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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利益理论与我国合作经济发展实践
发行时间:2009-02-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合作利益理论与我国合作经济发展实践

 

一、合作利益理论分析(略)

二、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践与合作利益的实现

改革开放前,我国农业合作运动经历了曲折的发展。从土地改革结束到合作化运动结束,农村广泛开展了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农村合作经济经历了由微观层的农户家庭过渡到互助组、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的过程。

纵观我国改革开放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践过程可以发现,我国在合作化初期,特别是在互助组与初级社阶段,合作利益实现具有递增变化的趋势,但随着合作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即进入高级社和人民公社阶段,我国农业合作利益出现了损失状态。

首先,我国合作化运动初期,从土地改革后分散的经营模式到互助生产合作,合作的范围和紧密程度都有所提高,合作化运动初期合作程度与合作效率的确有所提高,合作利益呈现递增趋势,表现为农业产出连年增长。诸如1958年农业总产量高达2亿吨,创在此之前的历史最高水平。尽管在1952年至1958年间,人口增长了14.8%,但以1952年价格衡量的农业总产值增长了27.8%,在同一时期,谷物产出增长了21.9%。这是由于合作化运动初期的互助组与初级社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物质资料极为缺乏的情况下,具有较高的合作预期,合作主体有良好的合作意愿,合作社成员的财产权利与选择权力得到足够尊重,并且合作制度的安排也有利于激发合作主体的积极性,从而合作利益得以顺利实现。

随后,受互助组成功的影响,我国从19588月末到11月初开始进行公社化运动,仅3个月内就有753000个生产合作社合并成24000个公社,它由12000万户农户组成,约为1958年中国总农户的99%。然而,公社化运动并没有带来较高合作利益,反而导致了1959年至1961年间严重的农业危机,使1959年的谷物产量猛降了15%,而后两年的粮食生产只及1958年的70%,农业总产值在1959年下降了14%1960年下降了12%1961年下降了2.5%。“文化大革命”的“一大二公”政策的推行使合作利益更加降低,如1976年,平均每个社员全年从集体分得的收入仅62. 8元,其中现金收入仅14. 9元,每月1. 2元;同年,平均每人分配收入在50元以下的基本核算单位占总数的41%。这是因为人民公社形式合作经济组织是国家根据自己的意愿推行的,虽然这使合作社的范围一度扩大,但是合作主体的合作意愿得不到尊重,加之合作组织的内部制度也无法对合作成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就无法激发合作成员的积极性,即在合作程度提高的同时,合作主体的合作意愿却进一步下降,从而合作效率降低,以致合作利益也再减少。

接着,我国改革开放后开始实行农村家庭承包制,随着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落实,农民从大集体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先回到承包小组,然后又迅速地回到家庭经营这种地下合作形式。然而,家庭承包制进一步理顺了农村的生产关系,大大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使农业产量得到空前的提高。据统计:1982~1984年,我国粮食产量连续三年出现超高速发展,年平均增长率为7.8%,年均增长2373万吨。据我国学者分析,1978年至1984年,中国农产品产值以不变价格计算增长了42. 23%,其中46. 89%归功于家庭承包制取代集体耕作制的制度改革。有的学者则认为家庭责任制对农业产业增长的贡献率达75%

随着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不断发展,我国农业问题也出现一些新的问题:第一,农户家庭经营虽具有直接生产过程的组织优势,但受人力、资本及流通设备的限制,单个农户无力抵御市场竞争带来的巨大风险,难以驾驭市场的起伏与波动。第二,在农业商品经济条件下,农户由于获取市场信息的能力弱,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要,从而经常出现供不应求或供过于求,农产品市场反复失衡和大幅度波动。第三,在农用物品和农产品市场中,从事供应、加工、仓储、运销的工商企业通常不但实力雄厚,而且是一个小数群体,相互之间易于进行勾结或达成默契,对市场进行垄断性操纵,通常是价格的制定者。而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通常不但势单力薄,而且是一个大数群体,相互之间常常存在着激烈竞争,因而在与工商企业的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只能是价格的接受者。第四,农户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政府面对广大分散经营的农户,很难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和指导;另一方面,农民难于把自己的愿望、要求和农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传递给政府,并使自己的愿望和要求获得政府采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农村家庭承包制出现的问题也使农村合作利益受到了损失,从1985年开始,我国农业生产增长减缓,且不稳定。1985~1994年,农业生产总值增长速度不到4%1985~1988年,粮食生产大幅度下降,出现负增长。1990~1993年,由于政府采取行政手段,控制农业劳动力流动以及其他农产品的发展,恢复了粮食产量增长势头;但由于旱、涝等自然灾害,1994年粮食产量比1993年减产120亿公斤。值得注意的是,自1997年以来,我国农民收入增长连年下滑,且下滑幅度呈放大趋势。1992~1997年,年均增长5. 5%1997年降为4. 6%1999年仅比1998年增长2.2%2000年仅比1999年增长2. 1%1997~2004年,农村居民收入的年均增长速度为3.9%,而同期GDP的年均增长速度为7.8%,城镇居民收入的年均增长速度达到8.7%,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渐扩大。2004年,城乡居民收入比已经扩大到3.2311,远高于国际上平均的1.51。中西部地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甚至出现负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农民增收困难成了制约我国农村经济以及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最突出的问题。“三农问题”日益突出,促进农民之间的合作也显得日益重要。

这说明,家庭承包制的安排虽然使得合作的范围和合作程度下降,但其制度安排却符合当时的农业生产力状态,家庭承包制极大激发了农户的积极性,以致合作程度下降的效应远小于合作组织制度安排和经济体制改良产生的效应。但是随着合作组织外部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家庭承包制的优势逐渐减弱,事实上以个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合作主体越发不适应市场主体的要求,表现为大市场与小农户之间的矛盾。随着农村商品经济和市场化的进一步发展,合作组织的外界条件要求农户提高合作意愿朝有利合作的方向发展。

面对家庭承包制所显示出来的问题,我国农民又开始对于生产、流通和信用领域的合作表现出了加大的积极兴趣,公司+农户、专业市场+农户、中介组织+农户等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合作组织形式不断涌现,在农业产业化和市场化进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此背景下,一批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协会、学会应运而生,并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向经济实体方向转变。同时,作为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结果,一批为农民提供产前、产后服务的专业合作组织实体也开始出现,为农户社员提供集体购买生产资料和销售农产品等服务。20世纪90 年代中后期,随着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根本变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现了范围扩大、业务拓宽、功能增强的发展势头。据2006年统计目前国内的15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共有成员2363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带动非成员农户3245万户,占农户总数的13.5%;两类农户合计占全国农户总数的23.3%。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始进入组织数量增长和组织规模扩大的新阶段。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也为农民带来了较高合作利益,表现为:(1)粮食及主要农产品稳定增产,如2006年粮食总产量达到9949.46亿斤,实现自1985年以来首次连续3年稳定增产。(2)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如2006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587元,比上年实际增长7.4%2004~2006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三年增幅超过6%,农民增收的渠道不断拓宽,农民家庭性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都有所增加,如2007年上半年全国农民现金收入达到2111元,比2006年同期增长13.3%,是1995年以来最快的。此外据调查,农业专业合作社成员与一般农户相比,年均纯收入高10%~40%。(3)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有新的提高。国家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进一步加大,一大批重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展顺利,农业生产条件得到改善。2006年底全国农机总动力达到7.26亿千瓦,农业科技进步不断加快,农业科技贡献率达到49%

综上对各个阶段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合作利益的考察分析,我们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合作程度高不一定能带来较高的合作利益,合作利益主要取决于合作效率的高低,合作效率提高合作利益就会增加。如果用R表示合作利益,用σ表示合作效率,则两者关系为:R=f(σ)。

第二,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效率主要取决于适当的合作程度,较高的合作程度并不一定有较高的合作效率和较高合作利益,较低合作程度也不一定具有较低合作效率和较低合作利益。如果用ρ表示合作程度,用σ表示合作效率,则两者关系为:σ=f(ρ)。

第三,适当的合作程度主要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的,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合作经济组织能够具有较高的合作效率,也会带来合作利益的持续增进,当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程度超越了现实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其合作效率就会降低,合作利益也无法实现最大化。如果用Ρ表示生产力水平,用ρ表示合作程度,则两者关系为:ρ=fP)。

三、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存在的问题与合作利益的进一步发展

根据以上结论,针对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各地的生产力水平不平衡,技术条件和生产资料积累不一样,合作组织面临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文化氛围也不相同,人们对于合作的认识、合作意愿以及合作能力也不一致,我们认为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应当在家庭承包制长期化、农村科学技术创新与合作组织内部制度建设加强的前提下,坚持“多层次、分区域、多样化”的发展原则。

(一)多层次的发展原则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发现根据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程度也有一个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至少有3种形态:雏形形态、典型形态、变异形态。合作经济组织的雏型形态,实际是一种具有了某些合作经济的特征,但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的发展方向很不确定,暂不能判定它是合作经济组织的这类经济形式,如松散的专业协会等;合作经济组织的典型形态,就是基本具备合作经济组织特征,基本按照合作经济组织原则来进行经营和运行的经济组织,如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变异形态的合作经济组织,如股份制合作企业等。任何经济组织都会发展变化的,其变化趋势是不断地由低级向高级发展,逐步走向成熟,但是发展过程并不是直线,很可能是复线,就是它们在发展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变异,也就是说它发展到一定程度,为了更好地适用经济发展规律,可能会转变成为另一种经济组织形式。

以国际合作原则为目标模式,建立与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但合作制度的构建需要必要的条件需要一个历史过程。从目前来看,在中国建立完全符合国际原则的农村合作组织还有一些制约因素:诸如生产要素市场发育不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农民的文化教育水平低,民主意识浅,经营管理能力差等。鉴于此,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培育农村合作组织不能一蹴而就,而要循序渐进。具体说来,既要认识到组织农民合作的必要性,又要充分考虑我国农村各地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别要考虑广大农民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接受程度。不急于求成,不搞运动,要在条件具备的地区,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帮助农民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争取建立一个,成功一个,带动一批,发展一村,带动一乡、一县。由少到多,由点及面,发挥典型合作经济组织的辐射效应,推进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与发展。

(二)分区域的发展原则

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在不同区域也不相同。如广东、山东、福建、浙江等东南沿海地区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较高,其商品农业起步较早,商品农业发展已经具备相当的基础,农产品外向度高,农业的基础条件、外围环境等也比较好,农民的素质和接受新事物的能力比较强。这类地区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农民对专业合作组织的优越性有明确认识,不需要再进行大规模宣传发动,农民对合作组织提供服务的内容不再局限在技术、销售等单一环节的服务,而是要求提供系列服务乃至综合配套服务。因此可以在继续发挥原有合作组织作用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导、规范其发展。对松散型专业合作组织,如一些只以提供单纯技术、购销服务的专业协会、研究会等专业合作组织,要鼓励其向综合型、实体型发展。对本来就有资金连接,属于紧密型的合作社组织,要对其进行制度化规范,以合作社运行规则约束其行为,并引导其向产、加、销一体化方向发展。这类地区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主要是改造和规范,明确运行机制,在“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的基础上,逐步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社会化、组织化和规范化水平。

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一般的地区主要指河北、河南、吉林、黑龙江、湖南、湖北等省为代表的中部地区。总的看这些地区农业的专业化、商品化水平还不高,农户资金积累能力也不强,与此相适应,这些地区的专业合作组织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为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重点是需要提供技术指导、销售服务的合作组织,特别是发展流通领域合作组织,在有一定基础后,要鼓励其延伸产业链,向加工环节扩展,发展产、加、销一体的专业合作社。这类地区的农民由于认识水平的局限,对专业合作组织尚缺乏全面了解,需要政府的引导示范,增强群众的主动参与意识。但在典型示范中,要避免“农业学大寨”式的典型培养,不仅要避免政府人员在合作组织中任职,还要避免政府大额出资,因为如果这样,典型的代表性就没有了。同时,这类地区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不一定非要强调一步到位,可以分阶段进行,采取一些中间或过渡形式,逐步完善和规范。

我国的西部地区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地区,其地理和资源环境也比较恶劣,农户资金积累能力低,交通、信息运行成本高,商品农业、专业化水平都还处于较低的水平。受农民素质和资金能力制约,在这类地区发展专业合作组织主要以松散型的服务型为主,并且政府的组织作用至关重要。政府涉农部门、供销社可以领办专业合作组织,在组织发展专业化生产中引导、吸引农民加入到合作组织中来。通过合作组织提供优质服务教育农民,让他们体会到合作组织带来的好处,并通过政府及其他中介组织带动,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的兴起和发展。

(三)多样化的发展原则

允许和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际上就是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上要坚持实事求是、形式多样、循序渐进的原则。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体制还很不完善,无论是所有制、分配制度、综合国力,还是市场体系、产业结构、技术结构,都还留有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还要有一个从不完善到比较完善再到完善的过程。尤其在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地区不平衡性更为突出,与此相应的是当地农民的素质、对合作经济组织的认知水平、资金能力、商品农业发展程度也都不一样,所以,合作组织的创建和发展不可能采用统一的模式。要因地、因时制宜,尊重农民的创造,坚持多种形式发展。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什么形式就采取什么形式,不贪先进,不冒进。只要是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能够解决农民的实际困难,改善农民的绩效,就应允许其自由发展。在农民合作组织制度健全方面也要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的连接方式是紧密还是松散,利益分配是否健全不能要求一步到位,要给合作组织一个发展空间,允许其有一个过渡阶段,在发展中逐步引导规范,而不要强行干预。

(作者系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合作利益理论与我国合作经济发展实践
发行时间:2009-02-20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合作利益理论与我国合作经济发展实践

 

一、合作利益理论分析(略)

二、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践与合作利益的实现

改革开放前,我国农业合作运动经历了曲折的发展。从土地改革结束到合作化运动结束,农村广泛开展了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农村合作经济经历了由微观层的农户家庭过渡到互助组、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的过程。

纵观我国改革开放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践过程可以发现,我国在合作化初期,特别是在互助组与初级社阶段,合作利益实现具有递增变化的趋势,但随着合作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即进入高级社和人民公社阶段,我国农业合作利益出现了损失状态。

首先,我国合作化运动初期,从土地改革后分散的经营模式到互助生产合作,合作的范围和紧密程度都有所提高,合作化运动初期合作程度与合作效率的确有所提高,合作利益呈现递增趋势,表现为农业产出连年增长。诸如1958年农业总产量高达2亿吨,创在此之前的历史最高水平。尽管在1952年至1958年间,人口增长了14.8%,但以1952年价格衡量的农业总产值增长了27.8%,在同一时期,谷物产出增长了21.9%。这是由于合作化运动初期的互助组与初级社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物质资料极为缺乏的情况下,具有较高的合作预期,合作主体有良好的合作意愿,合作社成员的财产权利与选择权力得到足够尊重,并且合作制度的安排也有利于激发合作主体的积极性,从而合作利益得以顺利实现。

随后,受互助组成功的影响,我国从19588月末到11月初开始进行公社化运动,仅3个月内就有753000个生产合作社合并成24000个公社,它由12000万户农户组成,约为1958年中国总农户的99%。然而,公社化运动并没有带来较高合作利益,反而导致了1959年至1961年间严重的农业危机,使1959年的谷物产量猛降了15%,而后两年的粮食生产只及1958年的70%,农业总产值在1959年下降了14%1960年下降了12%1961年下降了2.5%。“文化大革命”的“一大二公”政策的推行使合作利益更加降低,如1976年,平均每个社员全年从集体分得的收入仅62. 8元,其中现金收入仅14. 9元,每月1. 2元;同年,平均每人分配收入在50元以下的基本核算单位占总数的41%。这是因为人民公社形式合作经济组织是国家根据自己的意愿推行的,虽然这使合作社的范围一度扩大,但是合作主体的合作意愿得不到尊重,加之合作组织的内部制度也无法对合作成员进行有效的监督,就无法激发合作成员的积极性,即在合作程度提高的同时,合作主体的合作意愿却进一步下降,从而合作效率降低,以致合作利益也再减少。

接着,我国改革开放后开始实行农村家庭承包制,随着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落实,农民从大集体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先回到承包小组,然后又迅速地回到家庭经营这种地下合作形式。然而,家庭承包制进一步理顺了农村的生产关系,大大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使农业产量得到空前的提高。据统计:1982~1984年,我国粮食产量连续三年出现超高速发展,年平均增长率为7.8%,年均增长2373万吨。据我国学者分析,1978年至1984年,中国农产品产值以不变价格计算增长了42. 23%,其中46. 89%归功于家庭承包制取代集体耕作制的制度改革。有的学者则认为家庭责任制对农业产业增长的贡献率达75%

随着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不断发展,我国农业问题也出现一些新的问题:第一,农户家庭经营虽具有直接生产过程的组织优势,但受人力、资本及流通设备的限制,单个农户无力抵御市场竞争带来的巨大风险,难以驾驭市场的起伏与波动。第二,在农业商品经济条件下,农户由于获取市场信息的能力弱,难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要,从而经常出现供不应求或供过于求,农产品市场反复失衡和大幅度波动。第三,在农用物品和农产品市场中,从事供应、加工、仓储、运销的工商企业通常不但实力雄厚,而且是一个小数群体,相互之间易于进行勾结或达成默契,对市场进行垄断性操纵,通常是价格的制定者。而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通常不但势单力薄,而且是一个大数群体,相互之间常常存在着激烈竞争,因而在与工商企业的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只能是价格的接受者。第四,农户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政府面对广大分散经营的农户,很难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和指导;另一方面,农民难于把自己的愿望、要求和农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传递给政府,并使自己的愿望和要求获得政府采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农村家庭承包制出现的问题也使农村合作利益受到了损失,从1985年开始,我国农业生产增长减缓,且不稳定。1985~1994年,农业生产总值增长速度不到4%1985~1988年,粮食生产大幅度下降,出现负增长。1990~1993年,由于政府采取行政手段,控制农业劳动力流动以及其他农产品的发展,恢复了粮食产量增长势头;但由于旱、涝等自然灾害,1994年粮食产量比1993年减产120亿公斤。值得注意的是,自1997年以来,我国农民收入增长连年下滑,且下滑幅度呈放大趋势。1992~1997年,年均增长5. 5%1997年降为4. 6%1999年仅比1998年增长2.2%2000年仅比1999年增长2. 1%1997~2004年,农村居民收入的年均增长速度为3.9%,而同期GDP的年均增长速度为7.8%,城镇居民收入的年均增长速度达到8.7%,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渐扩大。2004年,城乡居民收入比已经扩大到3.2311,远高于国际上平均的1.51。中西部地区,特别是粮食主产区甚至出现负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农民增收困难成了制约我国农村经济以及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最突出的问题。“三农问题”日益突出,促进农民之间的合作也显得日益重要。

这说明,家庭承包制的安排虽然使得合作的范围和合作程度下降,但其制度安排却符合当时的农业生产力状态,家庭承包制极大激发了农户的积极性,以致合作程度下降的效应远小于合作组织制度安排和经济体制改良产生的效应。但是随着合作组织外部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家庭承包制的优势逐渐减弱,事实上以个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合作主体越发不适应市场主体的要求,表现为大市场与小农户之间的矛盾。随着农村商品经济和市场化的进一步发展,合作组织的外界条件要求农户提高合作意愿朝有利合作的方向发展。

面对家庭承包制所显示出来的问题,我国农民又开始对于生产、流通和信用领域的合作表现出了加大的积极兴趣,公司+农户、专业市场+农户、中介组织+农户等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合作组织形式不断涌现,在农业产业化和市场化进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此背景下,一批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协会、学会应运而生,并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向经济实体方向转变。同时,作为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结果,一批为农民提供产前、产后服务的专业合作组织实体也开始出现,为农户社员提供集体购买生产资料和销售农产品等服务。20世纪90 年代中后期,随着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根本变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现了范围扩大、业务拓宽、功能增强的发展势头。据2006年统计目前国内的15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共有成员2363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带动非成员农户3245万户,占农户总数的13.5%;两类农户合计占全国农户总数的23.3%。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始进入组织数量增长和组织规模扩大的新阶段。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也为农民带来了较高合作利益,表现为:(1)粮食及主要农产品稳定增产,如2006年粮食总产量达到9949.46亿斤,实现自1985年以来首次连续3年稳定增产。(2)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如2006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3587元,比上年实际增长7.4%2004~2006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三年增幅超过6%,农民增收的渠道不断拓宽,农民家庭性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都有所增加,如2007年上半年全国农民现金收入达到2111元,比2006年同期增长13.3%,是1995年以来最快的。此外据调查,农业专业合作社成员与一般农户相比,年均纯收入高10%~40%。(3)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有新的提高。国家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进一步加大,一大批重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展顺利,农业生产条件得到改善。2006年底全国农机总动力达到7.26亿千瓦,农业科技进步不断加快,农业科技贡献率达到49%

综上对各个阶段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合作利益的考察分析,我们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合作程度高不一定能带来较高的合作利益,合作利益主要取决于合作效率的高低,合作效率提高合作利益就会增加。如果用R表示合作利益,用σ表示合作效率,则两者关系为:R=f(σ)。

第二,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效率主要取决于适当的合作程度,较高的合作程度并不一定有较高的合作效率和较高合作利益,较低合作程度也不一定具有较低合作效率和较低合作利益。如果用ρ表示合作程度,用σ表示合作效率,则两者关系为:σ=f(ρ)。

第三,适当的合作程度主要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的,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合作经济组织能够具有较高的合作效率,也会带来合作利益的持续增进,当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程度超越了现实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其合作效率就会降低,合作利益也无法实现最大化。如果用Ρ表示生产力水平,用ρ表示合作程度,则两者关系为:ρ=fP)。

三、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存在的问题与合作利益的进一步发展

根据以上结论,针对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各地的生产力水平不平衡,技术条件和生产资料积累不一样,合作组织面临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文化氛围也不相同,人们对于合作的认识、合作意愿以及合作能力也不一致,我们认为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应当在家庭承包制长期化、农村科学技术创新与合作组织内部制度建设加强的前提下,坚持“多层次、分区域、多样化”的发展原则。

(一)多层次的发展原则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发现根据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程度也有一个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至少有3种形态:雏形形态、典型形态、变异形态。合作经济组织的雏型形态,实际是一种具有了某些合作经济的特征,但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的发展方向很不确定,暂不能判定它是合作经济组织的这类经济形式,如松散的专业协会等;合作经济组织的典型形态,就是基本具备合作经济组织特征,基本按照合作经济组织原则来进行经营和运行的经济组织,如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变异形态的合作经济组织,如股份制合作企业等。任何经济组织都会发展变化的,其变化趋势是不断地由低级向高级发展,逐步走向成熟,但是发展过程并不是直线,很可能是复线,就是它们在发展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变异,也就是说它发展到一定程度,为了更好地适用经济发展规律,可能会转变成为另一种经济组织形式。

以国际合作原则为目标模式,建立与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但合作制度的构建需要必要的条件需要一个历史过程。从目前来看,在中国建立完全符合国际原则的农村合作组织还有一些制约因素:诸如生产要素市场发育不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农民的文化教育水平低,民主意识浅,经营管理能力差等。鉴于此,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培育农村合作组织不能一蹴而就,而要循序渐进。具体说来,既要认识到组织农民合作的必要性,又要充分考虑我国农村各地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别要考虑广大农民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接受程度。不急于求成,不搞运动,要在条件具备的地区,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帮助农民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争取建立一个,成功一个,带动一批,发展一村,带动一乡、一县。由少到多,由点及面,发挥典型合作经济组织的辐射效应,推进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与发展。

(二)分区域的发展原则

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在不同区域也不相同。如广东、山东、福建、浙江等东南沿海地区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较高,其商品农业起步较早,商品农业发展已经具备相当的基础,农产品外向度高,农业的基础条件、外围环境等也比较好,农民的素质和接受新事物的能力比较强。这类地区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农民对专业合作组织的优越性有明确认识,不需要再进行大规模宣传发动,农民对合作组织提供服务的内容不再局限在技术、销售等单一环节的服务,而是要求提供系列服务乃至综合配套服务。因此可以在继续发挥原有合作组织作用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导、规范其发展。对松散型专业合作组织,如一些只以提供单纯技术、购销服务的专业协会、研究会等专业合作组织,要鼓励其向综合型、实体型发展。对本来就有资金连接,属于紧密型的合作社组织,要对其进行制度化规范,以合作社运行规则约束其行为,并引导其向产、加、销一体化方向发展。这类地区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主要是改造和规范,明确运行机制,在“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的基础上,逐步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社会化、组织化和规范化水平。

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一般的地区主要指河北、河南、吉林、黑龙江、湖南、湖北等省为代表的中部地区。总的看这些地区农业的专业化、商品化水平还不高,农户资金积累能力也不强,与此相适应,这些地区的专业合作组织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为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重点是需要提供技术指导、销售服务的合作组织,特别是发展流通领域合作组织,在有一定基础后,要鼓励其延伸产业链,向加工环节扩展,发展产、加、销一体的专业合作社。这类地区的农民由于认识水平的局限,对专业合作组织尚缺乏全面了解,需要政府的引导示范,增强群众的主动参与意识。但在典型示范中,要避免“农业学大寨”式的典型培养,不仅要避免政府人员在合作组织中任职,还要避免政府大额出资,因为如果这样,典型的代表性就没有了。同时,这类地区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不一定非要强调一步到位,可以分阶段进行,采取一些中间或过渡形式,逐步完善和规范。

我国的西部地区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地区,其地理和资源环境也比较恶劣,农户资金积累能力低,交通、信息运行成本高,商品农业、专业化水平都还处于较低的水平。受农民素质和资金能力制约,在这类地区发展专业合作组织主要以松散型的服务型为主,并且政府的组织作用至关重要。政府涉农部门、供销社可以领办专业合作组织,在组织发展专业化生产中引导、吸引农民加入到合作组织中来。通过合作组织提供优质服务教育农民,让他们体会到合作组织带来的好处,并通过政府及其他中介组织带动,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的兴起和发展。

(三)多样化的发展原则

允许和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际上就是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上要坚持实事求是、形式多样、循序渐进的原则。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体制还很不完善,无论是所有制、分配制度、综合国力,还是市场体系、产业结构、技术结构,都还留有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还要有一个从不完善到比较完善再到完善的过程。尤其在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地区不平衡性更为突出,与此相应的是当地农民的素质、对合作经济组织的认知水平、资金能力、商品农业发展程度也都不一样,所以,合作组织的创建和发展不可能采用统一的模式。要因地、因时制宜,尊重农民的创造,坚持多种形式发展。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什么形式就采取什么形式,不贪先进,不冒进。只要是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能够解决农民的实际困难,改善农民的绩效,就应允许其自由发展。在农民合作组织制度健全方面也要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的连接方式是紧密还是松散,利益分配是否健全不能要求一步到位,要给合作组织一个发展空间,允许其有一个过渡阶段,在发展中逐步引导规范,而不要强行干预。

(作者系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