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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农业合作社新型治理模式
发行时间:2012-09-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20年以来,欧洲主流的合作社形式在全球化、网络科技及信息知识经济等趋势推动下,不断受到新的市场挑战和新的投资机遇侵蚀,促使传统农业合作社模式在向新一代合作社的转型。目前,西方合作模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传统合作社。传统合作社是合作社的经典模式,在1995 国际合作社联盟会议及很多研究中被广泛接受。其特点如下:(1)有权为合作社共同所有,具有很大的公有性质,并且新成员可以自由加入(2) 作社创办的企业归合作社集体所有。个人即使有所有权,也在集体控制之下;(3)入社自由,且个人对合作社财物没有私属的所有权,合作社成员无法将其在合作社中获得的物品(或其成员权利)用于交易;(4) 一人一票制。每个成员,无论其社内贡献大小,其组织中的治理权(或决策权)均等;(5)合作社由全体成员共同控制和管理;(6) 外来参与者无法影响合作社的组织运转;(7)即便某些合作社给予成员一定程度上的个人股权,该股权也是均等的,并在统一的规则管控之下;(8)合作社利润不会以投资回报的形式返给成员,而是以返还赞助款的形式还给成员;(9)传统合作社一般会限制以增值为目的的商业活动,其活动保持在较低的利润水平。

二、参与型合作社。参与股份型合作社与传统型相比有以下特点:(1)非成员的合作社参与者可以通过投资来换取一定的股权,借此分享合作社的收益,但是合作社会限定股权的持有人群,一般限于合作社雇佣的人、本地居民或具有业务往来的合作社;(2)投资者分享的权利是属于个人;(3)合作社股权可转让,因而具有增值效应;(4)投资者可以参加董事大会并参与投票;(5)大部分投票权在合作社成员手中,合作社不受外来者控制;(6)合作社盈利,投资者将获得资本收益,收益额按约定的固定利率(或利润率)

三、附属型合作社。传统合作社将其一部分业务分割出来交给附属机构(或子公司)运作,该机构由合作社与外来参与者共同所有,形成附属型合作社。它具有如下特点:(1)由合作社总部决定让外来投资者自由进入或有限参与;(2)外来投资者的股份归私人所有;(3)投资者股权可以增值;(4)外来投资者可参加董事会并有权投票;(5)合作社持有主要的投票权;(6)根据股权份额,利润在合作社与外来投资者之间分配;(7)来投资者的投资份额相对较大,商业投资价值更大;(8)比前两种模式更市场化、更高效的管理。

四、交易股份型合作社。这是1990年代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主体形式,因其合作社的成员按照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合约进行配额交易,成员同时也是合作社的投资者(股东)、受益人。其特点如下:(1)合作社不能自由加入或退出,只有购买了可转让的股权才能成为合作社成员,因而成员权是有限的;(2)合作社股权可自由交易,是属于个人的、可增值的产权;(3)投票权平等分配,会给大股东增加一定投票权;(4)无论外来投资者占有多大股权,都由合作社成员掌握控制权;(5)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配额,对等于其持有的合作社股权份额;(6)成员按其股权份额分享的利润,在分配时还会考虑其与合作社交易配额的完成量,最终收益所得一般会对应其在合作社的投资额;(7)交易转让权属于个人所有,这是合作社商业运作与成员利益有机结合的基点;(8)合作社实行自上而下的领导制管理。

西方农业合作社新型治理模式
发行时间:2012-09-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20年以来,欧洲主流的合作社形式在全球化、网络科技及信息知识经济等趋势推动下,不断受到新的市场挑战和新的投资机遇侵蚀,促使传统农业合作社模式在向新一代合作社的转型。目前,西方合作模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传统合作社。传统合作社是合作社的经典模式,在1995 国际合作社联盟会议及很多研究中被广泛接受。其特点如下:(1)有权为合作社共同所有,具有很大的公有性质,并且新成员可以自由加入(2) 作社创办的企业归合作社集体所有。个人即使有所有权,也在集体控制之下;(3)入社自由,且个人对合作社财物没有私属的所有权,合作社成员无法将其在合作社中获得的物品(或其成员权利)用于交易;(4) 一人一票制。每个成员,无论其社内贡献大小,其组织中的治理权(或决策权)均等;(5)合作社由全体成员共同控制和管理;(6) 外来参与者无法影响合作社的组织运转;(7)即便某些合作社给予成员一定程度上的个人股权,该股权也是均等的,并在统一的规则管控之下;(8)合作社利润不会以投资回报的形式返给成员,而是以返还赞助款的形式还给成员;(9)传统合作社一般会限制以增值为目的的商业活动,其活动保持在较低的利润水平。

二、参与型合作社。参与股份型合作社与传统型相比有以下特点:(1)非成员的合作社参与者可以通过投资来换取一定的股权,借此分享合作社的收益,但是合作社会限定股权的持有人群,一般限于合作社雇佣的人、本地居民或具有业务往来的合作社;(2)投资者分享的权利是属于个人;(3)合作社股权可转让,因而具有增值效应;(4)投资者可以参加董事大会并参与投票;(5)大部分投票权在合作社成员手中,合作社不受外来者控制;(6)合作社盈利,投资者将获得资本收益,收益额按约定的固定利率(或利润率)

三、附属型合作社。传统合作社将其一部分业务分割出来交给附属机构(或子公司)运作,该机构由合作社与外来参与者共同所有,形成附属型合作社。它具有如下特点:(1)由合作社总部决定让外来投资者自由进入或有限参与;(2)外来投资者的股份归私人所有;(3)投资者股权可以增值;(4)外来投资者可参加董事会并有权投票;(5)合作社持有主要的投票权;(6)根据股权份额,利润在合作社与外来投资者之间分配;(7)来投资者的投资份额相对较大,商业投资价值更大;(8)比前两种模式更市场化、更高效的管理。

四、交易股份型合作社。这是1990年代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主体形式,因其合作社的成员按照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合约进行配额交易,成员同时也是合作社的投资者(股东)、受益人。其特点如下:(1)合作社不能自由加入或退出,只有购买了可转让的股权才能成为合作社成员,因而成员权是有限的;(2)合作社股权可自由交易,是属于个人的、可增值的产权;(3)投票权平等分配,会给大股东增加一定投票权;(4)无论外来投资者占有多大股权,都由合作社成员掌握控制权;(5)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配额,对等于其持有的合作社股权份额;(6)成员按其股权份额分享的利润,在分配时还会考虑其与合作社交易配额的完成量,最终收益所得一般会对应其在合作社的投资额;(7)交易转让权属于个人所有,这是合作社商业运作与成员利益有机结合的基点;(8)合作社实行自上而下的领导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