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农场主合作社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三个治理原则,即利用者所有、利用者管理、利用者受益。这三个原则也是美国各类合作社公认的原则,为有关方面所认同,也得到政府承认,在州和联邦有关法规中得到体现,并成为区别合作社与普通企业的标准。三个原则的核心是强调社员对合作社的利用。
美国农场主合作社出资人分为社员和投资股东两种成分,但坚持社员治社。美国法律允许合作社按公司法发行股票,股票的持有人可以是社员,也可以是非社员。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是合作社的利用者。承诺利用合作社,并与合作社签订利用合同,购买合作社发行的“普通股”(即不获取利息的股票)或者向合作社交纳入社费,这样的股东才具有社员资格,在合作社管理中有投票权。每个社员只有一票表决权。非社员可以购买合作社发行的“优先股”或向合作社入“投资股”,成为合作社的股东,合作社向这些股东支付股息,但股息高低受法律限制。如加利福尼亚州合作社法规定年股息不超过5%。在合作社破产时,优先股或投资股有优先得到偿还的权利,但非社员股东在合作社管理上没有投票权。本来具有社员资格的股东,如果不认真履行合同,甚至长时间不利用合作社,按章程规定即被取消社员资格,从而失去其合作社管理上的投票权。20世纪90年代联邦法院曾判决过涉及面较广的取消社员身份案件,在美国引起了有关方面的关注。当时的情况是,一个地区性的农场主合作社(即联合社或叫中心社)由于一些成员社较长时间不利用该合作社,按章程规定被取消了其社员资格,并将其持有的普通股转为“合作社留存调换债券”,在证券交易会上进行了登记,这种债券既无投票权,也没有股息和红利。这些被取消社员资格的合作社不服,上诉到联邦特区法院,联邦特区法院判定该联合社是对的,驳回了上诉。这一案例充分表明,美国农场主合作社虽然采用了发行股票和债券的做法,但仍然坚持了社员治社的合作社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