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镇博
城镇集体经济代表最广大劳动群众的利益。促进城镇集体经济转型发展是巩固公有制经济、实现劳动者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与国有经济和其他经济的发展情况相比,当前城镇集体经济的改革发展显得尤为迫切,完善城镇集体经济的法律体系更为迫切。
一、城镇集体经济改革发展需要法律保护
我国城镇集体经济发源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六十多年来,城镇集体经济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建立和巩固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我国的城镇集体经济正处一个关键时刻。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法律保护成为制约城镇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的主要桎梏。
1、相比较其他形式所有制经济,城镇集体经济最缺法律。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国家先后对外资、乡镇、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立法。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有效地促进了我国国有经济、私有经济、外资经济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然而,《宪法》中明确规定属于我国公有制经济形式之一的城镇集体经济,却至今没有一部自己的法律。
2、城镇集体经济法律缺失带来严重后果。城镇集体经济法律缺失的结果:一是导致公有制经济理论缺失。二是导致集体企业方向迷失。三是城镇集体资产流失。
二、完善城镇集体企业法规尤为迫切
三、对完善城镇集体企业法规的建议
1、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新制定的城镇集体企业法律法规要保障城镇集体经济依法能够得到健康稳定的发展。要依照《宪法》精神,指导、规范、调节多种形式城镇集体企业发展。
2、要依法明确城镇集体经济的宏观管理体制,落实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城镇集体经济的指导与管理。
3、要给予各级联社明确法律地位,突出联社服务性。
(作者单位: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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