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文选编
城镇集体工业经济的几个理论问题
邢逸初 刘 刚 王国诚
近年来,经济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对城镇集体工业经济和合作经济开展了讨论: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是相同的概念,还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合作经济与联合经济有没有区别和联系?以及城镇集体工业经济的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本文就这些问题作些粗浅探讨。
一、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
我们认为,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认清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有利于推动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立法,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有的同志却认为,集体所有制和合作制是两种不同的公有经济形式。并提出要以合作经济代替集体经济。这种把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对立起来的观点,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合作制的思想的。
马克思主义的合作制理论,对合作经济的性质和特征作了明确论述。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这一光辉著作中指出:‘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用强制的办法,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580页)恩格斯在这里提出了实行合作社占有制的概念。关于合作经济的具体形式,马克思和恩格斯也提出一些设想。一种是个体农产集资入股建立合作社o.即一个村庄或教区的农民,‘把自己的土地结合为一个大田庄,共同出力耕种,并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力的比例分配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581页)这种合作社,由于实行土地入股,并按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力的比例进行分配,所以它属于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经济,还不是集体所有制。另一种,在国有土地上建立生产合作社。恩格斯说:‘我们一旦掌握政权,我们自己就一定要付诸实施:把大地产转交给(先是租给)在国家领导下独立经营的合作社,这样,国家仍然是土地的所有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416页)这种合作社的土地所有权在国家手里,而土地的支配使用权在合作社手里,由合作社独立经营。这种使用国有土地、实行独立经营的合作社,既不同于国家所有制的国营农场,也不同于土地入股的合作社,是属于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列宁对合作制作了更具体的论述。他在《论合作制,一文中说,“在我国现存制度下,合作企业与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因为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但它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列宁选集》第4卷第686页)列宁在这里指出:合作企业就是“集体企业”,
从上述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论述来看,在马克思主义的合作制理论中,并未把合作制和集体所有制截然分开。因而把集体所有制经济同合作经济对立起来是不妥的。
把集体经济同合作经济对立起来,也不符合我国农业和手工业合作化的实际。马克思主义认为,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对个体劳动者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即从个体私有制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变革,不能采取剥夺的办法,而是应当把个体劳动者组织起来,走合作化的道路。遵照马克思主义的合作制理论,我国在过渡时期,在自愿互利基础上,建立了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如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合作工厂、农业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佑甩合作社等,这些合作经济组织已发展成集体所有制经济。全国第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这说明在我国当前的条件下,从经济形式看,合作经济有各种形式,从所有制来看,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所以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是一致的。
那末,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是否可以划等号呢?不能完全划等号。一是有些新办的合作社是由劳动者集资入股的,生产资料归社员私有,实行集体经营。这些合作社还不完全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二是有些集体所有制企业,并不属于合作经济。如在1958年的“大跃进’中,兴办的以家庭妇女为主体的街道生产企业,它们不是按照合作经济的原则创办的,而主要是依靠社会力量的支援建立起来的,参加街道工业企业的成员,既不缴纳股金,也没有生产资料折价入社。这类企业由街道工业公司统一经营,统负盈亏,企业没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它们虽然屑于集体所有制,但不是合作社经济.这说明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又是有区别的。
二、合作经济与联合经济
对合作经济的概念,在社会主义国家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来理解。狭义的合作经济,是指个体劳动者通过合作化,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联合起来从事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组织.它的基本特征,是劳动者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共同劳动的群众性联合体。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这种合作经济是引导个体劳动者走向社会主义的唯一途径,也是独立劳动者最容易接受的社会主义改造的组织形式。同时它也是小生产向大生产过渡的经济组织.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合作制“使小经济易于在相当期间内,在自愿结合的基础上过渡到大生产。’(《列宁选集》第4卷第523页)这种狭义的合作经济,就是指传统的合作经济,一般可以称为合作社经济.
广义的合作经济,也就是合作经济的外延和扩大,但是,这种合作经济的外延是有一定限度的,只能适用于原有合作社组织的发展和联合。如合作经济组织之间进行合作而建立起来的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与个人之间进行合作而建立起来的经济组织等。这些合作经济组织,仍然是以劳动群众为基础的合作经济组织,但已不是原来的合作组织,所以是合作经济的外延和扩大,是属于广义的合作经济.
有的同志却把合作经济的含义无限扩大,把它同各种经济的联合混同起来,甚至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也称为合作经济,这也是不妥的。
合作经济与联合经济是有区别的。两者根本的区别在于:合作经济是以劳动群众为基础自愿组织而成的,而联合经济则是各种经济成份之间的联合生产和经营,它是合理组织生产和经营的重要途径。经济联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各经济单位之间的合资经营和合作经营,如国营企业之间的联营、国营企业与集体企业之间的联营,国营与个人之间的联营等等。这些联合经济组织,都不是以劳动群众为基础组成的,不能作为合作经济,而是属于联合所有制经济。另一种是各经济单位之间的协作。参加协作的企业,实行合理分工,进行协作配套,扬长避短,发挥各自的优势,但各个单位都是独立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这种经济联合是分工协作的关系,显然也不能作为合作经济。至于我国同外商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那是属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或是社会主义经济和非社会主义经济的联合,更不能作为合作经济。
从上述的合作经济的内涵和外延来看,狭义的合作经济,指的是传统合作经济,为便于同广义的合作经济相区别,称作“合作社经济’较妥。广义的合作经济,应有它自己的外延范围,否则同经济联合相混淆,就不属合作经济的外延范围。各种经济的联合,还是称联合(或结合,融合)经济为好。这种联合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形式,是有生命力的。
三、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在国家政策和计划的指导下,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坚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发展城镇集体工业,也必须坚持这一方针,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
从城镇集体工业发展过程来看,存在着多种经济形式。最早出现的是对个体手工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而组织起来的手工业合作组织。1953年,中共中央批转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关于第三次全国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会议的报告,中,就提出了三种具体经济形式:一是手工业生产小组,生产资料为生产组成员所有,它是广泛组织手工业劳动者的一种低级形式,是手工业劳动者最容易接受的组织形式。二是手工业供销生产合作社,是由若干个体手工业劳动者或几个手工业生产小组为解决原料采购和产品推销的共同困难而组织起来的。开始时,供销生产合作社的生产资料为社员或生产组所有,随着手工业生产的发展,通过资产折价,社员所有逐步转变为企业集体所有。三是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它是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高级形式。这种生产合作社,有的是主要生产资料归社员集体所有,实行按劳分配,属于社会主义性质,有的主要生产资料尚未完全归集体所有,不完全实行按劳分配,属于半社会主义性质。此外,随着手工业经济的发展,和为基层企业服务的需要,自1957年起,各级手工业联社利用集体积累逐步建立起合作工厂。在一九五八年的“大跃进”中,兴办起以家庭妇女为主体的城区街道里弄工业,这些区街工业属于集体所有制性质。所有这些城镇集体工业的经济形式,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多年来,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大搞厂、组合并,升级过渡,并把职工入股当作“资本主义尾巴”来割,只准劳动联合,不准资金联合,原有集体企业退还社员股金,新建集体企业由各级行政部门筹资兴办。这样,城镇集体工业就发展成为基本上是单一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形式。这种集体工业经济结构存在一些弊端,主要是经济形式过于单一,不能灵活多样地进行经济组合,不适应商品经济的蓬勃发展,在经济上割断了职工同企业的密切联系,不利于调动广大职工的生产积极性。
当前城镇集体工业面临着日益开展的社会主义竞争,广大群众消费结构不断变化,以及新技术革命的浪潮,为了适应这种新形势,必须进一步增强集体工业的活力,加快集体工业经济发展的步伐。为此,必须调整集体工业经济结构,广开资金渠道,发展多种经济形式。 (一)手工业合作组织。它是由参加合作组织的职工(社员)入股集资兴办起来的。凡是参加合作组织的职工(社员),必须向企业缴纳等额的股金,这是每个职工参加合作组织的条件和应尽的义务。这种义务股金,可以一次缴清,有困难的职工,也可以分期缴纳。职工的股金要同合作组织经济责任结合起来,年终绪算,企业有盈利,可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股金分红,亏损时,用股金弥补。这种合作组织,生产资料归企业成员个人所有,由集体经营。企业的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理、监事会或厂长,决定生产经营方针和收益分配。
(二)集体工业企业。集体工业企业主要依靠自己的集体积累扩大再生产,为了筹集生产经营必需的资金,可向本企业职工集资,也可向社会集资。集资可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两种。集体股,由社会集团或企业以自有资金购买,个人股,本企业职工和城镇居民均可认购。对股金实行保息分红。这种集资,实质上是一种有偿债券,对企业不直接承担经济责任。
这种集体工业企业,生产资料归企业集体公有,由企业经营。企业的权力机构是职工(社员)大会或职工<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厂长,实行厂长负责制,企业重大决策要经职(社)代会讨论通过。
(三)集团所有的集体(合作)企业,它是由各级手工业(集体)联社或其它社会集团投资兴办的集体(合作)企业,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发挥联社的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联社应根据服务的要求创办为工厂企业服务的后方厂和第三产业,为基层企业发展生产,搞活经营、物资供应、技术进步、人才开发、现代化管理等方面服务。举办这类合作企业所需的生产经营资金,由联社集团投资,职工一般不缴纳股金,但可以用债券形式向本企业职工或社会集团集资。合作企业的生产资料归联社集团所有,由企业经营。可实行企业利润留成,以发挥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企业的厂长由上级联社任命或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厂长负责制,要党、政,工会‘三加强’,发挥职代会民主管理的作用。
(四)股份制的集体企业。就是各级联社、主管部门、集体企业以及个人共同集资举办的企业,这种股份企业的形式有:
1.集体企业与个人合资的股份企业。集体企业对原有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合理折价,作为企业的集体资金入股,同时,吸收个人或本企业职工入股。个人投资入股,可限股额,也可以不限股额。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归集体企业和个人的股票所有者,由企业经营。
2.集体企业之间合资的股份企业。集体企业之间合资的股份企业主要是;城镇集体企业同乡镇集体企业的联营,城镇集体企业之间的联营等。联营企业可由两个或几个集体企业联合投资新建企业,也可由两个或几个集体企业折股建立,实行‘联合投资,利润按股分成”的办法。
3.联社(集团)、集体、个人合资的股份企业。这种股份企业又有很多形式:有的可由
联社(团集)为主,吸收集体企业,个人的投资建成,有韵可由联社,集体企业投资建立,有
的可由三方投资新建。
股份制企业,灵活性大,适应性强,将成为集体经济的重要形式。股份企业生产资料所有权归股票持有者,企业的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厂长由董事会任命或聘任,实行厂长负责制,同样,要党、政,工会‘三加强”,充分发挥职代会的民主管理作用。
城镇集体<合作)工业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或正在形成的多种经济形式,各有它自己的特点和优越性,应当允许它们存在和发挥其积极作用.当然在多种经济形式中,要以企业集体所有和企业经营相统一的经济形式,作为城镇集体(合作)工业企业的主体,但决不可以排斥和限制其它经济形式的发展。
城镇集体(合作)工业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虽然基本上是统一的,但也存在着所有校和经营权适当分开的情况,使集体工业企业不仅有多种经济形式,而且有多种经营方式,充分发挥集体企业经营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促进集体工业经济迅速发展。
城镇集体(合作)工业企业多种的经营方式,主要是c一是集体所有,由企业生产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按劳分配,使其成为独立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二是集体企业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或租赁制,经营权属于经营承包者或租赁者。不论是集体承包和租赁或个人承包和租赁都是这样。三是联社集团所有,企业经营。四是企业集体所有,联合经营。在后三种经营方式中,经营权分别属于企业,联合企业或个人,使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开。由于“两权’的分离,就导致利益分配关系和人与人在生产中的关系某些变化,因而,经营方式的多样化.县调整利益关系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必需的,使之适应生产力水平和生产者觉悟程度,从而调动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的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