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十条”的指导意见,上海近日出台了42条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上海要结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要求,争取先行先试,使国家金融改革、创新有关部署在上海最先落地。意见主要包括:一是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改善融资结构,如积极跟进放宽创业板财务准入标准的政策动态,鼓励上海符合条件的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对实施产能整合的企业探索发行优先股;二是整合政策和金融资源、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如完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政策和小微企业信贷奖励政策,引导商业银行加强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三是支持民生工程建设,如梳理重点在建工程项目,组织金融机构开展对接;四是争取开展改革创新试点,如积极配合开展民营资金进入金融业的政策研究,探索设立民间资本发起的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此外,以各种“特区、新区”为载体,实施包括税收优惠在内的各类特殊政策,是我国改革开放曾经走过的路径。随着“普惠制”渐成趋势,制度创新取代政策优惠,成为新一轮改革开放的着力点。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将积极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该管理模式主要为在上海自由贸易区内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不论投资规模,一律由上海市负责办理。同时,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工商登记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衔接,逐步优化登记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