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趋势研究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调研组数据表明,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与农户建立起了利益联结机制,在农户带动、金融支持、技术支持、信息支持、公共物品供给、就业带动、标准化生产、三产融合、涉农业务收入方面开始发挥作用。
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辐射带动能力最强的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再次是家庭农场。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辐射带动能力的主要因素是地理位置、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和经营规模。横向来看,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户带动规模存在巨大差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作用最强,家庭农场带动作用最弱。数据显示,由于单个家庭农场农户带动能力较弱,平均一个家庭农场带动农户仅为7.48户,比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农户总体规模少64.47%,比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的农户总体规模少85.8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户有利益返还,返还额度有上升趋势,对农户增收具有较强的促进作用。三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与农户利益联结最为紧密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股利分红和二次返利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农户利益返还的两种重要形式。调查结果表明,有相当一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农户给予利益返还,并且返还金额相当可观。在所调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向农户返还利益的有428家,占有效样本的52.32%,平均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返还额度为30.23万元。由此可以进一步计算出,平均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其每户成员返还利益的额度为0.71万元。按照每户3.14人的规模计算,合作社成员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的人均收入为0.23万元。根据国家统计局《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全国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4万元。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成员利益返还的额度占到了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9.85%。由此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农民增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而相对于二次返利,股利分红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的利益返还机制。2014年和2015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实行股利分红的比例为46.16%和49.38%,而同期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进行二次返利的比例仅为16.89%和18.20%;2014年和2015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分红的股利平均额度为22.57万元和26.66万元,同期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成员所返还的二次返利平均额度仅为4.30万元和4.60万元。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使用最多的金融支持方式依次为向农户赊销农资、为农户贷款提供担保、建立内部资金互助机制、直接贷款、为农户预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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