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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入市增值收益如何分配
发布时间:2017-06-16
来源:人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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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飞速发展,城市平面扩张的刚性需求使得土地资源的身价倍增。在城乡二元化的土地管理结构中,国家严格限制农村集体农业用地向非农业用地转用,实行土地供应的统一调配。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一条改革之路,即打破原有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垄断,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实行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集体土地入市中的增值收益分配面临改革困境。首先,土地入市范围的限制令土地收益分配失衡。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均衡,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经营性建设用地比重远远高于中西部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另外,规划范围的限制剥夺了远郊区农民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其次,政府分配利益的主控。增值收益分配改革的羁绊主要在于地方财政“钱从哪来”的问题。从试点规定来看,大都沿用政府直接参与收益分配的规定。分配比例也往往是由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的。如果不对政府参与分配的方式加以规范,没有一套公平、公开的分配比例制定程序,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就很难落到实处。最后,分配比例的失范。现有的增值收益分配并没有形成一套可以推广的分配标准。一方面,政府参与分配的比例在不同试点不尽相同;另一方面,集体内部的分配,有些地方规定了分配比例,有些地方则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难以保证收入分配的公平正义。

    土地增值收益市场化配置的改革出路。一是明确集体土地入市主体是确定增值收益分配主体的关键环节。《土地管理法》中仅笼统地规定了农民集体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至于集体如何确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当中,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约束机制,村民小组往往疏于管理,易导致小组长滥用权力。同时,由于现在农村人口向城市流转比较普遍,很多村民小组已经名存实亡。藉于此类情况,应当在肯定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予以区别对待。二是基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集体土地总量所占比例过少的现实情况,应拓宽土地入市的许可范围。集体土地入市应当打破现有的存量土地的界限,将规划变更后的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一同纳入农民自由交易范围。规划区外远郊区农民土地发展利益,可通过用地指标转移的方式加以解决。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情况下,远郊区的农民对现有土地进行整合,形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指标。参照地票交易的模式,以占补平衡为原则,以指标流转的方式实现土地的间接入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应转变计划经济时期的土地行政控制方式,以市场干预代替现实参与。对于土地交易的收入,政府可以通过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使用权变更登记费等税费的形式加以调节。收取税费的额度应以当地人均生活水平为参考,最终结果应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税率的制定应在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考虑各方利益平衡的基础上确定。农民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分配应充分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由农民集体内部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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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入市增值收益如何分配
发布时间:2017-06-16
来源:人民论坛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飞速发展,城市平面扩张的刚性需求使得土地资源的身价倍增。在城乡二元化的土地管理结构中,国家严格限制农村集体农业用地向非农业用地转用,实行土地供应的统一调配。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一条改革之路,即打破原有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垄断,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实行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集体土地入市中的增值收益分配面临改革困境。首先,土地入市范围的限制令土地收益分配失衡。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均衡,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经营性建设用地比重远远高于中西部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另外,规划范围的限制剥夺了远郊区农民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其次,政府分配利益的主控。增值收益分配改革的羁绊主要在于地方财政“钱从哪来”的问题。从试点规定来看,大都沿用政府直接参与收益分配的规定。分配比例也往往是由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的。如果不对政府参与分配的方式加以规范,没有一套公平、公开的分配比例制定程序,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就很难落到实处。最后,分配比例的失范。现有的增值收益分配并没有形成一套可以推广的分配标准。一方面,政府参与分配的比例在不同试点不尽相同;另一方面,集体内部的分配,有些地方规定了分配比例,有些地方则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难以保证收入分配的公平正义。

    土地增值收益市场化配置的改革出路。一是明确集体土地入市主体是确定增值收益分配主体的关键环节。《土地管理法》中仅笼统地规定了农民集体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至于集体如何确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当中,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约束机制,村民小组往往疏于管理,易导致小组长滥用权力。同时,由于现在农村人口向城市流转比较普遍,很多村民小组已经名存实亡。藉于此类情况,应当在肯定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予以区别对待。二是基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集体土地总量所占比例过少的现实情况,应拓宽土地入市的许可范围。集体土地入市应当打破现有的存量土地的界限,将规划变更后的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一同纳入农民自由交易范围。规划区外远郊区农民土地发展利益,可通过用地指标转移的方式加以解决。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情况下,远郊区的农民对现有土地进行整合,形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指标。参照地票交易的模式,以占补平衡为原则,以指标流转的方式实现土地的间接入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政府应转变计划经济时期的土地行政控制方式,以市场干预代替现实参与。对于土地交易的收入,政府可以通过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使用权变更登记费等税费的形式加以调节。收取税费的额度应以当地人均生活水平为参考,最终结果应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税率的制定应在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考虑各方利益平衡的基础上确定。农民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分配应充分按照村民自治的原则由农民集体内部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