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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林:促进合作社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18-07-18
来源: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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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副会长王忠林撰文认为,近年来我国合作社迅速发展,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应进一步依法加强规范治理,促进合作社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首先,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落实,依法规范合作社治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十多年来,有些地方在执行上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在宣传、指导、监督方面做的还不够。合作社建设应遵循法治轨道发展,改变有法不依的状况发生。因此,必须坚持合作社的本质属性,把落实合作社法作为最起码的工作要求、指导工作的基本遵循和必须坚守的原则底线。

    其次,防止泛合作社化。在农村,家庭、合作社和公司制企业等不同经营主体各自有各自的优势和发展空间。与家庭相比,合作社在经营行为的灵活、适应范围的广泛以及对经营者积极性的调动等方面可能要逊色一些;而与公司制企业相比,合作社又在资金的聚集、市场的反应、决策的敏捷等方面有着明显的不足和欠缺。我们既要看到合作社的优势,增强工作主动性,帮助引导农民组建发展合作社;又要认识到合作社的局限性,合作社不能包打天下,更不能包医百病。

    再次,规范合作社的会计决算环节。目前合作社的会计决算情况不尽如人意,有些合作社未按照相关法律和财政部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决算信息严重失真,“假决算”和“无决算”现象比较严重。因此,建立健全合作社决算是合作社循法治轨道发展的关键性基础工作。财政部门要对合作社财会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合作社决算工作的指导,尤其要指导好合作社的盈余分配,落实好资本报酬有限原则。另外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合作社特别是财政有投入的合作社审计。搞好合作社决算,一是要建立决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财政部合作社财会制度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合作社必须依法建立决算。二是决算要保真。真实体现经营效果,不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行为则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三是决算要规范。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合作社决算的要求编制好决算,报表、账簿齐全规范,决算要经合作社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审议,要按时公布决算,允许合作社成员随时查阅,提高成员参与管理能力,落实成员民主权利。

    最后,加强对合作社专项、统一、规范的政策支持。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些合作社政策,对合作社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缺少具有合作社特点的鼓励农民合作机制方面的政策激励,多数是与其他经营主体相类同的产业政策,针对性不强,不能体现对合作社代表广大农民的专项帮扶。合作社是广大普通农民受益的经济组织,能够使广大普通农民直接受益,这一特点其他经营主体并不具备,理应得到特殊政策支持。特别要强调的是,合作社政策支持的对象必须是真正的合作社,应严格禁止以合作社的名义支持假合作社。另外,当前合作社相关政策在财政补贴所有权属、各部门政策整合、中央和地方政策等多个方面存在不统一。建议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分配原则为依据,量化各部门的资金支持,形成政策支持合力,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支持合作社的政策标准要合法合规,过程要公开透明。扶持合作社时要优上劣下,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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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林:促进合作社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18-07-18
来源:农民日报

    日前,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副会长王忠林撰文认为,近年来我国合作社迅速发展,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应进一步依法加强规范治理,促进合作社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首先,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落实,依法规范合作社治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十多年来,有些地方在执行上还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在宣传、指导、监督方面做的还不够。合作社建设应遵循法治轨道发展,改变有法不依的状况发生。因此,必须坚持合作社的本质属性,把落实合作社法作为最起码的工作要求、指导工作的基本遵循和必须坚守的原则底线。

    其次,防止泛合作社化。在农村,家庭、合作社和公司制企业等不同经营主体各自有各自的优势和发展空间。与家庭相比,合作社在经营行为的灵活、适应范围的广泛以及对经营者积极性的调动等方面可能要逊色一些;而与公司制企业相比,合作社又在资金的聚集、市场的反应、决策的敏捷等方面有着明显的不足和欠缺。我们既要看到合作社的优势,增强工作主动性,帮助引导农民组建发展合作社;又要认识到合作社的局限性,合作社不能包打天下,更不能包医百病。

    再次,规范合作社的会计决算环节。目前合作社的会计决算情况不尽如人意,有些合作社未按照相关法律和财政部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决算信息严重失真,“假决算”和“无决算”现象比较严重。因此,建立健全合作社决算是合作社循法治轨道发展的关键性基础工作。财政部门要对合作社财会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合作社决算工作的指导,尤其要指导好合作社的盈余分配,落实好资本报酬有限原则。另外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合作社特别是财政有投入的合作社审计。搞好合作社决算,一是要建立决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财政部合作社财会制度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合作社必须依法建立决算。二是决算要保真。真实体现经营效果,不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行为则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三是决算要规范。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合作社决算的要求编制好决算,报表、账簿齐全规范,决算要经合作社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审议,要按时公布决算,允许合作社成员随时查阅,提高成员参与管理能力,落实成员民主权利。

    最后,加强对合作社专项、统一、规范的政策支持。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些合作社政策,对合作社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缺少具有合作社特点的鼓励农民合作机制方面的政策激励,多数是与其他经营主体相类同的产业政策,针对性不强,不能体现对合作社代表广大农民的专项帮扶。合作社是广大普通农民受益的经济组织,能够使广大普通农民直接受益,这一特点其他经营主体并不具备,理应得到特殊政策支持。特别要强调的是,合作社政策支持的对象必须是真正的合作社,应严格禁止以合作社的名义支持假合作社。另外,当前合作社相关政策在财政补贴所有权属、各部门政策整合、中央和地方政策等多个方面存在不统一。建议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分配原则为依据,量化各部门的资金支持,形成政策支持合力,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支持合作社的政策标准要合法合规,过程要公开透明。扶持合作社时要优上劣下,一视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