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如何认定“小微型”或“小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标准?
答:近期,有不少小微企业纳税人在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时忽视了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差别,对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条件缺乏清晰的认识。当前与税收优惠有关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主要有三个:
一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2011年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分为15个行业。以工业企业为例,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依据就是《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是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
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免征政策的小微企业,71号文件虽然标题中用了“小微企业”一词,但具体适用对象是月销售额在3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月营业额在3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