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修泽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于
一、第一要义“广领域”产权与产权保护
2003年春天,决策层准备在当年10月份召开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拟就“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出决定。有关方面下达任务让笔者写一个关于产权问题的“基础性研究报告”。经过研究,笔者完成的报告题目是《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产权制度》。针对产权内涵,笔者建议“从广义角度”把握。在此基础上,六年后笔者出版了《广义产权论》,阐述了“广义产权论”的三大要义:广领域、多权能、四联动。2016年8月,围绕中央即将出台的产权保护文件,笔者在提交给有关部门的“内部文稿”中提到《广义产权论》的“广领域”观点,“今天讲的产权内涵,不仅包括经济领域人们熟悉的物权、债权、股权等,而且包括跨经济领域、社会领域、文化领域、环境资源领域的各种产权——包括知识产权、各种人力资本产权以及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应地,“今天讲产权保护,不仅涉及经济体制,而且涉及社会体制、文化体制和资源环境体制等,并对政治体制产生重要影响”。这里强调的,不是“狭义产权”,而是“广义产权”。笔者认为,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不仅是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石”(“窄基石”),而且也是包括经济、社会、文化和资源环境体制等“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的基石,是“宽基石”。
二、第二要义“多权能”产权与产权保护
从内核分析,完备的产权总是一组权利,或称权利体系——以所有权为基础的各种行为性权利的总和。它包括:决定财产归属的权利;在现代产权制度下,与财产归属权并立的法人财产权;使用权或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让渡权等等。总之,它是一个权利体系。在产权保护上,只注重所有权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产权体系“一束花”里面的“各种花”都应该保护。
比如土地产权,中国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所有权),但在所有权的大前提下,七八亿农民拥有属于自己家庭的十几亿亩土地的承包权(承包权也是产权),其中有几亿亩土地已经按照中央“三权分置”的方略,实行承包权的经营权流转。适应“三权分置”的客观需要,国内不少地方成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土地托管中心、土地代管所等土地产权市场。再如,关于居民房产土地使用权七十年到期后的续期问题,尽管不是中央文件的核心命题,但毕竟是文件的“题中应有之义”。按此逻辑,对国有经济的产权保护,也不能仅仅讲所有权保护,也要讲经营权保护。按照上述“广义产权论”,特许经营权也是产权,比如说水、气、热、电力、电信、铁路、民航、邮政等特许经营权。这些领域宽得很,它不是归属权,但是属于产权体系之内。总之,“多权能”与产权保护有内在联系。
三、第三要义“四联动”与产权保护制度
完整的现代产权制度体系包括四个制度:第一是产权界定制度;第二是产权配置制度;第三是产权交易制度;第四是专门的产权保护制度。对于这样一套完整的体系,笔者将其概括为广义产权论的第三要义:“四联动”。根据笔者的研究,“四联动”中的每一个制度,都涉及产权保护问题。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应着眼于整个现代产权体系的创建与完善。
四、关于把产权保护制度真正落到实处的三点建议
产权保护制度的“经”是好“经”,关键是如何把它念好,真正落到实处。要将其落到实处,除了前面讲的之外,笔者补充如下三条建议:第一,建议把“尊重产权、保护产权”纳入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执政理念体系。第二,建议扎实稳妥地甄别和纠正经济领域的一批错案冤案。第三,建议把产权保护与净化政治生态结合起来。
(作者系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中改院学术委员。选自《战略与管理》2016年第6辑,本文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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