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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发行时间:2007-08-20
网站编辑:于风华
来源:研究所

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山东省农业厅副厅长于风华

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健康发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专门审议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法律基础,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是我国农业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事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了依法发展的新阶段,充分体现了中央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对于我国“三农”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提高认识,深刻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初,是广大农民群众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创造的农业产业经营组织形式。这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是广大农户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所产生的内在合作需求的必然结果,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的集中体现。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近年出台的四个中央一号文件也都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做出了具体部署。

去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专门审议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部法律既立足于中国国情,又借鉴了国际合作社运动的基本原则,完全符合现阶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状况和客观需要,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部法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法律基础,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了依法发展的新阶段,对于我国“三农”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依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现代农业建设

建设现代农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提升农业产业层次和整体发展水平的关键。现代化的生产组织形式,是现代农业的一个基本特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可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和农业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实施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有利于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有效应对农产品市场的激烈竞争,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组织载体。

 (二)依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中心任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核心是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可以进一步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促进农民增收,也为国家直接扶持农民提供了符合市场化要求的新渠道,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抓手。

(三)依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农村的和谐与稳定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全面部署。农村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可以进一步提升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基层民主管理,将农民的利益诉求依法通过有组织的方式得以实现,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更好地促进农村安定和谐。

二、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精神

掌握法律精神,是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既立足于中国国情,又借鉴了国际合作社运动的基本原则,完全符合现阶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状况和客观需要,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部法律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改革中的重大制度创新。这个合作社完全不同于以往的人民公社,是中国农民在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自觉组织,是伴随农业产业化经营逐步发展的一个全新的市场主体。这部法律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地位,填补我国市场主体法律的一项空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这部法律立足于适度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民主管理、财务制度等内容作出了符合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阶段的相应规范,还明确了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支持与帮助的几项主要措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多予、少取、放活”的“三农”工作基本方针的精神。

各级农业部门和广大农村工作干部要原原本本、逐条逐款地认真学习法律,深刻理解法律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法律关于农民的主体地位、新型合作的基本原则、规范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政府部门的基本职责等相关规定,为确保法律的顺利贯彻实施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工作基础。

三、依法规范,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又好又快发展

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是国务院赋予农业部门的职责,现在又有了法,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如何依法做好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学习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各级农业部门当前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将学习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与推进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和构建农村和谐社会有机结合起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把各方面的认识统一到中央的要求和法律的精神上来,切实落实法律的各项规定,依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当前重点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法律要求,省农业厅专门成立了以战树毅厅长为组长的宣传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农业部门也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各级经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加强与有关业务部门、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的协调、沟通和配合,保障宣传贯彻法律的各项工作有计划、按步骤地持续开展起来,为确保法律的顺利实施奠定有力的组织基础。

(二)认真抓好法律的学习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各级农业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抓住从现在起到7月1日法律正式实施这一关键时期,把学习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摆在当前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抓紧抓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农业厅已就农业系统学习宣传工作专门下发了通知,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全国人大和农业部的统一部署,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通过召开相关会议、举办专题讲座、开辟宣传专栏、发放宣传材料、张贴宣传标语、组织送法下乡和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切实把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深入到基层农户,落实到干部、群众之中。要通过学习宣传,增强广大农民群众依法办社的意识和新型合作的理念,增强广大干部依法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法制观念,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和良好工作氛围,为确保法律的顺利实施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三)着力抓好法律培训,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村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涌现出来的新生事物,《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是一部新的法律。各级农业部门要分层次、有针对性地举办农业部门干部、业务指导人员、乡村基层干部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的培训,帮助他们正确理解和全面把握法律关于农民的主体地位、新型合作的基本原则、规范管理的基本要求。要主动与组织人事党校等部门联系,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作为专题纳入市县乡村党政干部培训的内容,帮助基层党政领导干部正确理解和全面把握法律关于政府部门的职责等相关规定,防止出现强迫命令、行政推动、一哄而起的现象,防止出现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少数人利用和控制的现象,防止出现规范过度、忽视发展的偏颇现象,切实做到引导不参与、支持不干预、服务不包办,为确保法律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四)着力推进配套制度建设、促进规范发展,抓好法律的实施准备工作

贯彻实施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键是要把法律规定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人大、政府进行汇报,取得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在地方立法和贯彻实施行动中进一步加强职能,明确扶持政策。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配合有关方面,认真做好相关法规和规章的补充完善工作,落实好法律的各项具体措施。在推进配套制度建设的同时,要重视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在坚持尊重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愿的前提下,按照法律规定和要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规范,对具备法律规定条件、尚未登记的合作组织,要依法加强业务辅导,适时引导其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依法做好章程的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登记申请文件的准备等有关事项的辅导和指导工作;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暂不宜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耐心予以解释,取得农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确保法律的顺利实施奠定规范的制度基础。

(五)着力抓好指导和服务,支持合作社增强服务功能、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法律明确提出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这是该法唯一明确的部门。因此,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贯彻实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切实承担起责任,切实履行好职责,切实做好工作部署和安排,努力提高指导、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利益分配机制、风险调节机制、自我服务与自我发展机制,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标准化生产、专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和规范化管理水平。要认真总结宣传先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增强农民群众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心。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贯彻落实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有效载体。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整合相关支农资金和项目,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申报和实施测土配方施肥、“一村一品”示范基地建设、农业科技入户工程、畜牧养殖小区、农业标准化建设等农业财政补助项目,为确保法律的顺利实施奠定扎实的工作基础。

(六)进一步搞好示范试点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2004年以来,农业部组织实施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400多个,投入资金6000万元,其中安排我省示范项目23个,补助资金345万元(包括青岛,下同),涉及到全省14个市的23个县(市、区)。2005年,我省及青岛市还被农业部列为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试点省、试点市。经过各县农业(农经)部门和项目单位的共同努力,项目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得到了农业部经管司站的肯定和验收专家的好评。从2004~2006年已实施的项目来看,项目共实现支出180万元,完成计划的97.3%,其中引进新品种和改良老品种69个,开展合作知识、实用技术、市场营销培训57920人次,完成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认证5个,注册商标品牌2个,购置加工、整理、储存、保鲜及检测仪器设备43台套,新建和完善标准化示范基地63335亩,除绿色食品认证因周期时间长需要延期外,全部完成了项目建设任务,实现了预期效益目标。通过试点增强了合作社经营服务功能和发展后劲,带动了当地主导产业的发展,促进了农民增收,有效地调动了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积极性。各地对往年的试点项目,要进一步抓好规范化建设,使之真正成为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旗帜和榜样。要认真总结一批过得硬的典型,并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切实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发行时间:2007-08-20
网站编辑:于风华
  
来源:研究所

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山东省农业厅副厅长于风华

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健康发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专门审议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法律基础,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是我国农业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事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了依法发展的新阶段,充分体现了中央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对于我国“三农”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提高认识,深刻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初,是广大农民群众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创造的农业产业经营组织形式。这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和发展,是广大农户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所产生的内在合作需求的必然结果,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的集中体现。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近年出台的四个中央一号文件也都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做出了具体部署。

去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专门审议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部法律既立足于中国国情,又借鉴了国际合作社运动的基本原则,完全符合现阶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状况和客观需要,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部法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法律基础,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了依法发展的新阶段,对于我国“三农”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依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现代农业建设

建设现代农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提升农业产业层次和整体发展水平的关键。现代化的生产组织形式,是现代农业的一个基本特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可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和农业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实施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有利于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有效应对农产品市场的激烈竞争,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组织载体。

 (二)依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中心任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核心是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可以进一步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促进农民增收,也为国家直接扶持农民提供了符合市场化要求的新渠道,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抓手。

(三)依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农村的和谐与稳定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全面部署。农村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可以进一步提升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基层民主管理,将农民的利益诉求依法通过有组织的方式得以实现,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更好地促进农村安定和谐。

二、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精神

掌握法律精神,是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既立足于中国国情,又借鉴了国际合作社运动的基本原则,完全符合现阶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状况和客观需要,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这部法律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改革中的重大制度创新。这个合作社完全不同于以往的人民公社,是中国农民在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自觉组织,是伴随农业产业化经营逐步发展的一个全新的市场主体。这部法律赋予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地位,填补我国市场主体法律的一项空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这部法律立足于适度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民主管理、财务制度等内容作出了符合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阶段的相应规范,还明确了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支持与帮助的几项主要措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多予、少取、放活”的“三农”工作基本方针的精神。

各级农业部门和广大农村工作干部要原原本本、逐条逐款地认真学习法律,深刻理解法律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法律关于农民的主体地位、新型合作的基本原则、规范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政府部门的基本职责等相关规定,为确保法律的顺利贯彻实施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工作基础。

三、依法规范,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又好又快发展

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是国务院赋予农业部门的职责,现在又有了法,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如何依法做好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学习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各级农业部门当前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将学习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与推进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和构建农村和谐社会有机结合起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把各方面的认识统一到中央的要求和法律的精神上来,切实落实法律的各项规定,依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当前重点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法律要求,省农业厅专门成立了以战树毅厅长为组长的宣传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工作领导小组。各级农业部门也要相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各级经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加强与有关业务部门、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的协调、沟通和配合,保障宣传贯彻法律的各项工作有计划、按步骤地持续开展起来,为确保法律的顺利实施奠定有力的组织基础。

(二)认真抓好法律的学习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各级农业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抓住从现在起到7月1日法律正式实施这一关键时期,把学习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摆在当前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抓紧抓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农业厅已就农业系统学习宣传工作专门下发了通知,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全国人大和农业部的统一部署,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通过召开相关会议、举办专题讲座、开辟宣传专栏、发放宣传材料、张贴宣传标语、组织送法下乡和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切实把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深入到基层农户,落实到干部、群众之中。要通过学习宣传,增强广大农民群众依法办社的意识和新型合作的理念,增强广大干部依法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法制观念,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和良好工作氛围,为确保法律的顺利实施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三)着力抓好法律培训,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村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涌现出来的新生事物,《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是一部新的法律。各级农业部门要分层次、有针对性地举办农业部门干部、业务指导人员、乡村基层干部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的培训,帮助他们正确理解和全面把握法律关于农民的主体地位、新型合作的基本原则、规范管理的基本要求。要主动与组织人事党校等部门联系,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作为专题纳入市县乡村党政干部培训的内容,帮助基层党政领导干部正确理解和全面把握法律关于政府部门的职责等相关规定,防止出现强迫命令、行政推动、一哄而起的现象,防止出现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少数人利用和控制的现象,防止出现规范过度、忽视发展的偏颇现象,切实做到引导不参与、支持不干预、服务不包办,为确保法律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四)着力推进配套制度建设、促进规范发展,抓好法律的实施准备工作

贯彻实施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键是要把法律规定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人大、政府进行汇报,取得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在地方立法和贯彻实施行动中进一步加强职能,明确扶持政策。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配合有关方面,认真做好相关法规和规章的补充完善工作,落实好法律的各项具体措施。在推进配套制度建设的同时,要重视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在坚持尊重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愿的前提下,按照法律规定和要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规范,对具备法律规定条件、尚未登记的合作组织,要依法加强业务辅导,适时引导其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新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依法做好章程的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登记申请文件的准备等有关事项的辅导和指导工作;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暂不宜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耐心予以解释,取得农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确保法律的顺利实施奠定规范的制度基础。

(五)着力抓好指导和服务,支持合作社增强服务功能、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法律明确提出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这是该法唯一明确的部门。因此,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贯彻实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切实承担起责任,切实履行好职责,切实做好工作部署和安排,努力提高指导、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利益分配机制、风险调节机制、自我服务与自我发展机制,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标准化生产、专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和规范化管理水平。要认真总结宣传先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增强农民群众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心。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贯彻落实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有效载体。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整合相关支农资金和项目,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申报和实施测土配方施肥、“一村一品”示范基地建设、农业科技入户工程、畜牧养殖小区、农业标准化建设等农业财政补助项目,为确保法律的顺利实施奠定扎实的工作基础。

(六)进一步搞好示范试点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2004年以来,农业部组织实施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400多个,投入资金6000万元,其中安排我省示范项目23个,补助资金345万元(包括青岛,下同),涉及到全省14个市的23个县(市、区)。2005年,我省及青岛市还被农业部列为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试点省、试点市。经过各县农业(农经)部门和项目单位的共同努力,项目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得到了农业部经管司站的肯定和验收专家的好评。从2004~2006年已实施的项目来看,项目共实现支出180万元,完成计划的97.3%,其中引进新品种和改良老品种69个,开展合作知识、实用技术、市场营销培训57920人次,完成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认证5个,注册商标品牌2个,购置加工、整理、储存、保鲜及检测仪器设备43台套,新建和完善标准化示范基地63335亩,除绿色食品认证因周期时间长需要延期外,全部完成了项目建设任务,实现了预期效益目标。通过试点增强了合作社经营服务功能和发展后劲,带动了当地主导产业的发展,促进了农民增收,有效地调动了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积极性。各地对往年的试点项目,要进一步抓好规范化建设,使之真正成为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旗帜和榜样。要认真总结一批过得硬的典型,并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切实起到示范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