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黑龙江厂办大集体改革中“混岗”人员如何安置?
答: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出的《关于做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通知》,对“混岗”人员的安置有明确规定:一、对在主办国有企业工作10年以上、已经与主办国有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要求主办国有企业要与其进行协商,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的安置政策予以安置。二、对在厂办大集体工作或服务的主办国有企业职工,已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厂办大集体在职集体职工安置政策予以安置;未与厂办大集体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主办国有企业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