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截止2013年,德国已有一半可再生能源产能由公民拥有。根据德国的“能源转型计划”,该国将于2050年将新能源比例提高至80%。目前,德国大大小小的能源合作社有八百多家。这种当地居民自主式经营、共同参与能源投资的独特方式,也为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能源改革提供了新的启示。
德国能源合作社是发端于农业、银行等领域的合作社制度在能源领域的又一应用,合作社最早可以追溯到20年前。合作社除了太阳能发电设备外,还包括风力发电场、小型生物发电站等。德国南部巴登符腾堡州的丰罗特—沃佩温特“太阳能合作社”就是其中之一。该能源合作社目前有会员93人,合作社太阳能设施发电装机容量达到了160千瓦特。其能源合作社的兴办目的:一是环境因素,每年可以减少几十吨二氧化碳排放量;二是经济因素,用电不再担心电厂不断上升的电价,每位会员每年在自己用电后,把多余的电卖给国家基本上还可获得平均3000欧元左右的收入;三是社员个体分散、并入电网不易,合作社可以解决其后顾之忧。又如在萨克森—安哈尔特州小城达德斯海姆的风力能源合作社,该镇950名居民几乎全部加入了合作社。他们人均制造的可再生能源被称为“德国之最”。该合作社有30多台风动力装置,每年可产生1.6亿到1.9亿千瓦时的环保电能,相当于约16万人的电力消耗。
德国政府也相当支持能源合作社的发展。能源合作社发的电在自给自足之后,还可按照德国《可再生能源法》授权并入邻近的电网,以高价卖出,国家给予一定补贴。大型电力公司必须以每度电49欧分的高价购买,此价格是市价的3倍,国家给予的补贴将持续20年。很多社会机构也喜欢从“能源合作社”购电。例如波恩女性博物馆的电力供应就来自当地一家1992年成立的“女性能源合作社”。有经济学家认为,德国过去由纳税人缴纳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最终大多流向大型能源公司以及新能源发电站所在地的土地拥有者手中,其实质是将穷人的钱流到富人手中,而能源合作社则通过投资、获得收益,实质又将钱回流到民众手中,这是一种“利益反哺”。并且类似合作社的公民自治组织也能解决一部分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问题。此外,以绿色环保为代表的德国非政府组织则一贯坚持倡导发展能源合作社,以实现德国能源开发的技术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