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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温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合作经济的论述
发行时间:2011-04-20
网站编辑:黄文忠
来源:研究所

重温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合作经济的论述

黄文忠

150年来,从马克思到邓小平对合作制经济的认识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在传统计划经济年代,往往用计划经济眼光观察、认识和思考,甚至对经典论述各取所需,把起源于市场经济的合作制扭曲为计划经济的一部分。随着对社会主义认识的深化,终于认识到;与经典社会主义经济公式即单一公有制+单一按劳分配+单一计划经济——不同,现实社会主义的公式是:公有制主体+按劳分配主体+市场经济。由此规定了: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所要形成不是全国一个大企业(列宁),而是存在着以集团利益为主的企业单位;不是单一按劳分配,而是有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不是取消和限制商品货币关系,而是借以作为发展经济的基本手段;不是发展:与全民所有制相适应的集体经济、而是需要大力发展介于单一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而且跨度很大的合;作经济,并借助已被户泛认可并征明为有效的合作经济形式。当人们带着这样的观念重读经典作家的著述时,就会得到与以往不一样的新认识。

一、马克思恩格斯有关合作制理论的启迪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留下了丰富的合作经济思想。在无产阶级革命导师中马克思第一个使用“集体所有制”概念,诚然是指全社会集体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那种情形,不同于今天一般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时代,西欧早期市场经济国家已经产生并且还在涌现合作制经济即合作社和合作工厂。其中有,基督教合作主义派的合作社、拉萨尔派合作社、空想社会主义者创办的合作社;工人劳苦大众创办的合作社等等各种形色的合作社。

马克思、恩格斯对工人劳苦大众自己的合作制经济给予了高度关注;不但有着特别高的评价,而且提出了建设性的指导意见。

1)合作制经济与共产主义有着密切关系

在马克思看来,合作社是社会主义运动的一部分;合作制的基础是现代工业制度和信用制度。现代大工业中的合作制一一合作工厂的发展,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工厂制度和信用制度作为基础。工人阶级自己组建的合作工厂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积极扬弃”,因此“建议工人们与其从事合作贸易,不如从事合作生产。前者只能触及现代经济制度的表面,而后者却能动摇它的基础”。

2)合作制的性质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对立物

合作社是“以自由的联合劳动条件去代替劳动受奴役的经济条件,需要相当一段时间才能逐步完成(这是经济改造);这里不仅需要改变分配办法,而且需要一种新的生产组织,或者勿宁说是使目前(现代工业所造成的)有组织的劳动中存在着的各种生产社会形式摆脱掉(解除掉)奴役的锁链和它们目前的阶级性质,还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和国际范围内进行协调的合作”。

3)合作制是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 

合作制是未来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制度,既是社会基层组织,又是社会理想摸式。因此设想在“合作社内愈来愈多地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并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全国大生产合作社的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比这更早,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谈到劳动群众解放;问题时,指出要让:合作劳动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发展。

城市中的合作工厂、农村中的农民合作社,就是向全国性集中过渡的中间环节和基层细胞组织。

4)合作运动是改造以阶级对抗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的各种力量之—

“它用事实证明了那种专制的;产生赤贫现象的、使劳动附属于集体的现代制度,将被共和的、带来繁荣的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的制度所代替的可能性”。合作制是自由的联合劳动,因此“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总的计划组织全国生产,从而控制全国生产,制止资本主义生产不可避免的经常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的痉挛现象,那么,……就是共产主义,可能的共产主义”。“生产资料的全国性集中将成为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基础,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自觉地从事社会劳动。”

5)农村合作社是引导农民从私有制向公有制过渡的中间环节

走合作化道路过程中决不可得罪农民,而必须尊重农民的生产资料私有权,把农民土地所有权转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即共同支配和使用属于私人所有的土地,在土地入股基础上的共同劳动,而不是剥夺农民所有权,不可强制入社。马克思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明确指出:凡是农民作为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这种“过渡”,当然不能“得罪农民”;不能“废除农民所有权。

在马克思逝世以后,恩格斯继续研究农民问题时,找到了这种过渡的形式即合作社。恩格斯明确指出:“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绝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我们对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转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并举例加以说明:一个村庄或教区的农民,“把自己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共同出力耕种,并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力的比例分配收入。显然,恩格斯是继续沿着马克思的思路给出了科学答案:从农民私有制走向全社会所有制的第一步,就是组建农民合作社;恩格斯讲的是从私有制向社会所有制过渡的一个中间环节;这就是合作社。这就表明—,“首先”要采取的措施是组建合作社。

总之,农村合作社是一种自愿加入、集体支配入股土地、共同劳动、股金分红、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合作制是介于私有制与单一公有制即全社会所有制之间的一种“半公有半私有”所有制,其中公有和私有的比例可以有很大的差别,具体形式从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合作小组、互助组;直到生产资料完全由集体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实行按劳分配的部分劳动群众所有制,如联社和人民公社;似乎这是一个多层次的色层图谱,每一色层是所有制结构实际变动的反映。

马克思恩格斯还就合作社的发展问题提出了三项建议:1、要大力宣传。因此“建议一切合作社把自己总收入的一部分作为行动和言论两方面来宣传自己的原则的基金,也就是说,除了传播自己的学说,还要促使建立新的生产合作社。”2、组建合作社要坚持实行自愿、互利的原则。3、设想,通过组建合作社,把不同阶层的工人、农民组织起来,通过资金、土地、劳动力人股方式组成生产合作社、,采取“同意让股东得到少量的利息的这种纯粹临时性措施”。逐渐扩大劳动分红的比例,最终过渡到共产主义。

马克思的上述三点建议今天依然适用于合作社的制度建设。我们没有必要离开马克思去追求超越阶段的事情。

二、列宁对马克思合作制理论的丰富

在无产阶级革命导师中,列宁是第十个把合作社称为集体经济,从而把合作制视作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重要形式之一的;也是笫一个利用合作社来建殴社会主义的探索者。结合俄国实际,列宁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的合作制理论。 

1、合作作社分类标准从社会分工推及到阶级属性和社会制度属性

十月革命后,沙俄遗留下来的农民协作社多数掌握在资产阶级和孟什维克甚至白卫分子手中,真正独立的工人合作社很少。列宁因此指出;这些合作社“浸透了资产阶级社会的精神”,无疑它们是资产阶级的合作社。”列宁把蜕变为白卫分子把持的农民协作社定性为资产阶级合作社。

在马克思著作中,不仅充分肯定了工人合作社,的历史进步性,而且论述中涉及合作社的类型有生产合作社、流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工人合作社(工厂)和农业合作社。列宁的分类更加细致,从以社会分工作为分类标准发展到以社会制度性质作为分类标准,因此列宁著作中涉及到几种不同的合作社分类:A、工人阶级的合作社和资产阶级的合作社、小商品生产者的合作社;B、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合作社和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合作社;C、资本主义国家条件下的合作社、私人资本主义下的合作社和国家资本主义下的合作社等。这些分类虽有交叉,但分类的标准定位准确;具有鲜明的阶级属性和社会制度属性,无疑是对马克思合作社分类标准的丰富和发展。

2、合作制经济与未来社会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在马克思看来,合作制是自由的联合劳动,因此“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用总的计划组织全国生产,从而控制全国生产,制止资本主义生产不可避免的经常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的痉挛现象,那么,……就是共产主义,可能的共产主义”。合作社是社会主义运动的一部分;工人阶级自己组建的合作工厂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积极扬弃”。合作贸易能触及现代经济制度的表面,合作生产能动摇“现代经济制度的基础”。列宁也是这么看的。1910年在哥本哈根召开的讨论合作社问题的国际社会主义者代表大会上,列宁在发言中明确指出,合作社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是无产阶级“彻底剥夺”资产阶级而进行斗争的一个辅助手段。

3、合作运动是改造以阶级对抗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的—种重要力量。

马克思认为,合作制是未来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制度,既是社会基层组织,又是社会理想模式。因此设想在“合作社内愈来愈多地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并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全国大生产合作社的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比这更早;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谈到劳动群众解放问题时,指出要让“合作劳动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城市中的合作工厂、农村中的农民合作社;就是向全国性集中过渡时中何环节和基层细胞组织。列宁也认为产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为了消费而有计划组织生产的大的消费合作社”并主张利用资本主义留下的一种群众组织一一消费合作社“在产品的生产和分配上建立最严格的全民计算和监督。

4、合作社是引导农民从私有制向公有制过渡的最好形式

马克思强调走合作化道路过程中决不可得罪农民,不可剥夺农民所有权,不可强制入社。马克思以后;恩格斯明确指出:“我们对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转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恩格斯讲的是从私有制向社会所有制过渡的一个中间环节;这就是合作社;列宁在1920年共产国际第二次代表大会上曾明确“警告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共产党不要立即提出全部土地国有化的口号”;因为实行土地国有,实际上也就是废除了农民私有权,等于“公开向他们宣战”。列宁沿着马愚的思路进一步提出设想:让农民“个个参加合作社,还须经过一整个历史时代,在最好的情况下,我们度过这个时代也要一二十年。”

5、消费合作社带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加以改造才能为社会主义服务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合作工厂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工人组织的合作工厂“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是对“资本所有权的潜在扬弃”。而且是“积极地扬弃”。而以消费合作社为代表的合作贸易只能触及现代经济制度的表面,不像合作生产足以动摇“现代经济制度的基础”。列宁也认为;不能把消费合作社“捧上了天”,只要生产资料还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通过消费合作社可以取得的改善只能是极不显著的改善”,消费合作社还“可能造成一种错觉,以为不用进行阶级斗争和剥夺资产阶级,通过组织就可以解决社会问题”。因此,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应当着手改造消费合作社。按照列宁在1905年的设想,“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为了消费而有计划组织生产的大消费合作社”,十月革命后列宁开展了利用和改造消费合作社的实践:在军事共产主义时期,作了把消费合作社作为对垒社会的分配实行严格的监督工具的设计;在新经济政策时期,提倡通过发展流通领域合作社发展商品经济。

6、小农协作社是比小农经济优越的十种农业组织形式。

20世纪初;当俄国社会革命党代表富农利益,在农民合作社问题上大肆宣扬民粹派观点,否认农村阶级斗争,鼓吹通过合作社和平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时候,列宁指出:“自然,小农协作社是经济进步的—个环节,但它是向资本主义进步,而决不是……向集体主义进步”。因为,“大农户有更大的可能建立协作社”,他们利用协作社比小生产优越性“可能的机会比较多”;借以发展资本主义。显然,列宁对旧俄时代的农民协作社的历史进步性在肯定的;同时,指出习浓协作社是比小农经济优越即有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种农业组织形式。

7、为了利用和改造旧俄遗留下来的合作社,列宁设计了多种方案

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列宁主张对旧时消费合作社改造为消费公社,成为粮食人民委员都下属的一个分配机关;利用农业公社、共耕制、农业劳动组合等生产合作形式改造小农经济;在新经济政策时期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合作社。列宁认为,在苏维埃政权下,合作社的性质是国家资本主义,同样属于社会主义性质。“在我国现存制度下,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因为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但它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在工人阶级已经掌握国家政权和全部生产资料的条件下,“单是合作社的发展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相对于旧俄合作社种种弊端,这是一种“文明的合作社”。列宁充分肯定了这种合作社的社会主义性质,强调指出:“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

列宁肯定了合作社的社会主义性质,但他并没有完全解决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问题。

重温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合作经济的论述
发行时间:2011-04-20
网站编辑:黄文忠
  
来源:研究所

重温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合作经济的论述

黄文忠

150年来,从马克思到邓小平对合作制经济的认识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在传统计划经济年代,往往用计划经济眼光观察、认识和思考,甚至对经典论述各取所需,把起源于市场经济的合作制扭曲为计划经济的一部分。随着对社会主义认识的深化,终于认识到;与经典社会主义经济公式即单一公有制+单一按劳分配+单一计划经济——不同,现实社会主义的公式是:公有制主体+按劳分配主体+市场经济。由此规定了: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所要形成不是全国一个大企业(列宁),而是存在着以集团利益为主的企业单位;不是单一按劳分配,而是有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不是取消和限制商品货币关系,而是借以作为发展经济的基本手段;不是发展:与全民所有制相适应的集体经济、而是需要大力发展介于单一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而且跨度很大的合;作经济,并借助已被户泛认可并征明为有效的合作经济形式。当人们带着这样的观念重读经典作家的著述时,就会得到与以往不一样的新认识。

一、马克思恩格斯有关合作制理论的启迪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留下了丰富的合作经济思想。在无产阶级革命导师中马克思第一个使用“集体所有制”概念,诚然是指全社会集体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那种情形,不同于今天一般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时代,西欧早期市场经济国家已经产生并且还在涌现合作制经济即合作社和合作工厂。其中有,基督教合作主义派的合作社、拉萨尔派合作社、空想社会主义者创办的合作社;工人劳苦大众创办的合作社等等各种形色的合作社。

马克思、恩格斯对工人劳苦大众自己的合作制经济给予了高度关注;不但有着特别高的评价,而且提出了建设性的指导意见。

1)合作制经济与共产主义有着密切关系

在马克思看来,合作社是社会主义运动的一部分;合作制的基础是现代工业制度和信用制度。现代大工业中的合作制一一合作工厂的发展,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工厂制度和信用制度作为基础。工人阶级自己组建的合作工厂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积极扬弃”,因此“建议工人们与其从事合作贸易,不如从事合作生产。前者只能触及现代经济制度的表面,而后者却能动摇它的基础”。

2)合作制的性质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对立物

合作社是“以自由的联合劳动条件去代替劳动受奴役的经济条件,需要相当一段时间才能逐步完成(这是经济改造);这里不仅需要改变分配办法,而且需要一种新的生产组织,或者勿宁说是使目前(现代工业所造成的)有组织的劳动中存在着的各种生产社会形式摆脱掉(解除掉)奴役的锁链和它们目前的阶级性质,还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和国际范围内进行协调的合作”。

3)合作制是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中间环节 

合作制是未来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制度,既是社会基层组织,又是社会理想摸式。因此设想在“合作社内愈来愈多地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并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全国大生产合作社的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比这更早,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谈到劳动群众解放;问题时,指出要让:合作劳动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发展。

城市中的合作工厂、农村中的农民合作社,就是向全国性集中过渡的中间环节和基层细胞组织。

4)合作运动是改造以阶级对抗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的各种力量之—

“它用事实证明了那种专制的;产生赤贫现象的、使劳动附属于集体的现代制度,将被共和的、带来繁荣的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的制度所代替的可能性”。合作制是自由的联合劳动,因此“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总的计划组织全国生产,从而控制全国生产,制止资本主义生产不可避免的经常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的痉挛现象,那么,……就是共产主义,可能的共产主义”。“生产资料的全国性集中将成为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基础,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自觉地从事社会劳动。”

5)农村合作社是引导农民从私有制向公有制过渡的中间环节

走合作化道路过程中决不可得罪农民,而必须尊重农民的生产资料私有权,把农民土地所有权转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即共同支配和使用属于私人所有的土地,在土地入股基础上的共同劳动,而不是剥夺农民所有权,不可强制入社。马克思在《巴枯宁<国家制度和无政府状态>一书摘要》中明确指出:凡是农民作为私有者大批存在的地方,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将以政府的身份采取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过渡”;这种“过渡”,当然不能“得罪农民”;不能“废除农民所有权。

在马克思逝世以后,恩格斯继续研究农民问题时,找到了这种过渡的形式即合作社。恩格斯明确指出:“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绝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我们对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转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并举例加以说明:一个村庄或教区的农民,“把自己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共同出力耕种,并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力的比例分配收入。显然,恩格斯是继续沿着马克思的思路给出了科学答案:从农民私有制走向全社会所有制的第一步,就是组建农民合作社;恩格斯讲的是从私有制向社会所有制过渡的一个中间环节;这就是合作社。这就表明—,“首先”要采取的措施是组建合作社。

总之,农村合作社是一种自愿加入、集体支配入股土地、共同劳动、股金分红、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集体所有制形式。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合作制是介于私有制与单一公有制即全社会所有制之间的一种“半公有半私有”所有制,其中公有和私有的比例可以有很大的差别,具体形式从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合作小组、互助组;直到生产资料完全由集体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实行按劳分配的部分劳动群众所有制,如联社和人民公社;似乎这是一个多层次的色层图谱,每一色层是所有制结构实际变动的反映。

马克思恩格斯还就合作社的发展问题提出了三项建议:1、要大力宣传。因此“建议一切合作社把自己总收入的一部分作为行动和言论两方面来宣传自己的原则的基金,也就是说,除了传播自己的学说,还要促使建立新的生产合作社。”2、组建合作社要坚持实行自愿、互利的原则。3、设想,通过组建合作社,把不同阶层的工人、农民组织起来,通过资金、土地、劳动力人股方式组成生产合作社、,采取“同意让股东得到少量的利息的这种纯粹临时性措施”。逐渐扩大劳动分红的比例,最终过渡到共产主义。

马克思的上述三点建议今天依然适用于合作社的制度建设。我们没有必要离开马克思去追求超越阶段的事情。

二、列宁对马克思合作制理论的丰富

在无产阶级革命导师中,列宁是第十个把合作社称为集体经济,从而把合作制视作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重要形式之一的;也是笫一个利用合作社来建殴社会主义的探索者。结合俄国实际,列宁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的合作制理论。 

1、合作作社分类标准从社会分工推及到阶级属性和社会制度属性

十月革命后,沙俄遗留下来的农民协作社多数掌握在资产阶级和孟什维克甚至白卫分子手中,真正独立的工人合作社很少。列宁因此指出;这些合作社“浸透了资产阶级社会的精神”,无疑它们是资产阶级的合作社。”列宁把蜕变为白卫分子把持的农民协作社定性为资产阶级合作社。

在马克思著作中,不仅充分肯定了工人合作社,的历史进步性,而且论述中涉及合作社的类型有生产合作社、流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工人合作社(工厂)和农业合作社。列宁的分类更加细致,从以社会分工作为分类标准发展到以社会制度性质作为分类标准,因此列宁著作中涉及到几种不同的合作社分类:A、工人阶级的合作社和资产阶级的合作社、小商品生产者的合作社;B、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合作社和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合作社;C、资本主义国家条件下的合作社、私人资本主义下的合作社和国家资本主义下的合作社等。这些分类虽有交叉,但分类的标准定位准确;具有鲜明的阶级属性和社会制度属性,无疑是对马克思合作社分类标准的丰富和发展。

2、合作制经济与未来社会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在马克思看来,合作制是自由的联合劳动,因此“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用总的计划组织全国生产,从而控制全国生产,制止资本主义生产不可避免的经常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的痉挛现象,那么,……就是共产主义,可能的共产主义”。合作社是社会主义运动的一部分;工人阶级自己组建的合作工厂是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积极扬弃”。合作贸易能触及现代经济制度的表面,合作生产能动摇“现代经济制度的基础”。列宁也是这么看的。1910年在哥本哈根召开的讨论合作社问题的国际社会主义者代表大会上,列宁在发言中明确指出,合作社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是无产阶级“彻底剥夺”资产阶级而进行斗争的一个辅助手段。

3、合作运动是改造以阶级对抗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的—种重要力量。

马克思认为,合作制是未来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制度,既是社会基层组织,又是社会理想模式。因此设想在“合作社内愈来愈多地消除对雇佣劳动的剥削;并把这些合作社逐渐变成全国大生产合作社的拥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比这更早;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谈到劳动群众解放问题时,指出要让“合作劳动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城市中的合作工厂、农村中的农民合作社;就是向全国性集中过渡时中何环节和基层细胞组织。列宁也认为产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为了消费而有计划组织生产的大的消费合作社”并主张利用资本主义留下的一种群众组织一一消费合作社“在产品的生产和分配上建立最严格的全民计算和监督。

4、合作社是引导农民从私有制向公有制过渡的最好形式

马克思强调走合作化道路过程中决不可得罪农民,不可剥夺农民所有权,不可强制入社。马克思以后;恩格斯明确指出:“我们对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转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恩格斯讲的是从私有制向社会所有制过渡的一个中间环节;这就是合作社;列宁在1920年共产国际第二次代表大会上曾明确“警告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共产党不要立即提出全部土地国有化的口号”;因为实行土地国有,实际上也就是废除了农民私有权,等于“公开向他们宣战”。列宁沿着马愚的思路进一步提出设想:让农民“个个参加合作社,还须经过一整个历史时代,在最好的情况下,我们度过这个时代也要一二十年。”

5、消费合作社带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加以改造才能为社会主义服务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合作工厂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工人组织的合作工厂“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是对“资本所有权的潜在扬弃”。而且是“积极地扬弃”。而以消费合作社为代表的合作贸易只能触及现代经济制度的表面,不像合作生产足以动摇“现代经济制度的基础”。列宁也认为;不能把消费合作社“捧上了天”,只要生产资料还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通过消费合作社可以取得的改善只能是极不显著的改善”,消费合作社还“可能造成一种错觉,以为不用进行阶级斗争和剥夺资产阶级,通过组织就可以解决社会问题”。因此,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应当着手改造消费合作社。按照列宁在1905年的设想,“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为了消费而有计划组织生产的大消费合作社”,十月革命后列宁开展了利用和改造消费合作社的实践:在军事共产主义时期,作了把消费合作社作为对垒社会的分配实行严格的监督工具的设计;在新经济政策时期,提倡通过发展流通领域合作社发展商品经济。

6、小农协作社是比小农经济优越的十种农业组织形式。

20世纪初;当俄国社会革命党代表富农利益,在农民合作社问题上大肆宣扬民粹派观点,否认农村阶级斗争,鼓吹通过合作社和平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时候,列宁指出:“自然,小农协作社是经济进步的—个环节,但它是向资本主义进步,而决不是……向集体主义进步”。因为,“大农户有更大的可能建立协作社”,他们利用协作社比小生产优越性“可能的机会比较多”;借以发展资本主义。显然,列宁对旧俄时代的农民协作社的历史进步性在肯定的;同时,指出习浓协作社是比小农经济优越即有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种农业组织形式。

7、为了利用和改造旧俄遗留下来的合作社,列宁设计了多种方案

在战时共产主义时期,列宁主张对旧时消费合作社改造为消费公社,成为粮食人民委员都下属的一个分配机关;利用农业公社、共耕制、农业劳动组合等生产合作形式改造小农经济;在新经济政策时期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合作社。列宁认为,在苏维埃政权下,合作社的性质是国家资本主义,同样属于社会主义性质。“在我国现存制度下,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因为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但它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在工人阶级已经掌握国家政权和全部生产资料的条件下,“单是合作社的发展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相对于旧俄合作社种种弊端,这是一种“文明的合作社”。列宁充分肯定了这种合作社的社会主义性质,强调指出:“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

列宁肯定了合作社的社会主义性质,但他并没有完全解决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