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合作经济网
|
网站首页 >> 正文
私营企业不等于民营企业
发布时间:2017-04-06
来源:互联网
调整字号:

黄文忠

一、众说纷纭民营企业与私营企业

人们往往称私营企业为“民营企业”,称私营经济为“民营经济”。如新闻媒体称:“民营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私营老板称:“民营企业地位低”等等,不同的人群以不同的语言表达都涉及“民营经济”这一主体,但都把民营企业当作了私营企业,把私营经济称为“民营经济”,犯了混淆概念的逻辑错误。其实,私营经济不等于民营经济,私营企业不等于民营企业。

二、民营是相对官营而言

从逻辑上看,“民营”(民间经营的简称)是相对于“官营”而言(日本称“官营”,我国称“国营”),即凡是非国家经营的企业,根据排他律,均属民营企业之例,属于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条件下的经营方式问题,并不涉及所有权问题,处于表层经济关系。同一所有制企业可以采取国家经营方式,也可以采取民间经营的方式。

三、最早使用民营企业概念的是党中央和国务院

从特定含义看,首先使用“民营企业”概念的是党中央和国务院。1995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明确指出:“民营科技企业是发展我国高技术产业的一支有生力量,要继续鼓励和引导其健康发展”。中央把近年涌现出来的科技企业中的非国家举办的部分,高度概括为“民营科技企业”。既然中央率先使用了“民营科技企业”的概念,那么据此推论,可以推导出“民营工业企业”“民营商业企业”“民营贸易企业”“民营物业公司”等概念群体,进而概括为“民营企业”“民营经济”,则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无论是从逻辑上讲,还是从规范上看,“民营经济”概念绝不是指私营经济。民营和私营的界限是非常清楚的,可说是泾渭分明。

四、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多样化

在党的十五大精神指引下,我国现有国有国营企业的极大多数将改制为国有民营企业,少量出租给集体或个人的小企业将改制为集体所有制或私人所有制,其经营方式也将随之改变。于是,在全国291万家国有企业中,99%以上的小企业将成为民营企业,其中大部分是国有民营企业;在不足1%的大型、特大型企业,由于资产数量、销售收入、利税总额分别占全国公有工业企业的63%70%74%,所以,即使这部分企业仍然实行国有国营方式,我国也将是一个民营经济为主要实现形式的国家。由此可以看出,民营经济同私营经济同样存在着重要差别,作为我国改革目标的国有民营模式中的民营,仅指非国家经营,是对传统国营模式的否定,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民营经济,根本不同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私有制基础上的民营经济。

五、民营经济不能同私营经济相提并论

显然,无论是从逻辑上看,还是从科学涵义上看,或是从改革目标看,民营经济同私营经济都存在诸多区别,是不能混淆和相提并论的。笔者以为,尽管各人“明知故犯”的原因有异,但最主要的根子还是思想不敢解放,一些同志的思想还没有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中真正转向市场经济,以致从思想认识到政策倾斜都存在着歧视私营经济的偏向。显然,把私营企业称作“民营企业”是思想不解放下的利益驱动的结果,是“所有制歧视”的表现。

六、打破公私界限积极参与竞争

既然私营经济不等于民营经济,那么搞清楚民营经济的准确含义就绝不是名词之争,而是关系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大理论——实践问题。第一,改革不是搞“私有化”。国有企业改革除少数小企业有偿转让给私人外,绝大多数实行的是国有民营方式,根本不同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那种民有民营的民营化模式。第二,打破公、私对立的界限。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完善,各类经济形式之间的所有制差别必将趋于淡化,公平竞争正在取代“所有制歧视”。强调民营经济,就可避开所有制上的“公”“私”界限,有助于开展没有所有制歧视的竞争,即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第三,有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当前迫切需要创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笔者以为“民营经济”既是一个重要概念,又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模式,自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中应有它的地位。

(作者系上海市经济学会所有制结构研究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顾问,浙江民营经济研究中心顾问。本文发表于《中国改革报》1998420。本文有删节。)

网站首页 >> 正文
私营企业不等于民营企业
发布时间:2017-04-06
来源:互联网

黄文忠

一、众说纷纭民营企业与私营企业

人们往往称私营企业为“民营企业”,称私营经济为“民营经济”。如新闻媒体称:“民营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私营老板称:“民营企业地位低”等等,不同的人群以不同的语言表达都涉及“民营经济”这一主体,但都把民营企业当作了私营企业,把私营经济称为“民营经济”,犯了混淆概念的逻辑错误。其实,私营经济不等于民营经济,私营企业不等于民营企业。

二、民营是相对官营而言

从逻辑上看,“民营”(民间经营的简称)是相对于“官营”而言(日本称“官营”,我国称“国营”),即凡是非国家经营的企业,根据排他律,均属民营企业之例,属于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条件下的经营方式问题,并不涉及所有权问题,处于表层经济关系。同一所有制企业可以采取国家经营方式,也可以采取民间经营的方式。

三、最早使用民营企业概念的是党中央和国务院

从特定含义看,首先使用“民营企业”概念的是党中央和国务院。1995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明确指出:“民营科技企业是发展我国高技术产业的一支有生力量,要继续鼓励和引导其健康发展”。中央把近年涌现出来的科技企业中的非国家举办的部分,高度概括为“民营科技企业”。既然中央率先使用了“民营科技企业”的概念,那么据此推论,可以推导出“民营工业企业”“民营商业企业”“民营贸易企业”“民营物业公司”等概念群体,进而概括为“民营企业”“民营经济”,则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无论是从逻辑上讲,还是从规范上看,“民营经济”概念绝不是指私营经济。民营和私营的界限是非常清楚的,可说是泾渭分明。

四、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多样化

在党的十五大精神指引下,我国现有国有国营企业的极大多数将改制为国有民营企业,少量出租给集体或个人的小企业将改制为集体所有制或私人所有制,其经营方式也将随之改变。于是,在全国291万家国有企业中,99%以上的小企业将成为民营企业,其中大部分是国有民营企业;在不足1%的大型、特大型企业,由于资产数量、销售收入、利税总额分别占全国公有工业企业的63%70%74%,所以,即使这部分企业仍然实行国有国营方式,我国也将是一个民营经济为主要实现形式的国家。由此可以看出,民营经济同私营经济同样存在着重要差别,作为我国改革目标的国有民营模式中的民营,仅指非国家经营,是对传统国营模式的否定,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民营经济,根本不同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私有制基础上的民营经济。

五、民营经济不能同私营经济相提并论

显然,无论是从逻辑上看,还是从科学涵义上看,或是从改革目标看,民营经济同私营经济都存在诸多区别,是不能混淆和相提并论的。笔者以为,尽管各人“明知故犯”的原因有异,但最主要的根子还是思想不敢解放,一些同志的思想还没有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中真正转向市场经济,以致从思想认识到政策倾斜都存在着歧视私营经济的偏向。显然,把私营企业称作“民营企业”是思想不解放下的利益驱动的结果,是“所有制歧视”的表现。

六、打破公私界限积极参与竞争

既然私营经济不等于民营经济,那么搞清楚民营经济的准确含义就绝不是名词之争,而是关系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大理论——实践问题。第一,改革不是搞“私有化”。国有企业改革除少数小企业有偿转让给私人外,绝大多数实行的是国有民营方式,根本不同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那种民有民营的民营化模式。第二,打破公、私对立的界限。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完善,各类经济形式之间的所有制差别必将趋于淡化,公平竞争正在取代“所有制歧视”。强调民营经济,就可避开所有制上的“公”“私”界限,有助于开展没有所有制歧视的竞争,即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第三,有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当前迫切需要创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笔者以为“民营经济”既是一个重要概念,又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模式,自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中应有它的地位。

(作者系上海市经济学会所有制结构研究专业委员会主任,上海市集体经济研究会顾问,浙江民营经济研究中心顾问。本文发表于《中国改革报》1998420。本文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