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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众筹融资,它对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有何意义?
发布时间:2014-05-05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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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对2013年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状况进行了全面评估。此次定义的互联网金融广义上既包括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从事的金融业务,也包括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业务,众筹、P2P等模式也被纳入其中。

当下,众筹融资(Crowd Funding)这一新思维正在互联网世界迅速蔓延,成为个人或小微企业进行低成本融资的草根渠道。本次定义中明确指出众筹融资是指通过网络平台为项目发起人筹集从事某项创业或活动的小额资金,并由项目发起人向投资人提供一定回报的融资模式。典型代表如“天使汇”和“点名时间”。

众筹融资平台扮演了投资人和项目发起人之间的中介角色,使创业者从认可其创业或活动计划的资金供给者中直接筹集资金。按照回报方式不同,众筹融资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以投资对象的股权或未来利润作为回报,如“天使汇”;二是以投资对象的产品或服务作为回报,如“点名时间”。众筹融资在我国起步时间较晚,目前约有21家众筹融资平台。其中“天使汇”自创立以来累计有8000个创业项目入驻,通过审核挂牌的企业超过1000家,创业者会员超过20 000人,认证投资人达840人,融资总额超过2.5亿元。全球范围看,2013年,全球众筹融资平台达到889个,较2012年增长38.7%,预计至2025年,全球众筹规模将达到960亿美元;而届时,中国的众筹规模也预计将达到460亿美元至500亿美元。

我国发展众筹融资的积极意义在于:首先,目前我国定位在“小微”层面市场,具有“海量交易笔数,小微单笔金额”的特征,这种小额、快捷、便利的特征,具有普惠金融的特点和促进包容性增长的功能,在小微金融领域具有突出的优势,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传统金融覆盖面的空白;其次,通过规范发展P2P网贷、众筹融资等,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于国家鼓励的领域和项目,遏制高利贷,盘活民间资金存量,使民间资本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众筹股权融资也体现了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客观要求;再次,电子商务所需的创业融资、周转融资需求和客户的消费融资需求,促进了网络小贷、众筹融资、P2P网贷等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发展;最后,新生融资方式的快速发展和理念创新,不断推动传统金融机构改变业务模式和服务方式,也密切了与传统金融之间的合作。

当然,对众筹融资的发展除了持以鼓励、支持态度,还应加强监管,目前各国在尺度上有所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适度监管的理念。美国《创业企业融资法案》允许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获得股权资本,对符合条件的众筹融资可以豁免证券法下的发行注册要求。英国目前认可众筹股权融资的合法性,但并没有针对众筹融资的特别立法,而是将其纳入现有的金融监管框架监管。法国金融市场监管局和银行监管局于20135月联合发布了《众筹融资指引》,规定涉及证券认购或股权投资的,应遵守证券法律;涉及贷款的,应遵守银行法规。德国《资本投资法》规定,任何机构接受委托帮助他人发行证券或投资产品,都必须申请金融业务牌照。20133月,欧盟委员会公布“欧洲经济长期融资绿皮书”,提出要支持众筹融资等非传统融资方式。日本对众筹融资的监管主要适用《金融商品销售法》及《金融商品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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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众筹融资,它对我国小微企业的发展有何意义?
发布时间:2014-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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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对2013年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状况进行了全面评估。此次定义的互联网金融广义上既包括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从事的金融业务,也包括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业务,众筹、P2P等模式也被纳入其中。

当下,众筹融资(Crowd Funding)这一新思维正在互联网世界迅速蔓延,成为个人或小微企业进行低成本融资的草根渠道。本次定义中明确指出众筹融资是指通过网络平台为项目发起人筹集从事某项创业或活动的小额资金,并由项目发起人向投资人提供一定回报的融资模式。典型代表如“天使汇”和“点名时间”。

众筹融资平台扮演了投资人和项目发起人之间的中介角色,使创业者从认可其创业或活动计划的资金供给者中直接筹集资金。按照回报方式不同,众筹融资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以投资对象的股权或未来利润作为回报,如“天使汇”;二是以投资对象的产品或服务作为回报,如“点名时间”。众筹融资在我国起步时间较晚,目前约有21家众筹融资平台。其中“天使汇”自创立以来累计有8000个创业项目入驻,通过审核挂牌的企业超过1000家,创业者会员超过20 000人,认证投资人达840人,融资总额超过2.5亿元。全球范围看,2013年,全球众筹融资平台达到889个,较2012年增长38.7%,预计至2025年,全球众筹规模将达到960亿美元;而届时,中国的众筹规模也预计将达到460亿美元至500亿美元。

我国发展众筹融资的积极意义在于:首先,目前我国定位在“小微”层面市场,具有“海量交易笔数,小微单笔金额”的特征,这种小额、快捷、便利的特征,具有普惠金融的特点和促进包容性增长的功能,在小微金融领域具有突出的优势,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传统金融覆盖面的空白;其次,通过规范发展P2P网贷、众筹融资等,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于国家鼓励的领域和项目,遏制高利贷,盘活民间资金存量,使民间资本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众筹股权融资也体现了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客观要求;再次,电子商务所需的创业融资、周转融资需求和客户的消费融资需求,促进了网络小贷、众筹融资、P2P网贷等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发展;最后,新生融资方式的快速发展和理念创新,不断推动传统金融机构改变业务模式和服务方式,也密切了与传统金融之间的合作。

当然,对众筹融资的发展除了持以鼓励、支持态度,还应加强监管,目前各国在尺度上有所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适度监管的理念。美国《创业企业融资法案》允许小企业通过众筹融资获得股权资本,对符合条件的众筹融资可以豁免证券法下的发行注册要求。英国目前认可众筹股权融资的合法性,但并没有针对众筹融资的特别立法,而是将其纳入现有的金融监管框架监管。法国金融市场监管局和银行监管局于20135月联合发布了《众筹融资指引》,规定涉及证券认购或股权投资的,应遵守证券法律;涉及贷款的,应遵守银行法规。德国《资本投资法》规定,任何机构接受委托帮助他人发行证券或投资产品,都必须申请金融业务牌照。20133月,欧盟委员会公布“欧洲经济长期融资绿皮书”,提出要支持众筹融资等非传统融资方式。日本对众筹融资的监管主要适用《金融商品销售法》及《金融商品交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