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等单位联合举办的“完善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智库研讨会在南京举行。近60位法学实务和理论界的专家围绕产权保护等问题进行了研讨。
在第一阶段主题发言中,中国法学会专职副会长张文显、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主席沈国明等学者作主题报告。在第二阶段主题发言中,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特邀研究员侍鹏、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蔡立东、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蒋悟真等学者作专题演讲。在随后的研讨阶段,近二十位学者围绕会议主题作了交流发言。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公丕祥在发言时认为,使完善的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成为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内生动力。一是要贯彻公平原则,坚持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与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一体平等保护,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二是要顺应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客观要求,努力创新多元化的产权保护制度。三是要按照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要求,抓紧清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对非公有制经济保护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更好激发非公有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四是要运用法律规范与机制激发企业家精神,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和创新利益。五是要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依法保护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并提高分享比例,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激发社会主体的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
中国法治国情调查中心主任李力在发言时表示,我国农村的产权制度是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其有两大特征:其一是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村民集体而不是个人;其二是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户,也不是个人。寻找农村产权制度向现代产权制度转化的路径和机制,是中国现阶段产权制度变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最终完成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核心环节。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登峰在发言时提出,要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确权和保护制度,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钱宁峰在发言时强调,产权保护的关键在于组织保护。中央文件提到全面保护原则,即保护产权不仅包括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产权保护的前提是产权组织的保护。一方面,各地方应建立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另一方面,可借鉴国外经验,设立专门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管理局。起到落实非公有制经济产权保护的职责,在政策制度和法律起草等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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