运作,防止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流失。对厂办大集体分离改制、关闭和破产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四是建立协调会议制度。改革工作推进组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听取各地改革进展情况以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办法。五是建立会办制度。改革工作推进组对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采取“会办制”的办法,由省政府领导主持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六是加强指导监督。改革工作推进组要根据本方案的安排部署,积极推进各地的改革工作,加强指导和服务,确保全省厂办大集体改革任务按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