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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城市股份合作经济
发行时间:2009-02-20
网站编辑:姚康镛
来源:研究所

积极推进城市股份合作经济

改革与创新

姚康镛

一、制度创新:股份合作制是对合作社和城镇集体企业的新发展

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创新,主要是改变了“劳动和资本对立”,形成了“劳动与资本共享”的利益机制,即劳动者权益与资本所有者权益相互融合,共享利益的一种企业制度。因而,股份合作制是一种股份制与合作制兼容的企业制度,这种劳动与资本共享利益的机制的特征是:

1、股份合作制企业产权主体是企业内劳动者与企业外资本(包括物力、人力资本)所有者的产权组合。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大多数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出资者,也有少数职工不入股;企业吸纳外部出资者入股,享有股东权利。这不同于过去集体企业中单一集体产权主体,否认劳动者个人所有权的状况,也改变了过去合作社中只有社员出资,排斥社会资本入股的封闭性。

2、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结构是以劳动者出资为主,与外来资本共同构成,职工控股、有限开放是劳动与资本共享制度的基本特征。职工控股是指企业规定股权结构中,职工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总额必须大于其他股东的产权安排,可以是绝对控股,也可以是相对控股。而合作制企业的股权结构是由企业内部的职工出资构成,其企业资金制度是封闭的;一般公司制企业的股权结构是自然人和法人出资构成,产权主体不论在企业内部,还是外部,没有法定控股的股东,其企业资金制度是全开放的。职工控股坚持了劳动者互助合作的基本原则,保证了企业中职工主人地位和根本利益,有利于组建一种以劳动者出资为主有限开放,多元投资混合所有制的企业。

3、股份合作制承认和保护劳动者个人产权,形成劳动与资本要素共享的利益机制。劳动者个人产权是指劳动者对个人资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在这里,对个人资产的范围应作广义理解,即不仅包括实物形态的资产(如生产工具、营业设施、房地产等),而且还包括劳动力和非实物形态的资产(如资金、信息和技术专利、著作等智力成果)。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个人所有权,不仅是他投入的货币资本,还包括通过他自己的劳动,投入的劳动力资本,这里劳动力不仅是商品,而且也是企业的资本。同时,为了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劳动效率,企业劳动者向企业外部的资本所有者转让部分企业剩余,形成劳动者权益和资本所有者权益的融合,构成了股份合作制新的特征。但一般公司制企业是资本排斥劳动的,而合作社内是劳动排斥资本参与分配的。市场经济需要竞争,也需要合作。股份合作制劳动与资本要素融合、共享的利益机制显现了现代企业制度创新的方向。

4、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岗位重要度设置职工个人股权,形成以劳动力资本差异股权化的激励制约机制。企业设置岗位股,职工(经营者)投入的资本和劳动要素量化为岗位持股数,以股权形式合理拉开了劳动者之间技能高低,贡献大小的差距。这种清晰的产权关系,改变了“二国营”中吃“大锅饭”的陋习,也是对合作制“惠顾”原则的发展,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这种股权化的激励制约机制更加稳定,使职工与企业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职工关心的不仅是眼前的利益,而是更期望长远的利益;经营者考虑的不仅是个人的利益,而且更注重整体的利益。

5、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企业法人财产制度,探索劳动和资本融合的决策机制。企业财产的终极所有者是属于出资者企业内外全体股东的,经营权是属于企业的。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采用“一人一票”和“一股一票”相结合的复合表决的决策方式,保证了劳动者与出资人权利,从而形成了有股份合作制特色的治理结构。融合资本和劳动要素作为决策权的安排,与区别于传统合作制“一人一票”和一般股份制“一股一票”的决策机制是不同的。

6、股份合作制企业采用灵活多样的按股分红与按劳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形式。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分享劳动成果的途径有两条:一是按照职工在企业中的劳动贡献获取的工资收入,这是按劳分配的形式;二是按股分红。股东(包括企业内职工与企业外出资者)以投资持股,按同股同利的原则获取红利。职工以货币(实物)资本出资持股的,是按股分配;以劳动力资本折股的,实际上是按劳分配,职工还能享受企业的共同福利。这种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不仅保证了劳动力资本股权的收益,突破国际合作社联盟对股金支付利息不超过当地银行利率的规定,而且保证了企业外部股东与职工股东同股同利的权利,使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分配形式与现代企业制度更吻合。这种多渠道、新型的分配形式,为企业职工和其他股东带来更大的利益。

二、实践显示:城市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有生命力的企业制度()

三、面临问题:城市改制股份合作企业改革发展的瓶颈

1、改制股份合作企业的政策缺陷,使得部分企业和职工躺在“政府扶持”上,搭改制“便车”,追求眼前利益,丢掉了企业长远发展。国家对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政策扶持有两个方面。一是改制时的扶持。如上海规定,国有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在企业国有资产中做出“五项扣除”,包括离退休职工医疗费、支农职工和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补助费、编外人员补助费、经批准缓交退休统筹费、安置富余职工补偿费等;集体企业可以用部分集体资产量化到职工个人,实行“买股配送”;有的企业采用“零”价置换国有、集体财产。还规定职工出资购股,除自己现金支付外,可以企业应发未发的职工工资、奖金转为职工股金。二是改制后企业能得到减免税、财务等其他方面的政策扶持。部分企业不具备改制的条件和基础,干部和职工为了得到政策“惠顾”,搭“改制便车”,只想尽快收回职工个人投资,产生把国家政策扶持资产“吃光用尽”的机会主义思想,丢掉了企业长远发展,完全背离了改制的初衷。目前,部分改制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弱,主业萎缩,人员老化,只能靠以出租房屋勉强维持生计,最后只能“关厂走人”。

2、改制股份合作企业强调“人人持股”,产权结构封闭,产权主体仅是内部职工,影响外来资金的投入。股份合作企业产权结构允许吸纳外部股东。如国家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鼓励企业职工人人投资入股,也允许少数职工暂时不入股。”还提出,“股份合作企业可设置职工个人股、集体股、国家股、法人股”,“不吸收本企业以外的个人入股”。上海股份合作制暂行规定明确“非股东在职职工不得超过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10%”,规定凡登记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持股总额的下限为注册资金的51%,外来法人股总额不超过注册资金的39%,外来自然人股总额不超过注册资金的10%。但受“人人持股”政策导向影响,以及改制企业决策、分配和股权管理等机制与外来股东权利不匹配,实际上改制企业产权主体单一,无论集体股,个人股东,产权主体都是内部职工,最终没有实现原来制度设计的目标。虽然上海政策允许吸纳外来自然人比国家指导意见更开放一些,但改制企业为了凑比例,达到90%在职职工投资入股,采取派送资产、分期付款等具体措施,诱导职工“人人入股”;职工为了得到改制政策优惠,造成职工缺少股东意识。而企业决策和分配制度又难以保证外来股东的权利,严重影响外来资金的投入。所以,实际上企业产权结构和财产来源仍然是封闭的,这使企业以后的运作埋下了隐患。目前近50%的职工股东退休退股,又没有新增股东的来源,不仅企业后继无人,而且治理结构,利益分配都会出现新问题。

3、改制股份合作企业强调“一人一票、平均持股”,影响了决策效率和利益机制的有效性,不利于与市场经济要求衔接。股份合作企业的决策机制难以保障企业骨干对经营活动决策的影响力和个人激励。指导意见规定,“职工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应当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职工之间的持股数可以有差异,但不能过分悬殊。”上海早期改制企业规定经营者与职工入股差异是1~3倍,以后少数企业逐步扩大为10倍以下。规定股东大会按照表决内容分别采用“一人一票”或“一股一票”表决方式。实际上改制的股份合作企业由于“人人持股”,职工股“人多势众”,影响了经营者骨干参与决策和利益分配的权利。改制时强调股份合作企业是无上级企业,企业经营者靠个人力量难以改变平均持股、激励和制约不足的状况。

4、改制股份合作企业净资产归属及处置的法规缺失,引起部分职工与企业利益分配的纠纷。股份合作企业中国家扶持形成的资产和其他净资产归属、处置、收益权没有明确政策规定,引起净资产归属之争,影响企业安定和发展。近年来部分改制企业发生了大量非经营性资本积累,企业净资产增值原因主要是:⑴房产、房屋使用权增值变现。较多企业改制时对产权房按帐面原值计算,使用权房屋当时不计值,留于企业使用,现今房地产业发展,厂房动迁或转让出售的补偿收入越来越高,形成大量增值。⑵改制时按政策扣除的资产增值积淀。较多企业改制时,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职工都预留一块集体共享资产,有的采用国有、集体资产“零置换”。改制企业中持股职工因退休或离职已减少近半。退休职工医疗费用已划归社会统筹,政府扶持下岗再就业人员,减少了集体共享资产支出。⑶好的企业在逐年发展中创造的利润积累。较多企业为拓展经营实力,每年对股东红利分配后,留下大量资金、利润投入再生产,而对股东退股往往又是按股本原值退股,长期下来使企业未分配利润大量沉淀,充大了净资产。⑷地方政府对改制企业的扶持政策。特别是税收减免优惠,使企业得益颇丰,扩充了净资产。由于企业净资产增值原因复杂,其归属、处置、收益缺少法规,于是股东、职工包括退休职工为净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而集访、闹访、法律诉讼案件时有发生。这是城市股份合作制深化改革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5、改制股份合作企业股权管理,职工退股规定滞后,造成股权转让难,影响到职工利益和企业的安定与发展。一般政策规定股份合作企业职工退休必须退股。但政府有关政策对职工退股价格、退还财产量、退给谁?没有具体规定。大都改制企业准备不足,对股份合作制的特点和理论知识贫乏,只按照工商部门的格式文件制定企业章程,而没有体现企业股东的个性要求。在股份转让的对象、价格、方式等方面,常常引发争议。有的暗箱操作,不利于保护企业和职工的权益。随着大都持股职工临近退休,对合理确定退股价格和退还财产量的呼声和争议越来越大,这个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退休职工和其他职工利益。

6、政府和工商管理部门指导管理存在的缺陷。上海股份合作企业按照“无主管”企业管理,实际运行中困难很大。目前,上海城市股份合作企业改革和管理涉及发改委、国资委、经委等部门,职责不明确。市区两级政府部门缺少一个主管部门,研究指导股份合作企业深化改革和政策法规的修改完善。目前,工商部门对股份合作企业的管理,采用所有职工股东为记名股东的办法,由于企业人员变化大,每年股东变更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7、对城市股份合作制的不同认识,影响了这种企业制度发展迟缓。上海自1997年制定《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至今已有11年。股份合作企业制度作为我国改革中出现的新探索,迫切需要在实践、理论和法律上不断完善。有的部门只看到改制企业目前出现的问题,认为股份合作制可以结束其历史使命,“一刀切”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有的认为,我国股份合作制是融合公司制和合作制原则的一种新制度。国际上在公司制企业采用员工持股的举措,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企业主和政府的共识,并得到政府的经济支持。目前我国农村大量专业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企业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农村股份合作、合作企业出现新发展。因此,对城市股份合作企业采用“一刀切”的政策是不实事求是的,也是与企业改革趋势和市场经济的要求不吻合的。

四、建言献策:积极推进和完善股份合作制深化改革

为了推进上海城市股份合作制发展创新,笔者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在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过程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总结股份合作企业改革经验,针对存在问题和矛盾,给以思想指导和政策支持。具体建议如下:

1、要科学总结和提升股份合作理论和实践创新,使之成为劳动者共同富裕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载体。从市场经济要求看,只要有弱势群体,就会有合作经济,鼓励和扶持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是党和政府一贯思想,社会与政府部门应倡导的共识是:共建共享和谐社会需要发挥集体、合作经济的制度和文化优势,积极提供经济保障;股份合作经济符合合作制和公司制融合的企业制度创新的趋势;劳动、资本和其他生产要素合理配置的共享利益机制是保护劳动者利益,实现共同富裕的原动力;股份合作经济所倡导的自愿自主、互助合作、民主公平、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和道德理念是人类先进文化的一种体现。对目前城市股份合作制出现的问题应该通过调查研究,做出正确判断,切不可“一刀切”,全盘否定。

2、城市股份合作企业深化改革的方向是积极创造职工持股和合作经济的多种形式。实践中,股份合作制企业形式是灵活、多样的。可以是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形式,可以是以劳动者劳动联合为主、资本联合为辅的形式,也可以是以社区成员资本联合为主、劳动联合为辅的社区股份合作形式。政府部门要组织力量,通过农村与城市股份合作企业的比较研究,吸纳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际员工持股法规,开展城市股份合作制深化改革和职工持股的专题研究。要拟定“上海城市股份合作企业深化改革意见”,提出深化改革的多种方向,厘清企业产权关系、治理结构和股权管理,制定企业示范章程,规范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完善职工持股制度,合理调节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可以借鉴国外员工持股制度,积极吸纳职工中的新股东,以保证职工股东队伍不断更新;可以扩大外部人员持股比重,建立成员控制有限开放的股权结构;可以按照公司制和合作制结合的原则,建立劳动和资本要素复合的决策机制。

3、尽快制定改制企业净资产归属和处置的法规,让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要按照《物权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清晰产权关系,明确企业中政府政策扶持形成净资产的归属和处置。对集体共享财产所有、使用、收益、处置权的行使作出具体规定,集体共享财产权的收益可以由成员享有,所有权不能分给成员个人;成员退出时应退回给成员的个人财产和共享财产。集体共享资产由章程规定的职工(股东)代表大会行使所有权和收益权;集体共享财产的收益权的分配和处置要考虑历史原因,让全体职工共享。企业深化改革时可以集体共享资产作为改制成本,企业终止时首先用于职工安置。

4、股份合作制改革发展要加强员工的教育培训。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成员自己的企业。对企业全体成员,股份合作制理念和加入组织的动机等价值观的教育,应贯穿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的始终。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教育培训,树立为合作事业献身的牺牲精神,通过社会舆论和媒体表彰股份合作经济的带头人,推广他们的成功经验,形成精神和物质两种激励机制。要教育成员发扬主动精神和集体主义精神,倡导互助合作,共同富裕的理念,正确处理好成员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没有股份合作理念的成员,尤其是企业领头人,是办不好股份合作企业的。

5、政府部门要建立股份合作、合作组织的指导机构,明确职责,积极推广和规制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由政府部门建立股份合作、合作组织的指导机构,明确职责,或采用联合会议制度,确定日常工作机构,依托农业、工业、供销等各级联社组织、各区小企业服务中心和合作经济学会,实行指导、服务、协调、监督,开展股份合作制和职工持股的理论政策研究,及时解决企业运行中的问题,帮助其健康发展。

积极推进城市股份合作经济
发行时间:2009-02-20
网站编辑:姚康镛
  
来源:研究所

积极推进城市股份合作经济

改革与创新

姚康镛

一、制度创新:股份合作制是对合作社和城镇集体企业的新发展

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创新,主要是改变了“劳动和资本对立”,形成了“劳动与资本共享”的利益机制,即劳动者权益与资本所有者权益相互融合,共享利益的一种企业制度。因而,股份合作制是一种股份制与合作制兼容的企业制度,这种劳动与资本共享利益的机制的特征是:

1、股份合作制企业产权主体是企业内劳动者与企业外资本(包括物力、人力资本)所有者的产权组合。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大多数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出资者,也有少数职工不入股;企业吸纳外部出资者入股,享有股东权利。这不同于过去集体企业中单一集体产权主体,否认劳动者个人所有权的状况,也改变了过去合作社中只有社员出资,排斥社会资本入股的封闭性。

2、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结构是以劳动者出资为主,与外来资本共同构成,职工控股、有限开放是劳动与资本共享制度的基本特征。职工控股是指企业规定股权结构中,职工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总额必须大于其他股东的产权安排,可以是绝对控股,也可以是相对控股。而合作制企业的股权结构是由企业内部的职工出资构成,其企业资金制度是封闭的;一般公司制企业的股权结构是自然人和法人出资构成,产权主体不论在企业内部,还是外部,没有法定控股的股东,其企业资金制度是全开放的。职工控股坚持了劳动者互助合作的基本原则,保证了企业中职工主人地位和根本利益,有利于组建一种以劳动者出资为主有限开放,多元投资混合所有制的企业。

3、股份合作制承认和保护劳动者个人产权,形成劳动与资本要素共享的利益机制。劳动者个人产权是指劳动者对个人资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在这里,对个人资产的范围应作广义理解,即不仅包括实物形态的资产(如生产工具、营业设施、房地产等),而且还包括劳动力和非实物形态的资产(如资金、信息和技术专利、著作等智力成果)。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个人所有权,不仅是他投入的货币资本,还包括通过他自己的劳动,投入的劳动力资本,这里劳动力不仅是商品,而且也是企业的资本。同时,为了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劳动效率,企业劳动者向企业外部的资本所有者转让部分企业剩余,形成劳动者权益和资本所有者权益的融合,构成了股份合作制新的特征。但一般公司制企业是资本排斥劳动的,而合作社内是劳动排斥资本参与分配的。市场经济需要竞争,也需要合作。股份合作制劳动与资本要素融合、共享的利益机制显现了现代企业制度创新的方向。

4、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岗位重要度设置职工个人股权,形成以劳动力资本差异股权化的激励制约机制。企业设置岗位股,职工(经营者)投入的资本和劳动要素量化为岗位持股数,以股权形式合理拉开了劳动者之间技能高低,贡献大小的差距。这种清晰的产权关系,改变了“二国营”中吃“大锅饭”的陋习,也是对合作制“惠顾”原则的发展,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这种股权化的激励制约机制更加稳定,使职工与企业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职工关心的不仅是眼前的利益,而是更期望长远的利益;经营者考虑的不仅是个人的利益,而且更注重整体的利益。

5、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企业法人财产制度,探索劳动和资本融合的决策机制。企业财产的终极所有者是属于出资者企业内外全体股东的,经营权是属于企业的。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企业采用“一人一票”和“一股一票”相结合的复合表决的决策方式,保证了劳动者与出资人权利,从而形成了有股份合作制特色的治理结构。融合资本和劳动要素作为决策权的安排,与区别于传统合作制“一人一票”和一般股份制“一股一票”的决策机制是不同的。

6、股份合作制企业采用灵活多样的按股分红与按劳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形式。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分享劳动成果的途径有两条:一是按照职工在企业中的劳动贡献获取的工资收入,这是按劳分配的形式;二是按股分红。股东(包括企业内职工与企业外出资者)以投资持股,按同股同利的原则获取红利。职工以货币(实物)资本出资持股的,是按股分配;以劳动力资本折股的,实际上是按劳分配,职工还能享受企业的共同福利。这种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不仅保证了劳动力资本股权的收益,突破国际合作社联盟对股金支付利息不超过当地银行利率的规定,而且保证了企业外部股东与职工股东同股同利的权利,使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分配形式与现代企业制度更吻合。这种多渠道、新型的分配形式,为企业职工和其他股东带来更大的利益。

二、实践显示:城市股份合作制是一种有生命力的企业制度()

三、面临问题:城市改制股份合作企业改革发展的瓶颈

1、改制股份合作企业的政策缺陷,使得部分企业和职工躺在“政府扶持”上,搭改制“便车”,追求眼前利益,丢掉了企业长远发展。国家对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政策扶持有两个方面。一是改制时的扶持。如上海规定,国有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在企业国有资产中做出“五项扣除”,包括离退休职工医疗费、支农职工和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补助费、编外人员补助费、经批准缓交退休统筹费、安置富余职工补偿费等;集体企业可以用部分集体资产量化到职工个人,实行“买股配送”;有的企业采用“零”价置换国有、集体财产。还规定职工出资购股,除自己现金支付外,可以企业应发未发的职工工资、奖金转为职工股金。二是改制后企业能得到减免税、财务等其他方面的政策扶持。部分企业不具备改制的条件和基础,干部和职工为了得到政策“惠顾”,搭“改制便车”,只想尽快收回职工个人投资,产生把国家政策扶持资产“吃光用尽”的机会主义思想,丢掉了企业长远发展,完全背离了改制的初衷。目前,部分改制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弱,主业萎缩,人员老化,只能靠以出租房屋勉强维持生计,最后只能“关厂走人”。

2、改制股份合作企业强调“人人持股”,产权结构封闭,产权主体仅是内部职工,影响外来资金的投入。股份合作企业产权结构允许吸纳外部股东。如国家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鼓励企业职工人人投资入股,也允许少数职工暂时不入股。”还提出,“股份合作企业可设置职工个人股、集体股、国家股、法人股”,“不吸收本企业以外的个人入股”。上海股份合作制暂行规定明确“非股东在职职工不得超过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10%”,规定凡登记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持股总额的下限为注册资金的51%,外来法人股总额不超过注册资金的39%,外来自然人股总额不超过注册资金的10%。但受“人人持股”政策导向影响,以及改制企业决策、分配和股权管理等机制与外来股东权利不匹配,实际上改制企业产权主体单一,无论集体股,个人股东,产权主体都是内部职工,最终没有实现原来制度设计的目标。虽然上海政策允许吸纳外来自然人比国家指导意见更开放一些,但改制企业为了凑比例,达到90%在职职工投资入股,采取派送资产、分期付款等具体措施,诱导职工“人人入股”;职工为了得到改制政策优惠,造成职工缺少股东意识。而企业决策和分配制度又难以保证外来股东的权利,严重影响外来资金的投入。所以,实际上企业产权结构和财产来源仍然是封闭的,这使企业以后的运作埋下了隐患。目前近50%的职工股东退休退股,又没有新增股东的来源,不仅企业后继无人,而且治理结构,利益分配都会出现新问题。

3、改制股份合作企业强调“一人一票、平均持股”,影响了决策效率和利益机制的有效性,不利于与市场经济要求衔接。股份合作企业的决策机制难以保障企业骨干对经营活动决策的影响力和个人激励。指导意见规定,“职工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应当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职工之间的持股数可以有差异,但不能过分悬殊。”上海早期改制企业规定经营者与职工入股差异是1~3倍,以后少数企业逐步扩大为10倍以下。规定股东大会按照表决内容分别采用“一人一票”或“一股一票”表决方式。实际上改制的股份合作企业由于“人人持股”,职工股“人多势众”,影响了经营者骨干参与决策和利益分配的权利。改制时强调股份合作企业是无上级企业,企业经营者靠个人力量难以改变平均持股、激励和制约不足的状况。

4、改制股份合作企业净资产归属及处置的法规缺失,引起部分职工与企业利益分配的纠纷。股份合作企业中国家扶持形成的资产和其他净资产归属、处置、收益权没有明确政策规定,引起净资产归属之争,影响企业安定和发展。近年来部分改制企业发生了大量非经营性资本积累,企业净资产增值原因主要是:⑴房产、房屋使用权增值变现。较多企业改制时对产权房按帐面原值计算,使用权房屋当时不计值,留于企业使用,现今房地产业发展,厂房动迁或转让出售的补偿收入越来越高,形成大量增值。⑵改制时按政策扣除的资产增值积淀。较多企业改制时,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职工都预留一块集体共享资产,有的采用国有、集体资产“零置换”。改制企业中持股职工因退休或离职已减少近半。退休职工医疗费用已划归社会统筹,政府扶持下岗再就业人员,减少了集体共享资产支出。⑶好的企业在逐年发展中创造的利润积累。较多企业为拓展经营实力,每年对股东红利分配后,留下大量资金、利润投入再生产,而对股东退股往往又是按股本原值退股,长期下来使企业未分配利润大量沉淀,充大了净资产。⑷地方政府对改制企业的扶持政策。特别是税收减免优惠,使企业得益颇丰,扩充了净资产。由于企业净资产增值原因复杂,其归属、处置、收益缺少法规,于是股东、职工包括退休职工为净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而集访、闹访、法律诉讼案件时有发生。这是城市股份合作制深化改革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5、改制股份合作企业股权管理,职工退股规定滞后,造成股权转让难,影响到职工利益和企业的安定与发展。一般政策规定股份合作企业职工退休必须退股。但政府有关政策对职工退股价格、退还财产量、退给谁?没有具体规定。大都改制企业准备不足,对股份合作制的特点和理论知识贫乏,只按照工商部门的格式文件制定企业章程,而没有体现企业股东的个性要求。在股份转让的对象、价格、方式等方面,常常引发争议。有的暗箱操作,不利于保护企业和职工的权益。随着大都持股职工临近退休,对合理确定退股价格和退还财产量的呼声和争议越来越大,这个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退休职工和其他职工利益。

6、政府和工商管理部门指导管理存在的缺陷。上海股份合作企业按照“无主管”企业管理,实际运行中困难很大。目前,上海城市股份合作企业改革和管理涉及发改委、国资委、经委等部门,职责不明确。市区两级政府部门缺少一个主管部门,研究指导股份合作企业深化改革和政策法规的修改完善。目前,工商部门对股份合作企业的管理,采用所有职工股东为记名股东的办法,由于企业人员变化大,每年股东变更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7、对城市股份合作制的不同认识,影响了这种企业制度发展迟缓。上海自1997年制定《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至今已有11年。股份合作企业制度作为我国改革中出现的新探索,迫切需要在实践、理论和法律上不断完善。有的部门只看到改制企业目前出现的问题,认为股份合作制可以结束其历史使命,“一刀切”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有的认为,我国股份合作制是融合公司制和合作制原则的一种新制度。国际上在公司制企业采用员工持股的举措,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企业主和政府的共识,并得到政府的经济支持。目前我国农村大量专业合作社和社区股份合作企业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农村股份合作、合作企业出现新发展。因此,对城市股份合作企业采用“一刀切”的政策是不实事求是的,也是与企业改革趋势和市场经济的要求不吻合的。

四、建言献策:积极推进和完善股份合作制深化改革

为了推进上海城市股份合作制发展创新,笔者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在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过程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总结股份合作企业改革经验,针对存在问题和矛盾,给以思想指导和政策支持。具体建议如下:

1、要科学总结和提升股份合作理论和实践创新,使之成为劳动者共同富裕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载体。从市场经济要求看,只要有弱势群体,就会有合作经济,鼓励和扶持集体经济、合作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是党和政府一贯思想,社会与政府部门应倡导的共识是:共建共享和谐社会需要发挥集体、合作经济的制度和文化优势,积极提供经济保障;股份合作经济符合合作制和公司制融合的企业制度创新的趋势;劳动、资本和其他生产要素合理配置的共享利益机制是保护劳动者利益,实现共同富裕的原动力;股份合作经济所倡导的自愿自主、互助合作、民主公平、集体主义的价值观和道德理念是人类先进文化的一种体现。对目前城市股份合作制出现的问题应该通过调查研究,做出正确判断,切不可“一刀切”,全盘否定。

2、城市股份合作企业深化改革的方向是积极创造职工持股和合作经济的多种形式。实践中,股份合作制企业形式是灵活、多样的。可以是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形式,可以是以劳动者劳动联合为主、资本联合为辅的形式,也可以是以社区成员资本联合为主、劳动联合为辅的社区股份合作形式。政府部门要组织力量,通过农村与城市股份合作企业的比较研究,吸纳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际员工持股法规,开展城市股份合作制深化改革和职工持股的专题研究。要拟定“上海城市股份合作企业深化改革意见”,提出深化改革的多种方向,厘清企业产权关系、治理结构和股权管理,制定企业示范章程,规范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完善职工持股制度,合理调节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可以借鉴国外员工持股制度,积极吸纳职工中的新股东,以保证职工股东队伍不断更新;可以扩大外部人员持股比重,建立成员控制有限开放的股权结构;可以按照公司制和合作制结合的原则,建立劳动和资本要素复合的决策机制。

3、尽快制定改制企业净资产归属和处置的法规,让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要按照《物权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清晰产权关系,明确企业中政府政策扶持形成净资产的归属和处置。对集体共享财产所有、使用、收益、处置权的行使作出具体规定,集体共享财产权的收益可以由成员享有,所有权不能分给成员个人;成员退出时应退回给成员的个人财产和共享财产。集体共享资产由章程规定的职工(股东)代表大会行使所有权和收益权;集体共享财产的收益权的分配和处置要考虑历史原因,让全体职工共享。企业深化改革时可以集体共享资产作为改制成本,企业终止时首先用于职工安置。

4、股份合作制改革发展要加强员工的教育培训。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成员自己的企业。对企业全体成员,股份合作制理念和加入组织的动机等价值观的教育,应贯穿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发展的始终。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教育培训,树立为合作事业献身的牺牲精神,通过社会舆论和媒体表彰股份合作经济的带头人,推广他们的成功经验,形成精神和物质两种激励机制。要教育成员发扬主动精神和集体主义精神,倡导互助合作,共同富裕的理念,正确处理好成员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没有股份合作理念的成员,尤其是企业领头人,是办不好股份合作企业的。

5、政府部门要建立股份合作、合作组织的指导机构,明确职责,积极推广和规制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由政府部门建立股份合作、合作组织的指导机构,明确职责,或采用联合会议制度,确定日常工作机构,依托农业、工业、供销等各级联社组织、各区小企业服务中心和合作经济学会,实行指导、服务、协调、监督,开展股份合作制和职工持股的理论政策研究,及时解决企业运行中的问题,帮助其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