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合作经济网
|
网站首页 >> 正文
关于推进集体经济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3-11-29
来源:互联网
调整字号:

 孙仲彝

国家宪法,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有制经济(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为主体,改变过去搞单一的公有制和公有制搞单一的实现形成,建设社会主义;我国生产力水平低,发展不平衡,呈现多层次,又必须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大力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但不能搞以私有制经济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实行开放政策,发展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明确了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的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按照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调整了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是必要的和必然的。然而到2010年,公有制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的比重不断下降,同时也可以看出集体经济资产比重下降过多的严重性。由此,当前大力推进集体经济改革发展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目前,对集体经济资产和国有经济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比重下降的状况被忽视,一个重要原因是受了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内不加分析地大量输入西方经济学多种流派、特别是新自由主义的影响,淡化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导地位,惯于按照西方经济学的观点和方法思考问题,影响了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正确观点来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正确思路。实质上是非公有制经济向公有制经济争夺主体地位在理论上的反映,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上也有表现。

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事实上对待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改革观。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一种是主张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要在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经济占优势并居于主体地位,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大力发展,同时要鼓励、支持、引导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另一种主张是曲解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要发展没有“社会主义”前置词的市场经济,随意用“市场化改革”的提法,认为公有制不能与市场经济相结合,要把公有制企业“民营化”,实际上是把公有制企业转变为私有制企业,并要毫无限度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竭力宣扬发展所谓的“民营经济”,造成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的资产在全社会总资产中的比重无限度地下降,有意无意地要让私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发挥主体作用,强调要“国退民进”;对国有经济与国内外市场相互衔接,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实行“有进有退”,他们就制造舆论反对所谓的“国进民退”,认为这是对发展“民营经济”设置障碍等等。由此可见,出现集体经济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处境艰难,特别是城镇集体经济的改革发展在学术理论界较被忽视,在实际工作中营造环境较被缺失,在政策措施上出现较被乏力的状况也就不难理解了。

党中央、国务院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始终强调集体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党的十二届三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就明确指出,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领域的生产建设事业都可以放手依靠集体来兴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又指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等方面。现有城镇集体企业,也要理顺产权关系,区别不同情况可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合伙企业。有条件的也可以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少数规模大、效益好的,也可以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集体企业改革专门指出: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

为了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公有制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中的主体地位,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很有必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对集体经济改革发展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从理论上加以研究探讨,以正视听。一是集体经济的所有制性质问题。集体所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有很大的包容性,它存在于城镇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也存在于农村的农业与非农产业。它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一种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公有制形式。在我国现阶段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并对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在基本经济制度中的主体地位,确保走中国特色主义道路的正确方向具有战略意义。二是城镇集体经济的改革发展问题。我国城镇集体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一部分是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个体手工业和小商贩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大部分是在改革开放后,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经济建设过程中,在地方政府、街道、企事业单位的扶持下建立起来的。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这是城镇集体经济改革发展的基本依据。三是民营企业、“民营经济”与集体经济的关系问题。民营企业不属于所有制性质经济形式层次的概念,它与集体经济是不同层次的关系。集体经济是公有制性质的一种经济形式,也可以实行民营的经营方式。因此,民营企业与集体经济是分属于不同层次的概念,不能相互混淆。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私营经济是属于非公有制经济,联营企业和非国有股份制企业大多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因此,集体经济不能包括在非公有制经济范围之内,更不能放在假想的“民营经济”范畴之中。

从对以上问题理论上的探析和现实经济活动中集体资产过度下降的情况来看,要求我们在集体经济改革发展过程中必须认真研读马克思主义、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基本著作,切实提高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的能力,探索回答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我们必须按照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划清四个界限的要求,“自觉划清马克思主义同反马克思主义的界限,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私有化和单一公有制的界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同西方资本主义民主的界限,社会主义思想文化同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文化的界限,坚决抵制各种错误思想影响,始终保持立场坚定,头脑清醒”。

概言之,我们当大力推进集体经济改革发展,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农业与生物学院)

网站首页 >> 正文
关于推进集体经济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3-11-29
来源:互联网

 孙仲彝

国家宪法,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有制经济(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为主体,改变过去搞单一的公有制和公有制搞单一的实现形成,建设社会主义;我国生产力水平低,发展不平衡,呈现多层次,又必须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大力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但不能搞以私有制经济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实行开放政策,发展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明确了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的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按照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调整了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是必要的和必然的。然而到2010年,公有制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的比重不断下降,同时也可以看出集体经济资产比重下降过多的严重性。由此,当前大力推进集体经济改革发展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目前,对集体经济资产和国有经济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比重下降的状况被忽视,一个重要原因是受了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内不加分析地大量输入西方经济学多种流派、特别是新自由主义的影响,淡化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导地位,惯于按照西方经济学的观点和方法思考问题,影响了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正确观点来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正确思路。实质上是非公有制经济向公有制经济争夺主体地位在理论上的反映,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上也有表现。

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事实上对待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改革观。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一种是主张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要在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经济占优势并居于主体地位,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大力发展,同时要鼓励、支持、引导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另一种主张是曲解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要发展没有“社会主义”前置词的市场经济,随意用“市场化改革”的提法,认为公有制不能与市场经济相结合,要把公有制企业“民营化”,实际上是把公有制企业转变为私有制企业,并要毫无限度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竭力宣扬发展所谓的“民营经济”,造成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的资产在全社会总资产中的比重无限度地下降,有意无意地要让私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发挥主体作用,强调要“国退民进”;对国有经济与国内外市场相互衔接,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实行“有进有退”,他们就制造舆论反对所谓的“国进民退”,认为这是对发展“民营经济”设置障碍等等。由此可见,出现集体经济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处境艰难,特别是城镇集体经济的改革发展在学术理论界较被忽视,在实际工作中营造环境较被缺失,在政策措施上出现较被乏力的状况也就不难理解了。

党中央、国务院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始终强调集体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党的十二届三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就明确指出,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领域的生产建设事业都可以放手依靠集体来兴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又指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等方面。现有城镇集体企业,也要理顺产权关系,区别不同情况可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合伙企业。有条件的也可以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少数规模大、效益好的,也可以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集体企业改革专门指出: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

为了巩固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公有制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中的主体地位,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很有必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对集体经济改革发展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从理论上加以研究探讨,以正视听。一是集体经济的所有制性质问题。集体所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有很大的包容性,它存在于城镇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也存在于农村的农业与非农产业。它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一种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公有制形式。在我国现阶段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并对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在基本经济制度中的主体地位,确保走中国特色主义道路的正确方向具有战略意义。二是城镇集体经济的改革发展问题。我国城镇集体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一部分是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个体手工业和小商贩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大部分是在改革开放后,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经济建设过程中,在地方政府、街道、企事业单位的扶持下建立起来的。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这是城镇集体经济改革发展的基本依据。三是民营企业、“民营经济”与集体经济的关系问题。民营企业不属于所有制性质经济形式层次的概念,它与集体经济是不同层次的关系。集体经济是公有制性质的一种经济形式,也可以实行民营的经营方式。因此,民营企业与集体经济是分属于不同层次的概念,不能相互混淆。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私营经济是属于非公有制经济,联营企业和非国有股份制企业大多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因此,集体经济不能包括在非公有制经济范围之内,更不能放在假想的“民营经济”范畴之中。

从对以上问题理论上的探析和现实经济活动中集体资产过度下降的情况来看,要求我们在集体经济改革发展过程中必须认真研读马克思主义、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基本著作,切实提高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的能力,探索回答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我们必须按照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划清四个界限的要求,“自觉划清马克思主义同反马克思主义的界限,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私有化和单一公有制的界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同西方资本主义民主的界限,社会主义思想文化同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文化的界限,坚决抵制各种错误思想影响,始终保持立场坚定,头脑清醒”。

概言之,我们当大力推进集体经济改革发展,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农业与生物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