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农民专业合作社同社区合作社的关系
张毓琮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十分明确地提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决定》把上述内容列为强化农村发展制度保障的六条措施的第一条。
坚持以农民为本
因为我国实行改革开放30年来,经济社会发生了十分巨大的变化。而农村改革开放,又是全国各条战线改革开放的第一炮。农村改革开放最先是在安徽凤阳县小岗村,18户农民冒着生命危险,摁下血手印,开始实行家庭经营承包责任制。他们当年签约,第二年粮食就夺得好收成。从此开始点燃了全国农村改革的星星之火,几年后即在全国普遍推行这种农户家庭分散承包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自此以后,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进而促进了全国城乡各地的改革和开放。并且彻底改变了改革前我国的短缺经济,如今总体上进入了小康社会。粮食和其他农产品连年增产,2007年我国许多农产品总量都达到了全球第一。30年前我国农民人均收入134元,到2007全国农民人均收入4140元增加30倍。按可比价格算,增加6.7倍。
这一切变化,就在于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统分结合的经营制度,充分保障农民的起码权益,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农民说:“联产承包连了心,庄稼好比亲儿孙,天天上地看一看,一天不看都不放心。”我们要发展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以农民为主体,要保护农民的权益,尊重农民的意愿,发挥农民的聪明才智,充分依靠广大农民参与,让农民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正是保护农民和调动农民积极性最适合民意民情的优越的制度。
双层经营体制
《决定》指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家庭承包分散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这一制度是改革开放开始后,农民自发创造并不断完善和健全起来的。
早在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同志在《关于农村政策》中即讲到安徽凤阳县“绝大多数生产队搞了大包干,也是一年翻身,改变面貌。有的同志担心, 这样搞会不会影响集体经济。我看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实行包产到户的地方,经济的主体现在也还是生产队。”
1980年9月27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指出:“集体经济是农村向现代化前进的不可动摇的基础。……在吃饭靠返销、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的生产队……应当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
1982年1月1日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第一个l号文件)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同其他形式的责任制一样,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责任制,它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
1983年1月2日中央印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第二个1号文件)指出:“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了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使集体优越性和个人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必将使社会主义合作化的具体道路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这是我党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
1984年1月1日《中央关于1 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第三个1号文件)指出:“继续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生产周期长的开发性的项目,……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群众有调整土地要求的可以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过充分商量,由集体统一调整。”“为了完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体制,一般应设置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这种组织可以叫农业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群众选定的其他名称”“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组织为农户服务的工作上来。首先要做好土地管理和承包合同管理,其次要管好水利设施和农业机械,组织植保,防疫,推广科学技术,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以及其他产前产后服务。不仅要依靠本身力量,更重要的要扶持各种服务性专业户的发展,并同供销社、信用社、技术推广站、经营指导站……等建立联系,协同工作,更好地为农户服务”。
1985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第四个1号文件)指出:“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和商品经济的要求,积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制。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农户家庭经营长期不变。有些合作经济采用了合股经营,股金分红的方法,资金可以入股,生产资料和投入基本建设的劳动可以计价入股,经营所得利润的部分按股分红”。
1986年1月1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1986年农村工作部署》(第五个1号文件)指出:“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应进一步完善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家庭承包是党的长期政策。完善合作制要从服务入手。近几年出现一些按产品或行业建立的服务组织应当认真总结经验,逐步完善。”
1987年1月22日,中央政治局通过的《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中央5号文件)指出:“乡村合作组织实行分散经营和统一经营相结合,双层经营制,农民是满意的,要进一步稳定和完善。乡村合作组织主要是围绕土地公有形成的,与专业合作不同,具有社区性、综合性的特点。……不管名称如何,均在承担生产服务职能,管理协调职能和资产积累职能,尤其要积极为家庭经营提供急需的生产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还要组织资源开发,兴办集体企业,以增强为农户服务和发展基础设施的实力。”
除上述文件外,1988年、1990年、1991年、1992年、1993年、1994年、1995年、1996年、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和进入21世纪到今日的21年里,每年中央发的文件,中央领导讲话,制定的农村发展计划,“九五”“十五”规划等,都提到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与统一经营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必须长期坚持,并且不断提出完善的措施。特别指出的3点:一是邓小平同志在1990年3月3日与中央几位同志讲话《关于国际形势和经济问题》时谈到“中国社会主义农村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二是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载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同年中央发出1号文件规定,原定耕地承包期15年到期后,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三是2002年公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这表明,这个制度开始只在贫困村实行,后来发展到全国;开始实行包产到户,后来发展为大包干,最后国家肯定了这项制度有了十分明确的法律地位。
统一经营层次不可缺少
上面列举的不少中央文件明确,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以家庭承包分散经营为主。30年的农村的实际情况,也是要调动农民的社会主义生产积极性,保护农民的权益,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主要靠农户分散经营活力。但是统一经营层次,为分散经营的广大农户提供各方面的服务也是十分重要的。如果没有统一经营层次的服务,就不会有农户个体经营层次,因为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有土地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农户家庭是土地的承包方,集体经济是土地的发包方。这两方缺了某一方,都构不成土地承包经营。这是最简单不过的道理。可是,这些年来,有不少地方和领导、专家还有些困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发包方是谁呢,集体统一经营由谁负责呢?众说纷纷,莫衷一是。有人说发包方是村党支部,然而党支部是党务组织,是政治组织,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并没有也不可能归党支部所有。也有人说,发包方是村民委员会。可是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属于社会组织,土改后一家一户分到土地,后来农民把土地交给集体,实行土地集体所有,那年代还没有村民委员会,过了十几年后,才有了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没有土地所有权,怎么会向农户发包土地呢,有些专家甚至说,集体经济是极“左”路线,推行斯大林的错误理论,强加在农民头上的,农村里根本没有集体经济。另有些媒体,还写文章说推行农户家庭经营就是分田单干,实质是回到土地私有,不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才是集体经济。
对于这个问题,宪法、中央多次发文都交代得很清楚。我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有的人说,宪法这样提法有错误,宪法应该修改。可是我国宪法已修改过4次,对于这两条规定的本质内容从未删除或修改。宪法既然如此规定,我们理应按宪法执行和确认。中央1980年9月27日文件指出:“我们党领导农民实现了两项具有深远意义和伟大的社会改革。首先是消灭封建制度,实行土地改革。其次是在这基础上,对于农村经济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引导几亿农民走上了集体化的道路。”也就是创造了从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发展到半社会主义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发展到社会主义性质高级生产合作社的过渡形式。农民参加高级合作社要将自己所有的土地入股,形成土地集体所有。在人民公社时期,高级合作社—般称为生产大队,人民公社解体后,中央1984年1月1日《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通知》提出:“为适应承包经营的体制,可以大队范围设置土地公有为基础,地区性合作组织,这种组织可以叫农业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群众选定的其他名称。”后来中央文件改称为社区性合作社。中央文件还指出,社区性合作社是综合性的合作社。中央1991年1月29日发的文件,还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无论叫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群众选定的其他名称,都要加强农业承包管理……并规定“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干部,可以交叉兼职,减少补贴干部职数。”2002年6月中央在杭州召开全国农村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总结大会上,温家宝同志提到要继续发展农村社区合作组织。
综上所述,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履行统一经营层次职能的单位中央早就明确,就是村社区性合作社,它就是拥有和管理集体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实行农村土地经营承包近30年来,各级农业部门所辖合作经济管理部门,一直在帮助村社区性合作社常年进行土地登记,测绘,发包,签约,鉴证,检查,兑现,结算,仲裁,调解纠纷,及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等各种事务工作。财政部和农业部合作帮助制定村合作经济组织(后改称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并据之开展村合作组织的审计、统计工作,工作对象都是村社区性合作组织。既然宪法、中央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都多次明确村社区性合作组织是集体经济组织,全国62万个村社区合作组织至今每年还从事土地发包等大量工作,对村社区性合作组织就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不应有怀疑的。不久前,浙江省公布了《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肯定了村经济合作社就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式赋予其法人资格。这是亿万农民早已渴望的英明决策。
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革
在改革开放30年中,尤其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村农业工作的发文,多次提到要发展、稳定、壮大乡村社区合作社。在中央农村政策的指导下,各地农村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也相应地进行改革。如不少地方将社区性合作社按农民土地入股时的股份数量和对合作社的贡献,成立了股份合作社,或土地合作社,或富民合作社,经济合作社等,积极地履行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中集体经济统一经营、服务的职能,创新了为农民分散经营的服务形式、服务方法,收到了一些效果,不少地方创造了优异的成绩,受到农民的赞扬和政府的表彰。在各省、市、区涌现了一批率先进入小康社会的名村。如江苏华西村、浙江航民村、河南南街村、北京韩林河村等。2007年底统计,全国农民人均年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村有25.6万个,占全国村社区合作社总数的41%,其中人均年收入在4000~5000元的村11.6万个,占总数的18.7%;5000元至10000元的村12.8万个,占总数的20.7%;10000元以上的村11054个,占总数的1.8%,其中人均收入3万元以上的村107个。
在管理土地等生产资料发包、承包工作中,仅2007年由社区合作社办理的工作即有签订承包合同21亿份,颁发土地经营权证2亿份,办理土地承包流转合同1282万份,调解纠纷17万件……。
尽管村社区性合作社做了大量工作,也做出不少成绩,但也还有些同志不承认有村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有的同志说,村社区性合作社有的叫公司,叫集团,怎么算是合作社呢。在上世纪80年初期,中央文件几次提到,可以由群众自己确定其他名称。可是如果叫合作社,《民法通则》上并没有规定合作社法人,社区性合作社对外进行交易经济往来,工商局也不给登记,没有法人资格,连签订协议也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有的地方只好叫农工商公司,或某某集团,但他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内部活动遵守合作社的原则,进退自由,民主管理。再加中央文件规定,党支部、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的干部可以相互兼职,上级开会叫支书、村委会主任参加,时间一长好像合作社成了无形无人“单位”。
假若没有社区合作社,谁是集体经济组织呢,村社区集体土地由那一家管呢,土地承包发包的大量工作由谁去做呢,合作经济、集体经济日常大量的财务会计统计工作由哪个单位承担呢。有的地方是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的职能,可是村民不都是合作社社员,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这些年迁入不少村外人员,当初高级生产合作社成立时这些后迁来的村民就没有入股土地,他们怎么能享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益呢。
正因为有些地方,村社区性合作社被淡化了,所以基本经营制度双层经营中集体统一经营、服务的职能无人去管,难以正常发挥,再加有些地方的政府怕犯人民公社时期极“左”错误,不敢放手去指导、帮助社区合作社工作,所以形成集体经营服务的虚化、弱化。
农民专业合作方兴未艾
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农民按产品、行业组织的协会、合作社就在一些地方出现了。进入21世纪后,特别是2006年10月全国人大公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发展,不断规范,现在全国已有15.2万个,其中种植业、养殖业合作社占80%左右。到2008年6月底,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全国有58072个。成立了专业合作社就可以帮助分散经营农户联合起来,由生产领域进入流通领域,形成某个产品行业的产、供、销一体化,贸、工、农相结合为农民提供推广生产、经营技术,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推销农副产品的服务,从而引领分散农户进入国内、国际市场,在市场经济中培育竞争的实力。
专业合作社的兴起,正好弥补了集体统一服务职能的弱化。也可以说,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需要集体统一的服务,以实现一家一户办不了或办不好的事由集体帮助办。而集体统一经营服务又做得不到位,由此激发了农民自己兴办专业合作社的愿望。既然如此,在坚持实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时,通过办好专业合作社,更好地按照农民的意愿,进一步完善和强化集体统一层次的服务,便成为顺理成章的好事。这就是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的:“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的联合和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
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基本制度的前提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村社区性合作(集体经济组织)是相互帮助、密切结合,互为补充的关系,村社区合作可以帮助农民选择合作生产经营项目,帮助农民筹划建立专业合作社,帮助专业合作利用集体拥有的资源,筹措兴办专业合作的资金,帮助专业合作制定发展规划,疏通与各方面的关系,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统一采购农用生产资料,推销农产品,推广实用技术,加强农产品安全生产,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组织技术监督,改善生态环境,组织加工,运输,包装,储藏,打造统一的品牌,提高科技利用度,在国内外开拓市场,提高产品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帮助集体经济加强与完善为农民统一服务的功能。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是我国亿万农民创造的宝贵财富,也是中国共产党吸取了几十年经验教训,总结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全面小康建设,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长远战略意义的创举。这是结合中国实际,发展和丰富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内容。正如邓小平同志评价的“这是一个伟大的前进”。我们应该坚持这项制度,通过执行贯彻这个制度,把8亿农民社会主义积极性调动起来,早日实现中华民族的腾飞。
(作者为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常务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