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对职工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的处置有何规定?
答:根据《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办发[2014]50号),在厂办大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对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和支付经济补偿金作出如下规定。
1.厂办大集体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首先要清理确定职工劳动关系并妥善处理。其次,与在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2.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
3.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安置政策予以安置;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
4.厂办大集体先用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并按照职工安置方案依次安置职工。妥善安置职工后,净资产如有剩余,剩余部分作为主办国有企业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也可向改制企业的员工或外部投资者转让,转让收益归主办国有企业所有。
5.厂办大集体净资产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助。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根据企业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对中央下放地方的军工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100%。省属厂办大集体,省级财政将根据企业效益等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比例;市、县(市)、区属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国家经济补偿金补贴后仍有缺口的,由企业自行解决。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安置厂办大集体职工。同时,积极争取中央给予更多的奖补资金,待奖补资金拨付后另行出台发放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