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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律选择
发布时间:2012-12-03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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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律选择

                                  廖肖坤  广西供销合作联社

    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经过长期计划经济的洗礼,尤其是与国营商业的三合三分,供销合作的社有企业基本上是按照原国营(国有)企业(商业)的机制和经营模式运作。尽管上世纪七十年代的放权让利,扩大企业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改革和八、九十年代的“两权分离”承包制,政企职责正分开,股份制试点的改革,但由于“两权分离”尤其是承包制观念根深缔固,很多分企业仍然是沿袭上世纪的八十年的承包方式。加上在股份制试点过程中,供销社有些企业试行股份制的思路不清晰,造成股金债券化,有的单纯是为了企业筹资和为职工谋福利,忽视企业自身各种规章制度的建设,特别实行个人股“保息分红,退股自由,股份制试点变成了单纯的集资手段,甚至是非法集资行为,这不仅没取得改革应有的效果,反而加重企业债务负担,使更多企业处于无法运转的境地,甚至影响社会稳定,由此也造成供销社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没有多大进展,仍然是产权关系模糊、体制不顺、机制不活、包袱沉重,资金人才缺乏、设施设备老化、社会化程度低、服务功能差、市场竞争弱等”。要解决以上问题,还是必须解决深层次的产权制度改革问题;还是如何建立真正的企业法人制度,使企业成为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问题;还是建立产权明晰、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问题。

    一、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产权结构设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我们得先知道产权的概念,产权其实简单的讲就是财产权。从法学理论上看,财产权的中心问题是物权问题,而物权的中心问题是所有权问题。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真正法人实体的现代企业制度,其实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企业开办人(出资者)的财产所有权问题和企业法人的财产所有权问题。大家都知道《公司法》规定,股东投资设立公司,股东的投资必须真实到位,并且不能抽回投资,公司要用各个股东的投资来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很显然,股东对投资到公司的这部分资金或财产也不享有所有权,各个股东投资的资金或财产的所有权已经让渡给了公司,各个股东只享有相应的股权,各个股东所让渡的这些投资资金或财产的所有权,就转化成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所有权,公司就成为了真正的有独立财产所有权的企业法人。

    目前,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的产权结构,是社有企业管理经营的财产(含经营中增值的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所有,社有企业对自己所掌管的财产只有经营权和管理权,没有所有权。各级供销合作(联)社的章程都规定了上述产权结构内容。可以说,社有企业这套产权结构是参照国有企业“两权分离”即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理论设计的。“两权分离”是市场经济起步阶段企业发展的普遍现象之一,“两权分离”理论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确实对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两权分离”理论解决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即经营权问题,尤其实行承包经营制、租赁经营及经营责任等运作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效益与职工利益问题,也暂时地调动了企业负责人和职工的积极性,激发了企业活力、提高企业效益。由此,也曾经成为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企业改革的主要指导理论。但“两权分离“理论设计本身也有弱点,即没有根本解决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问题,也无法解决企业独立法人地位问题。

    〈一〉一方面“两权分离”设计的所有权与经营分离不是通过法律上的物权和债权两种方式分离。企业财产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属于企业之外的政府或主管部门(出资者),企业只是有法律上规定的经营权。事实上经营权只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其是不可能也摆脱不了所有权约束和控制的。因此,企业之外的政府或主管部门经常是以企业财产的所有者的身份,来控制和干预企业经营,而这种干预和控制又不是以法律上的请求权和支配权方式行使。往往是以行政方式或行政手段进行,所以企业仍旧是政府或主管部门的附属经济组织,仍不具备有独立支配的财产,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仍然不是真正的独立法人,企业生机活力不强,政府或主管部门还是必须为企业承担相应责任,而且往往是承担企业经营亏损的责任。这就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包盈不包亏”“负盈不负亏”现象的根源所在。

    〈二〉另一方面“两权分离”设计在法律上企业不享有财产所有权,而现实中企业是全部占有自己控制的财产(含经营中增值的财及知识产权等)。实际运作中,由于没有处理好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对立统一的辩论关系。往往会出现这种现象,有时候经营权无限膨胀,甚至对抗抵销了所有权,使所有者事实上无法监督控制经营者。企业经营者常常以自己是独立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身份,以自己是独立法人的地位,千方百计采取各种手段,如短期行为,掠夺经营、会计财务虚假等,在行使经营权中侵吞所有权的利益,使所谓的所有者财产即国家和集体财产大量流失。有时,所有者(政府或主管部门)为了维护所有财产的安全,防止资产流失,又紧紧地控制着经营权,使企业经营不活、机制不灵,企业活力减弱。正如有的学者指出:“这种偏重于所有人利益、忽视企业利益的设计是一种错位,从一开始就给两权分离理论埋下隐患,而对国家和企业两权利益要求的内在矛盾冲突时,便无计可施。”(见陈慧谷《两权分离的困境与出路》、《企业、证券、合同》人民法院出版社)“两权分离”理论不能解决出资人与企业法人利益矛盾,不能解决企业产权边界清晰问题,也不能觖决企业法人的经营动力问题。

    (三)供销社社有企业产权结构参照“两权分离”设计,不仅把两权分离理论弱点全部包容,而且直接造成与国家法律规定不相符的悲惨性后果。供销社及社有企业是集体所有制企业,1986412日公布并效《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48条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很显然,国家基本法律的规定,是集体所有制的企业法人有财产所有权,并且以企业自身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而各级供销合作社的程章却设计社有集体企业法人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所有,社有集体企业只有经营权和管理权,没有财产所有权,载留了国家法律赋予社有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人财产所有权,实质上使供销社社有集体企业给人的印象,变成是没有独立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规范企业,使供销社社有企业民事活动中,在生产经营和民事交易过程中处于相当被动的地位。供销社社有企业的现行结构设计或产权关系在国家没有颁布合作经济组织法或合作社法之前,不仅与国家基本法律规定是相抵触的,而且在民事活动实践中也是不顺的,供销社社有企业必须在《民法通则》调整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及交易等民事流转活动,供销社社有企业绝大部分在工商注册上都登为企业法人。是企业法人,就必须具备《民法通则》规定法人财产所有权。实际上全国绝大部分供销社社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都登记企业的名下,而不是登记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的名下,我们只是在理论强调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社有企业财产所有人,实践中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这个所谓的企业财产所有者是虚的,而且只能是虚位的。由于,供销合作社产权结构设计缺陷,使供销合作社本身地位不明确,本身权利不落实,社有企业产权模糊,加上国家立法技术上没有完全解决国内全部法人和公民(自然人)的国民待遇问题,又使供销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处于几不象的尴尬境地。于是供销合作社只能参照国有模式来设计社有企业产权,来管理社有企业,国有经营体制产权结构存在的缺陷和弊病,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体制也都存在,国有企业要克服的困难,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也要克服,国有企业必须解决的问题,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更需要迫切解决。但是,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在改革和改制政策上没有给予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和国有企业相同待遇和优惠条件,使供销合作及社有企业负担更加沉重,处境更加艰难,改革面临的压力更加大,进行体制创新要求更强烈。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的体制创新,就是要深化社有企业立权制度改革。按照全国总社的精神要求是逐步建立出资人制度。其实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不仅要建立出资人制度,而且主要是克服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产权结构设计缺陷。抛弃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观念,落实法律赋予集体企业的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这样才能实现供销合社社有企业产权体制的创新。
   
二、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律选择是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从目前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来看,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企业形成适应市场须要根WTO规则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首先是要确立国有企业的企业法财产所有权。因为加入WTO后,我国的各类市场主体面临新的竞争对手都是国外具有完整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有雄厚实力的大公司,而我国现有的法律和政策,只确立了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和模糊不易操作的“企业法人财产权”,没有明确确立国有企业的“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不明确国有企业的“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国有企业在世界经济大环境中,无形中失去了竞争的物质基础。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与国有企业面临的竞争环境相同,但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国有企业的改革有些不同,对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国家基本法律已确立了集体企业的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是供销合作社作为社有企业主管部门截留了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为此,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不是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而是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问题。

    什么是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呢?从法学理论的角度讲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是指企业法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的权属范围,应当是企业法人的全部财产,包括由股东出资形成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过程中所增值的财产、含知识产权等。从实际权能上说,企业法人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抽象属性上说,企业法人对财产享有完全独立的支配权,使企业成为真正的独立法人实体。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的构成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出资人,以其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让渡换取企业股权,通过股权的法律规定对企业法人进行间接管理,出资者即股东不再以所有者身份直接干涉企业法的经营管理活动。由此,出资者对其财产实现了由物质形态的管理到价值形态的管理。二是企业法人的财产由出资者的财产和在此基础上的增值的财产(含知识产权)构成全部法人财产,企业法人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三是由于企业法人财产主要是由出资人出资构成的,出资者即股东,企业法人对其财产的支配和管理应依法通过建立完整的法人管理结构来实现,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相互协作,相互制约,以保证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机制的正常运作。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在行使过程中与自然人(公民)个人所有权有些不同,它有受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公司程章的约束和限制,是一种相对的所有权。即便这样也不改变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具有所有权的一般法律特征即(1)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遵循一物一权原则,企业法人是企业财产的唯一所有人,股东不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2)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是一种自物权,企业法人可以直接支配其财产,享受其财产利益而不受各种非法干预;(3)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排 性的财产权即企业法人财产受法律保护,排除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侵占。(4)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是企业法人独自享有的完全的财产权,对内对外都由企业法人统一行使其财产所有权权能和地为。由此可见,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问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实就是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建立真正的法人制度问题。
   
三、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有法律根据和可行性
   
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是可行的,也是有法律根据。首先,有国际成功的经验和通行的国际贯例。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产生于古代日耳曼法,往返中经商品经济和近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世界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部分的公司法都明确规定了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不如说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所有公是通行的国际贯例,当今西方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财产的三大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充实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就是这样的贯例。其次,有国家基本法依据,我国的基本法律规定部分企业的法人财所有权。如前所述《民法通则》第48条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正赋予了集体所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民法通则》只限制了国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所有权该通则第48条规定“……国营企业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到了1993年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确定了国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尽管“企业法人财产权”这概念还比较模糊,没有具体明确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但这一概念很明确已经包含了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集体企业的法人财产所有权。因此,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是有法律依据的。

     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代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是集体企业不矛盾。不会改变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为什么这么说呢?企业法人财产不是自然人的财产,它是与组成法人成员的个人财产相分离的,并且与出资人的财产相分离的。法人的财产是由开办法人的出资人(股东)共同出资形成,这种既不归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归职工个人而是法人的公有财产,法人财产所有权不是自然人(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其仍然是一种公有制。不改变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公有性质;(2)出资人以出资方式投入法人,变为法人财产,这一财产的所有权是法人的,出资者出资的所有权通常表现其拥有的股权即以股东的身份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选择管理者,参与重大决策以及转让股份等权。出资者对其出资产的收益权没有改变,只是改变财产的管理方式,即由资产实物形态的管理转变为资产价值形态的管理。资产的货币现金形态的管理转变有价证券形态的管理。资产总量不变,通过由出资者让渡出资所有权换取等作股权方式,不仅不会损害出资者的利益,而且出资者(股东)可以通过制度章程决定公司法人宗旨,经营范围等限制法人行为,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等限制法人短期行为,可以通过股东大会把股东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公司法人的意志,从而保护了自己的利益。因此,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所有,不仅和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集体所有制性质不矛盾,而且能真正做到社企分开,更好保护供销合作社的集体利益。

    落实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的有效方式是对社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股份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股份制通常是指现代公司制,现代公司制一般有两种形式即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指全体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份以股票形式公开发行,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所有的资产(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出资人各方出资,每个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所有的资产(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在西方国家大企业普遍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而中小企业则普遍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这也是国际通行的惯例。

    股份制或现代公司制的特点是:企业法人实现了三权分离即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股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在企业法人里出资人(股东)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转化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和股东的股权,股东大会是企业法人的最高权力机构,并由权力机构产生董事会这一决策机构,企业法人对企业的财产有排他性的使用、经营、收益、处分等权利,董事会代表企业法人掌握财产后,并不直接经营,而是聘任经理班子即经营机构进行经营,这样就从制度上形成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股东股权和经营机构经营权的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离,彻底做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股份制企业法人实现了企业资产(资本)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完全分离。出资者(股东)将实物形态财产所有权让渡转化换取价值形态的股权,股东的产权是股权,而企业法人通过受让取出资者(股东)实物形态的财产所有权,企业法人的产权是取得全部出资人(股东)让渡的财产所有权即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股东不能抽回股本以股权对企业法人对负责,企业法人以全部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承担民事责任,产权边界非常清晰,这就叫做产权清晰。三是股份制企业形式还是一开放的企业组织形式。可以广纳不同成分,不同种资产(资本),吸收社闲散资金,形成产权多元化,创大企业法人的财产实力。

    股份制企业的以上特点,是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切合点,所以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的最有效方式是采用股份制企业形式。

    有关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和程序及相关股权设置,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和相关公司法规政策都有详细规定;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国家体政委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的指导意见》及各地政府规章都有了相应的规定。供销合作社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可以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不同情况,分别重组,可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开办有限责任公司,还可以建立股份合作企业。

    值得指出的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进行产权制度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所有还有一个难点问题,即就谁来行使社有资产出资人权利的问题。按照原供销合作社的产权结构设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社有企业财产的所有者,而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只是个抽象名称,既不是具体法人机构,也不是公民(自然人)个人,加上在我国县级以上的供销合作联社的法律地位不十分明确,县级以上供销合作联社理事会要作为股东或社有资产出资人来先使社有资产出资人权利,在现行的法律政策上有障碍不现实。鉴此,可以选择参照《公司法》的相应规定,设立社有独资的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规定了设立独资有限公司的条件及程序。因此,供销合作社按照《公司法》有关设立独资有限公司的规定,申请设立社有独资的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障碍。通过依法设社有独资投资有限公司,然后通过授权以社有独资公司作社有资产的出资人,行使原社有企业占有的社有资产的出资人权利,根据现有社有企业的不同情况,选择继续投资将原社有资产的所有权让渡给社有企业换取股权,作为社有企业的股东,分别重新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转让或部分社有给社有企业职工,全部实现社有资产从实物形态的所有到货币(价值)形态所有,逐步将社有企业推上现代企业发展之路。

    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简称区联社)按上述思路,对社有企业产权制度进行了有益的偿试,自治区供销联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已通过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了“广西振合供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且已开始运作,并拟对原十三家社有企业的社有资产进行整合重组,按改制方案组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设立3-5家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企业,已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三家有限责任公司,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富满地农资股份有限公司和一家连锁配送公司即广西富满地农资连锁配送有限公司。从目前三家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运作情况,企业法人运转规范,取得了改制工作预想的效果。由此,也看到区联社社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希望。

    基于以上逻辑、事实及法律判断,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应当是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进行社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法人制度。唯有如此,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才能真正做到社企分开,资源配置优化,产权多元化,才能确立现代企业制度,成为独立企业法人实体,才能增实力应对WTO,才能在世界一体化的市场经济竞争中,占到一席之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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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律选择

                                  廖肖坤  广西供销合作联社

    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经过长期计划经济的洗礼,尤其是与国营商业的三合三分,供销合作的社有企业基本上是按照原国营(国有)企业(商业)的机制和经营模式运作。尽管上世纪七十年代的放权让利,扩大企业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改革和八、九十年代的“两权分离”承包制,政企职责正分开,股份制试点的改革,但由于“两权分离”尤其是承包制观念根深缔固,很多分企业仍然是沿袭上世纪的八十年的承包方式。加上在股份制试点过程中,供销社有些企业试行股份制的思路不清晰,造成股金债券化,有的单纯是为了企业筹资和为职工谋福利,忽视企业自身各种规章制度的建设,特别实行个人股“保息分红,退股自由,股份制试点变成了单纯的集资手段,甚至是非法集资行为,这不仅没取得改革应有的效果,反而加重企业债务负担,使更多企业处于无法运转的境地,甚至影响社会稳定,由此也造成供销社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没有多大进展,仍然是产权关系模糊、体制不顺、机制不活、包袱沉重,资金人才缺乏、设施设备老化、社会化程度低、服务功能差、市场竞争弱等”。要解决以上问题,还是必须解决深层次的产权制度改革问题;还是如何建立真正的企业法人制度,使企业成为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问题;还是建立产权明晰、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问题。

    一、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产权结构设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我们得先知道产权的概念,产权其实简单的讲就是财产权。从法学理论上看,财产权的中心问题是物权问题,而物权的中心问题是所有权问题。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真正法人实体的现代企业制度,其实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企业开办人(出资者)的财产所有权问题和企业法人的财产所有权问题。大家都知道《公司法》规定,股东投资设立公司,股东的投资必须真实到位,并且不能抽回投资,公司要用各个股东的投资来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很显然,股东对投资到公司的这部分资金或财产也不享有所有权,各个股东投资的资金或财产的所有权已经让渡给了公司,各个股东只享有相应的股权,各个股东所让渡的这些投资资金或财产的所有权,就转化成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所有权,公司就成为了真正的有独立财产所有权的企业法人。

    目前,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的产权结构,是社有企业管理经营的财产(含经营中增值的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所有,社有企业对自己所掌管的财产只有经营权和管理权,没有所有权。各级供销合作(联)社的章程都规定了上述产权结构内容。可以说,社有企业这套产权结构是参照国有企业“两权分离”即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理论设计的。“两权分离”是市场经济起步阶段企业发展的普遍现象之一,“两权分离”理论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确实对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两权分离”理论解决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即经营权问题,尤其实行承包经营制、租赁经营及经营责任等运作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效益与职工利益问题,也暂时地调动了企业负责人和职工的积极性,激发了企业活力、提高企业效益。由此,也曾经成为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企业改革的主要指导理论。但“两权分离“理论设计本身也有弱点,即没有根本解决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问题,也无法解决企业独立法人地位问题。

    〈一〉一方面“两权分离”设计的所有权与经营分离不是通过法律上的物权和债权两种方式分离。企业财产在法律上的所有权属于企业之外的政府或主管部门(出资者),企业只是有法律上规定的经营权。事实上经营权只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其是不可能也摆脱不了所有权约束和控制的。因此,企业之外的政府或主管部门经常是以企业财产的所有者的身份,来控制和干预企业经营,而这种干预和控制又不是以法律上的请求权和支配权方式行使。往往是以行政方式或行政手段进行,所以企业仍旧是政府或主管部门的附属经济组织,仍不具备有独立支配的财产,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仍然不是真正的独立法人,企业生机活力不强,政府或主管部门还是必须为企业承担相应责任,而且往往是承担企业经营亏损的责任。这就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包盈不包亏”“负盈不负亏”现象的根源所在。

    〈二〉另一方面“两权分离”设计在法律上企业不享有财产所有权,而现实中企业是全部占有自己控制的财产(含经营中增值的财及知识产权等)。实际运作中,由于没有处理好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对立统一的辩论关系。往往会出现这种现象,有时候经营权无限膨胀,甚至对抗抵销了所有权,使所有者事实上无法监督控制经营者。企业经营者常常以自己是独立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身份,以自己是独立法人的地位,千方百计采取各种手段,如短期行为,掠夺经营、会计财务虚假等,在行使经营权中侵吞所有权的利益,使所谓的所有者财产即国家和集体财产大量流失。有时,所有者(政府或主管部门)为了维护所有财产的安全,防止资产流失,又紧紧地控制着经营权,使企业经营不活、机制不灵,企业活力减弱。正如有的学者指出:“这种偏重于所有人利益、忽视企业利益的设计是一种错位,从一开始就给两权分离理论埋下隐患,而对国家和企业两权利益要求的内在矛盾冲突时,便无计可施。”(见陈慧谷《两权分离的困境与出路》、《企业、证券、合同》人民法院出版社)“两权分离”理论不能解决出资人与企业法人利益矛盾,不能解决企业产权边界清晰问题,也不能觖决企业法人的经营动力问题。

    (三)供销社社有企业产权结构参照“两权分离”设计,不仅把两权分离理论弱点全部包容,而且直接造成与国家法律规定不相符的悲惨性后果。供销社及社有企业是集体所有制企业,1986412日公布并效《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48条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很显然,国家基本法律的规定,是集体所有制的企业法人有财产所有权,并且以企业自身享有所有权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而各级供销合作社的程章却设计社有集体企业法人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所有,社有集体企业只有经营权和管理权,没有财产所有权,载留了国家法律赋予社有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人财产所有权,实质上使供销社社有集体企业给人的印象,变成是没有独立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规范企业,使供销社社有企业民事活动中,在生产经营和民事交易过程中处于相当被动的地位。供销社社有企业的现行结构设计或产权关系在国家没有颁布合作经济组织法或合作社法之前,不仅与国家基本法律规定是相抵触的,而且在民事活动实践中也是不顺的,供销社社有企业必须在《民法通则》调整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及交易等民事流转活动,供销社社有企业绝大部分在工商注册上都登为企业法人。是企业法人,就必须具备《民法通则》规定法人财产所有权。实际上全国绝大部分供销社社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都登记企业的名下,而不是登记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的名下,我们只是在理论强调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社有企业财产所有人,实践中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这个所谓的企业财产所有者是虚的,而且只能是虚位的。由于,供销合作社产权结构设计缺陷,使供销合作社本身地位不明确,本身权利不落实,社有企业产权模糊,加上国家立法技术上没有完全解决国内全部法人和公民(自然人)的国民待遇问题,又使供销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处于几不象的尴尬境地。于是供销合作社只能参照国有模式来设计社有企业产权,来管理社有企业,国有经营体制产权结构存在的缺陷和弊病,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体制也都存在,国有企业要克服的困难,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也要克服,国有企业必须解决的问题,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更需要迫切解决。但是,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在改革和改制政策上没有给予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和国有企业相同待遇和优惠条件,使供销合作及社有企业负担更加沉重,处境更加艰难,改革面临的压力更加大,进行体制创新要求更强烈。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的体制创新,就是要深化社有企业立权制度改革。按照全国总社的精神要求是逐步建立出资人制度。其实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不仅要建立出资人制度,而且主要是克服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产权结构设计缺陷。抛弃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观念,落实法律赋予集体企业的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这样才能实现供销合社社有企业产权体制的创新。
   
二、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律选择是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从目前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来看,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国有企业形成适应市场须要根WTO规则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首先是要确立国有企业的企业法财产所有权。因为加入WTO后,我国的各类市场主体面临新的竞争对手都是国外具有完整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有雄厚实力的大公司,而我国现有的法律和政策,只确立了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和模糊不易操作的“企业法人财产权”,没有明确确立国有企业的“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不明确国有企业的“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国有企业在世界经济大环境中,无形中失去了竞争的物质基础。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与国有企业面临的竞争环境相同,但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国有企业的改革有些不同,对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国家基本法律已确立了集体企业的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是供销合作社作为社有企业主管部门截留了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为此,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不是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而是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问题。

    什么是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呢?从法学理论的角度讲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是指企业法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的权属范围,应当是企业法人的全部财产,包括由股东出资形成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过程中所增值的财产、含知识产权等。从实际权能上说,企业法人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抽象属性上说,企业法人对财产享有完全独立的支配权,使企业成为真正的独立法人实体。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的构成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出资人,以其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让渡换取企业股权,通过股权的法律规定对企业法人进行间接管理,出资者即股东不再以所有者身份直接干涉企业法的经营管理活动。由此,出资者对其财产实现了由物质形态的管理到价值形态的管理。二是企业法人的财产由出资者的财产和在此基础上的增值的财产(含知识产权)构成全部法人财产,企业法人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三是由于企业法人财产主要是由出资人出资构成的,出资者即股东,企业法人对其财产的支配和管理应依法通过建立完整的法人管理结构来实现,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相互协作,相互制约,以保证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机制的正常运作。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在行使过程中与自然人(公民)个人所有权有些不同,它有受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公司程章的约束和限制,是一种相对的所有权。即便这样也不改变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具有所有权的一般法律特征即(1)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遵循一物一权原则,企业法人是企业财产的唯一所有人,股东不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2)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是一种自物权,企业法人可以直接支配其财产,享受其财产利益而不受各种非法干预;(3)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排 性的财产权即企业法人财产受法律保护,排除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侵占。(4)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是企业法人独自享有的完全的财产权,对内对外都由企业法人统一行使其财产所有权权能和地为。由此可见,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问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实就是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建立真正的法人制度问题。
   
三、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有法律根据和可行性
   
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是可行的,也是有法律根据。首先,有国际成功的经验和通行的国际贯例。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产生于古代日耳曼法,往返中经商品经济和近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世界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部分的公司法都明确规定了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不如说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所有公是通行的国际贯例,当今西方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财产的三大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充实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就是这样的贯例。其次,有国家基本法依据,我国的基本法律规定部分企业的法人财所有权。如前所述《民法通则》第48条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正赋予了集体所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民法通则》只限制了国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所有权该通则第48条规定“……国营企业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到了1993年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确定了国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尽管“企业法人财产权”这概念还比较模糊,没有具体明确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但这一概念很明确已经包含了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集体企业的法人财产所有权。因此,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是有法律依据的。

     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代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是集体企业不矛盾。不会改变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为什么这么说呢?企业法人财产不是自然人的财产,它是与组成法人成员的个人财产相分离的,并且与出资人的财产相分离的。法人的财产是由开办法人的出资人(股东)共同出资形成,这种既不归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归职工个人而是法人的公有财产,法人财产所有权不是自然人(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其仍然是一种公有制。不改变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公有性质;(2)出资人以出资方式投入法人,变为法人财产,这一财产的所有权是法人的,出资者出资的所有权通常表现其拥有的股权即以股东的身份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选择管理者,参与重大决策以及转让股份等权。出资者对其出资产的收益权没有改变,只是改变财产的管理方式,即由资产实物形态的管理转变为资产价值形态的管理。资产的货币现金形态的管理转变有价证券形态的管理。资产总量不变,通过由出资者让渡出资所有权换取等作股权方式,不仅不会损害出资者的利益,而且出资者(股东)可以通过制度章程决定公司法人宗旨,经营范围等限制法人行为,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等限制法人短期行为,可以通过股东大会把股东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公司法人的意志,从而保护了自己的利益。因此,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所有,不仅和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集体所有制性质不矛盾,而且能真正做到社企分开,更好保护供销合作社的集体利益。

    落实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的有效方式是对社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股份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组织形式。股份制通常是指现代公司制,现代公司制一般有两种形式即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指全体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份以股票形式公开发行,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所有的资产(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出资人各方出资,每个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所有的资产(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在西方国家大企业普遍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而中小企业则普遍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这也是国际通行的惯例。

    股份制或现代公司制的特点是:企业法人实现了三权分离即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股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在企业法人里出资人(股东)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转化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和股东的股权,股东大会是企业法人的最高权力机构,并由权力机构产生董事会这一决策机构,企业法人对企业的财产有排他性的使用、经营、收益、处分等权利,董事会代表企业法人掌握财产后,并不直接经营,而是聘任经理班子即经营机构进行经营,这样就从制度上形成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股东股权和经营机构经营权的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离,彻底做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股份制企业法人实现了企业资产(资本)价值形态和实物形态完全分离。出资者(股东)将实物形态财产所有权让渡转化换取价值形态的股权,股东的产权是股权,而企业法人通过受让取出资者(股东)实物形态的财产所有权,企业法人的产权是取得全部出资人(股东)让渡的财产所有权即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股东不能抽回股本以股权对企业法人对负责,企业法人以全部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承担民事责任,产权边界非常清晰,这就叫做产权清晰。三是股份制企业形式还是一开放的企业组织形式。可以广纳不同成分,不同种资产(资本),吸收社闲散资金,形成产权多元化,创大企业法人的财产实力。

    股份制企业的以上特点,是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切合点,所以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的最有效方式是采用股份制企业形式。

    有关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和程序及相关股权设置,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和相关公司法规政策都有详细规定;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国家体政委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的指导意见》及各地政府规章都有了相应的规定。供销合作社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可以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不同情况,分别重组,可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开办有限责任公司,还可以建立股份合作企业。

    值得指出的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进行产权制度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所有还有一个难点问题,即就谁来行使社有资产出资人权利的问题。按照原供销合作社的产权结构设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社有企业财产的所有者,而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只是个抽象名称,既不是具体法人机构,也不是公民(自然人)个人,加上在我国县级以上的供销合作联社的法律地位不十分明确,县级以上供销合作联社理事会要作为股东或社有资产出资人来先使社有资产出资人权利,在现行的法律政策上有障碍不现实。鉴此,可以选择参照《公司法》的相应规定,设立社有独资的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规定了设立独资有限公司的条件及程序。因此,供销合作社按照《公司法》有关设立独资有限公司的规定,申请设立社有独资的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障碍。通过依法设社有独资投资有限公司,然后通过授权以社有独资公司作社有资产的出资人,行使原社有企业占有的社有资产的出资人权利,根据现有社有企业的不同情况,选择继续投资将原社有资产的所有权让渡给社有企业换取股权,作为社有企业的股东,分别重新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转让或部分社有给社有企业职工,全部实现社有资产从实物形态的所有到货币(价值)形态所有,逐步将社有企业推上现代企业发展之路。

    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简称区联社)按上述思路,对社有企业产权制度进行了有益的偿试,自治区供销联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已通过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了“广西振合供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且已开始运作,并拟对原十三家社有企业的社有资产进行整合重组,按改制方案组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设立3-5家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企业,已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三家有限责任公司,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富满地农资股份有限公司和一家连锁配送公司即广西富满地农资连锁配送有限公司。从目前三家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运作情况,企业法人运转规范,取得了改制工作预想的效果。由此,也看到区联社社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希望。

    基于以上逻辑、事实及法律判断,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应当是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进行社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法人制度。唯有如此,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才能真正做到社企分开,资源配置优化,产权多元化,才能确立现代企业制度,成为独立企业法人实体,才能增实力应对WTO,才能在世界一体化的市场经济竞争中,占到一席之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