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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特色集体(合作)经济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
发行时间:2011-02-20
网站编辑:孙仲彝
来源:研究所

发展中国特色集体(合作)经济

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

——关于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理论中国化的思考

孙仲彝

问题的提出

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理论的中国化是经历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

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在改革开放前,马克思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根据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情况,预测工人阶级夺取政权后,经过短暂的过渡时期,建立单一的全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经济结构理论的影响;又受苏联模式,斯大林根据苏联建设社会主义情况,认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存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并当作唯一的标准模式加以推广的影响;再加上新中国成立前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经验影响,经历了从1953年到1956年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结束,建立了国家经济为主导,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的所有制结构;1958年到1978年经过“人民公社化”、“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结束前,在所有制问题上追求“一大二公三纯”,改革开放前形成了公有制经济占绝对优势的单一所有制结构。到1978年底,全国在工业总产值中,国有经济占78%,集体经济占21.8%,非公有制经济仅占0.2%;在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国有经济占54.6%,集体经济占43.3%,个体经济占2.1%。这种单一的所有制结构,不适应中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不平衡和多层次的状况,严重阻碍了经济发展,并临近经济崩溃的边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改革开放,认真总结了过去在所有制结构问题上的经验教训,经过对原有的单一所有制结构的改革、逐步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确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1982年党的十二大,明确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坚持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和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并指出: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不平衡和呈现多层次的状况,在很长时间需要多种经济形式同时并存。对集体经济的定位指出:在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是主要形式;在城镇,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和服务业,现在都不应当也不可能由国营经济包办,有相当部分应由集体主办,充分肯定了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重要意义和作用;1987年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和“所有制结构”的概念,并首次把私营经济当作“公有制经济必要和有益的补充” 1992年在党的十四大,明确指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私营、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这时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1997年在党十五大,正式确定“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并于1994年写入宪法。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两个毫不动摇”,坚持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发展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把推动经济基础变革同推动上层建筑改革结合起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中国经过了改革开放30多年,形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但值得注意的是:全国集体中经济固定资产投资在当年GDP的比例(%),1989年为3.4%1997年为4.9%2004年为6.2%2005年为6.5%;私营个体经济私人投资在当年GDP的比例(%),1989年为6.1%1997年为4.3%2004年为6.2%2005年为7.6%。这样的比例是值得研究的。根据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的演化趋势,如何认识集体(合作)经济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发展集体(合作)经济并处理好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这些问题在学术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都存在一些不同看法,本文就上述问题谈一些看法,供研究参考。

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经阶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必须大力发展中国特色集体(合作)经济

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总体水平低、发展不平衡,生产力水平在城乡都呈现多层次的状况,不仅公有制与多种所有制经济需要在很长时间同时并存、共同发展,以适应社会生力发展的要求,而且公有制经济不仅需要有国有经济,还需要有集体(合作)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公有成分(即混合所有制中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共同与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所有制结构)中发挥主体作用。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艰难探索,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集体(合作)经济,包括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结合、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相结合的集体经济,土地入股与劳动力相结合的农村合作经济,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入股与资金入股相结合的股份合作经济,各种合作社联合经营的联合体(联社),还有城乡合作的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这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城乡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一种自然选择,也是城乡生产力相应发展层次的一种选择结果。早在1982年党的十二大,对集体经济定位时指出:在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是主要形式,在城镇,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和服务业,现在都不应当也不可能由国营经济包办,相当部分应由集体主办,这个定位至今仍是很科学的,以后又写入《宪法》。

实践证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中,需要有适当的比例大力发展中国特色集体(合作)经济与国有经济共同发挥主体的地位和作用。从我国生产力发展现状来看,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发展不平衡和城乡都呈现多层次的特征尚未改变,集体(合作)经济仍然可以为城乡人口占大多数的劳动者参与劳动体现共同致富的原则,可以广泛吸收社会分散的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公共积累和国家税收。我们应该从发展中大国的基本国情出发,支持、鼓励和帮助城乡多种形式集体(合作)经济的发展,这对解决城乡广大劳动群众的民生问题、扩大内需以及对发挥公有制经济主体作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改革开发中处理好

发展中国特色集体(合作)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

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集体(合作)经济,首先要转变改革开放前追求“一大二公三纯”传统的观念和模式,我们要借鉴但不要照搬西方国家以私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合作经济,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引领,走自己的发展道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坚持自原互利、互助合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内外开放、民主管理的原则。要有利于发展经济、有利于劳动就业、有利于分享劳动成果和增加收入,在生产、流通、消费、服务各个领域发展集体经济、合作和经济;要制定、修订和完善发展中国特色集体(合作)经济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支持、鼓励和帮助发展城乡集体(合作)经济并保护它们的利益。

根据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不平衡和生产力水平呈现多层次的状况,在发展中国特色集体(合作)经济的同时,要大力支持、鼓励和帮助城乡个体、私营、外资、港澳台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混合所有制经济中非公有成分的发展,这不仅是符合客观经济规律,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经济的需要。要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的联合经营,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企业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的企业建立混合所有制经济。要进一步制定、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使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法可依并依法保护它们的利益。

发展公有制经济中集体(合作)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公有部分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个体、私营经济,既有联系,它们都不是国有资本而是民间资本的经济体,但又有区别,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政治前提和基础上,集体(合作)经济属于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有人以经营方式来界定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归属于民营经济,是混淆了以所有制界定经济成份与以经营方式界定经济企业的区别,这在理论上是不科学的。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发展集体(合作)经济、同样应该理直气壮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这都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发展不平衡、呈现多层次的状况,是又好又快发展经济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需要。

从改革开放过程中对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情况来看,有这样的现象,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件是全面、科学、完整的论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问题。但是有些部门、有些地方和有些论著,在阐述或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时,讲到公有制为主体时,谈国有经济多,谈集体(合作)经济少;讲到非公有制经济时,有些人以广义民营经济为名,把集体(合作)经济也归属于民营经济,甚至把国有民营经营方式的企业也归属于民营经济,造成不必要的误解,而产生负面影响,这是需要统一认识加以澄清的问题。就上海集体经济发展的现实态势来看,也值得加以思考。集体经济在公有制经济中的比重不断下降,也使公有制经济比重下降,1995年国有经济占59.7%,集体经济占23.2%,非公经济占17.1%;到2004年, 国有经济占50.5%,集体经济占10.6%,非公经济占38.9%。而对集体(合作)经济的改革与发展的探索相对滞后,也缺少相应政策法规的完善和支持。

关注发展中国特色集体(合作)经济,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又是重大的现实问题。期待通过研讨,取得共识,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加以引导,处理好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中发展集体经济、合作经济与发展非公有经济的关系,做好这件事情有着现实和深运的意义。我们坚信,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在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探索实践中,必将开创发展中国特色集体(合作)经济的新局面。

发展中国特色集体(合作)经济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
发行时间:2011-02-20
网站编辑:孙仲彝
  
来源:研究所

发展中国特色集体(合作)经济

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

——关于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理论中国化的思考

孙仲彝

问题的提出

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理论的中国化是经历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

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在改革开放前,马克思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根据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情况,预测工人阶级夺取政权后,经过短暂的过渡时期,建立单一的全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经济结构理论的影响;又受苏联模式,斯大林根据苏联建设社会主义情况,认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存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并当作唯一的标准模式加以推广的影响;再加上新中国成立前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经验影响,经历了从1953年到1956年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结束,建立了国家经济为主导,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的所有制结构;1958年到1978年经过“人民公社化”、“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结束前,在所有制问题上追求“一大二公三纯”,改革开放前形成了公有制经济占绝对优势的单一所有制结构。到1978年底,全国在工业总产值中,国有经济占78%,集体经济占21.8%,非公有制经济仅占0.2%;在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国有经济占54.6%,集体经济占43.3%,个体经济占2.1%。这种单一的所有制结构,不适应中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不平衡和多层次的状况,严重阻碍了经济发展,并临近经济崩溃的边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改革开放,认真总结了过去在所有制结构问题上的经验教训,经过对原有的单一所有制结构的改革、逐步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确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1982年党的十二大,明确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坚持国营经济的主导地位和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并指出: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不平衡和呈现多层次的状况,在很长时间需要多种经济形式同时并存。对集体经济的定位指出:在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是主要形式;在城镇,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和服务业,现在都不应当也不可能由国营经济包办,有相当部分应由集体主办,充分肯定了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重要意义和作用;1987年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和“所有制结构”的概念,并首次把私营经济当作“公有制经济必要和有益的补充” 1992年在党的十四大,明确指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私营、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这时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1997年在党十五大,正式确定“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并于1994年写入宪法。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两个毫不动摇”,坚持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发展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把推动经济基础变革同推动上层建筑改革结合起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中国经过了改革开放30多年,形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但值得注意的是:全国集体中经济固定资产投资在当年GDP的比例(%),1989年为3.4%1997年为4.9%2004年为6.2%2005年为6.5%;私营个体经济私人投资在当年GDP的比例(%),1989年为6.1%1997年为4.3%2004年为6.2%2005年为7.6%。这样的比例是值得研究的。根据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的演化趋势,如何认识集体(合作)经济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发展集体(合作)经济并处理好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这些问题在学术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都存在一些不同看法,本文就上述问题谈一些看法,供研究参考。

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经阶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必须大力发展中国特色集体(合作)经济

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总体水平低、发展不平衡,生产力水平在城乡都呈现多层次的状况,不仅公有制与多种所有制经济需要在很长时间同时并存、共同发展,以适应社会生力发展的要求,而且公有制经济不仅需要有国有经济,还需要有集体(合作)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公有成分(即混合所有制中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共同与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所有制结构)中发挥主体作用。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艰难探索,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集体(合作)经济,包括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结合、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相结合的集体经济,土地入股与劳动力相结合的农村合作经济,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入股与资金入股相结合的股份合作经济,各种合作社联合经营的联合体(联社),还有城乡合作的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这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城乡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一种自然选择,也是城乡生产力相应发展层次的一种选择结果。早在1982年党的十二大,对集体经济定位时指出:在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是主要形式,在城镇,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和服务业,现在都不应当也不可能由国营经济包办,相当部分应由集体主办,这个定位至今仍是很科学的,以后又写入《宪法》。

实践证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中,需要有适当的比例大力发展中国特色集体(合作)经济与国有经济共同发挥主体的地位和作用。从我国生产力发展现状来看,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发展不平衡和城乡都呈现多层次的特征尚未改变,集体(合作)经济仍然可以为城乡人口占大多数的劳动者参与劳动体现共同致富的原则,可以广泛吸收社会分散的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公共积累和国家税收。我们应该从发展中大国的基本国情出发,支持、鼓励和帮助城乡多种形式集体(合作)经济的发展,这对解决城乡广大劳动群众的民生问题、扩大内需以及对发挥公有制经济主体作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改革开发中处理好

发展中国特色集体(合作)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

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集体(合作)经济,首先要转变改革开放前追求“一大二公三纯”传统的观念和模式,我们要借鉴但不要照搬西方国家以私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合作经济,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引领,走自己的发展道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坚持自原互利、互助合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内外开放、民主管理的原则。要有利于发展经济、有利于劳动就业、有利于分享劳动成果和增加收入,在生产、流通、消费、服务各个领域发展集体经济、合作和经济;要制定、修订和完善发展中国特色集体(合作)经济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支持、鼓励和帮助发展城乡集体(合作)经济并保护它们的利益。

根据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不平衡和生产力水平呈现多层次的状况,在发展中国特色集体(合作)经济的同时,要大力支持、鼓励和帮助城乡个体、私营、外资、港澳台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混合所有制经济中非公有成分的发展,这不仅是符合客观经济规律,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经济的需要。要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的联合经营,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企业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的企业建立混合所有制经济。要进一步制定、修订和完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使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有法可依并依法保护它们的利益。

发展公有制经济中集体(合作)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公有部分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个体、私营经济,既有联系,它们都不是国有资本而是民间资本的经济体,但又有区别,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政治前提和基础上,集体(合作)经济属于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有人以经营方式来界定集体经济、合作经济归属于民营经济,是混淆了以所有制界定经济成份与以经营方式界定经济企业的区别,这在理论上是不科学的。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发展集体(合作)经济、同样应该理直气壮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这都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低、发展不平衡、呈现多层次的状况,是又好又快发展经济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需要。

从改革开放过程中对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情况来看,有这样的现象,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件是全面、科学、完整的论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问题。但是有些部门、有些地方和有些论著,在阐述或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时,讲到公有制为主体时,谈国有经济多,谈集体(合作)经济少;讲到非公有制经济时,有些人以广义民营经济为名,把集体(合作)经济也归属于民营经济,甚至把国有民营经营方式的企业也归属于民营经济,造成不必要的误解,而产生负面影响,这是需要统一认识加以澄清的问题。就上海集体经济发展的现实态势来看,也值得加以思考。集体经济在公有制经济中的比重不断下降,也使公有制经济比重下降,1995年国有经济占59.7%,集体经济占23.2%,非公经济占17.1%;到2004年, 国有经济占50.5%,集体经济占10.6%,非公经济占38.9%。而对集体(合作)经济的改革与发展的探索相对滞后,也缺少相应政策法规的完善和支持。

关注发展中国特色集体(合作)经济,完善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又是重大的现实问题。期待通过研讨,取得共识,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加以引导,处理好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中发展集体经济、合作经济与发展非公有经济的关系,做好这件事情有着现实和深运的意义。我们坚信,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在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探索实践中,必将开创发展中国特色集体(合作)经济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