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农业大学教授任大鹏等撰文指出,要实现合作社的核心价值,需要从四个方面完善制度和机制。
第一,组建联合社。从实践来看,建立联合社有三个方面需求:(1)总体上看现有合作社规模都普遍偏小,不能提高小规模农户在市场中的竞争地位,由此产生了联合的需要。(2)简化治理关系的需要。合作社法关于合作社一些治理问题有较严格的要求,但这类要求过于繁琐、管理成本太高,而简化这种程序又受到现行法的约束,因此,通过联合的方式,以联合社来代行基层合作社的一些权力,也就代行了合作社普通成员的某些话语权。(3)解决单一性和短期性产品供给限制的需要。
第二,针对核心成员和普通成员的关系问题,或者说成员异质性突出的问题,需要:(1)充分保护普通成员依法享有的治理参与权和剩余索取权,保护小规模农户在合作社中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2)可能的情况下由普通成员追加出资或者将收益转化为出资,消除因为出资比例的差异导致的成员分化。(3)明确财政支持资金的受益对象是合作社全体成员,而不是少数出资成员,坚持对国家支持形成财产的权益均等化。(4)理顺合作社内部的盈余分配机制,严格按照法定的分配规则返还或分配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5)完善合作社的法人治理结构,适当限制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理事长的职权,保护普通成员参与合作社治理的权利。
第三,改变合作社中“一次让利代替二次返利”的现状,强化对惠顾成员的利益保护。一次让利与二次返利的矛盾,恰恰表明生产者成员不愿共担风险、合作社后续经营的不透明或者没有后续经营以及合作社缺乏对成员的凝聚。因此,应该鼓励合作社收购生产者产品时尽可能以市价交易,坚持依照法定比例分配盈余,鼓励成员参与合作社的后续经营。
第四,明晰财产权利的边界,厘清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关系。发达地区合作社对农村社区的过度依赖现象,即合作社的社区化现象,明晰合作社与社区的产权关系是改变社区依赖的关键,也是合作社做大做强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