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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 鼓励探索土地经营权入股
发布时间:2018-12-26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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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农业农村部消息,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今日发布《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各地稳妥开展土地(指农户家庭承包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工作,促进乡村振兴。

意见称,要准确把握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原则。落实“三权分置”,严守政策底线。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的各项权能。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依法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

要客观反映土地等要素的实际贡献和稀缺程度,按照市场规则协商确定入股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利益分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土地经营权入股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收益权,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意见明确,创新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实现形式。根据公司股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等各方的意愿和要求,合理确定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形式,培育一批土地经营权出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直接对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还可以先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再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土地经营权出资设立公司。

土地经营权入股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剩余期限,入股的土地不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不能降低耕地的基础地力,严禁入股土地“非农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土地经营权入股风险防范制度。鼓励实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让农民特别是贫困户在土地经营权入股中有稳定收益。

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试点工作,对已经开展试点的县(市、区)和有关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跟踪指导,在尚未开展试点的地方适时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试点。鼓励探索对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进行风险提示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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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 鼓励探索土地经营权入股
发布时间: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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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农业农村部消息,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今日发布《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各地稳妥开展土地(指农户家庭承包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工作,促进乡村振兴。

意见称,要准确把握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原则。落实“三权分置”,严守政策底线。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的各项权能。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都不能非法剥夺和限制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依法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

要客观反映土地等要素的实际贡献和稀缺程度,按照市场规则协商确定入股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利益分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土地经营权入股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收益权,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意见明确,创新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实现形式。根据公司股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等各方的意愿和要求,合理确定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形式,培育一批土地经营权出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直接对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还可以先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再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土地经营权出资设立公司。

土地经营权入股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剩余期限,入股的土地不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不能降低耕地的基础地力,严禁入股土地“非农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土地经营权入股风险防范制度。鼓励实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让农民特别是贫困户在土地经营权入股中有稳定收益。

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试点工作,对已经开展试点的县(市、区)和有关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跟踪指导,在尚未开展试点的地方适时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试点。鼓励探索对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进行风险提示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