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以马列主义理论为指导,学习苏联经验,更注重从中国实际出发,勇于创新,他们就像当年指挥人民革命战争那样,苦心积虑、付出巨大心血,依靠党和人民的力量,探索中国集体经济的发展道路,积累了经验,也留下了教训。毛泽东集体经济观念和实践,是在一个复杂的变化的过程中探索的产物,内容丰富,我们占据资料有限,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这一事件为分界线,分两阶段初步总结归纳如下。
建国前毛泽东的合作经济思想及实践
建国前,毛泽东的集体经济观念和世界广泛流行的合作经济思想一脉相承。与西方有所不同的是,合作社是在无产阶级领导之下的。与马克思和列宁有所不同的是,以私人所有为基础的合作社的集体占有制为半社会主义性质。
1、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很重视合作社运动。
1922年,毛泽东曾在安源路矿建立工人消费合作社。1927年,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提出,“合作社,特别是消费、贩卖、信用三种合作社是农民所需要的”。“合经作社运动可以随农会的发展而发展到各地。”(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40~41页,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2、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领导苏区开展合作社运动。
1934年毛泽东在江西苏区已建立了1423个消费合作社、粮食合作社和生产合作社、信用合作社。面对反“围剿”和组织群众生活,农民和小手工业者需要联合起来、互助合作,保留私有制,解决粮食及群众日常用品问题,组织犁牛合作社效果很好。苏维埃曾把土地公有化,农民不安心耕田,后来又分配给农民,激发了农民群众的劳动热忱,效果很好。
3、在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合作经济思想进一步深化。
在延安,毛泽东悉心研究列宁合作经济思想,党在陕甘宁边区建立了信用、生产、运输、医药合作社1280个,在晋察冀边区建立商业合作社3810个。1943年毛泽东在《论合作社》中提出:土地革命和减租减息破坏了封建剥削关系的一大半,这是第一个革命,建设以个体为基础(不破坏个体的私有财产基础)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使生产关系变化了,这是生产制度上的革命,是第二次革命。合社的性质就是为群众服务,,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这是我们与国民党的根本区别。
1943年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劳动英雄大会讲话中指出:“在经济上组织群众的最重要的形式就是合作社。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它使农民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是逐步地集体化,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就是按列宁所说的经过合作社。目前我们的合作社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的集体劳动组织,将来发展为苏联式的集体农庄的那种合作社。集体互助的办法是群众自己发明出来的,应该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广泛组织集体互助的生产合作社。还有三种形式的合作社,消费合作社、运输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以及手工业合作社,我们有了人民群众的这四种合作社,和部队机关学校集体劳动的合作社,这是人民群众得到解放的必由之路,由穷苦变富裕的必由之路,也是抗战胜利的必由之路(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组织起来》第929~932页,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4、毛泽东在边区政府倡导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股份合作经济。
在延安时期开办的合作社也有经验教训。毛泽东在总结经验教训后,否定了一种由政府机关出资兴办的以公股为主体的的合作社,这种股份合作的弊端是:合作社的事业不是面向群众,而是面向政府,是替政府解决经费问题,还向群众摊派,它并不受群众欢迎,也不是群众自己的合作社。是“糟糕”的合作社。毛泽东树立典型是延安南区合作社,把群众需要放在第一位,使合作社真正成为面向群众、为群众谋利的合作社,变公营为“民办官助”、变以公股为基础为以群众私股为基础。在组织人民的经济力量,减免中间剥削,走上了为现实经济条件所许可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各种生产和消费的合作团体的发展道路。建立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股份合作的“合作社”,才能使入股群众有权管理“合作社”的事务,真正成为“合作社”的主人,才能使“合作社”充分照顾入股群众的利益,真正做到减轻群众负担、增加群众收入,使入股群众感到“合作社”确实是他们自己的,进而积极努力地推动“合作社”事业的迅速发展。(以上参阅并引用了王占阳同志《毛泽东股份合作制经济思想研究》)
5、在全国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把合作社界定为劳动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全国解放战争时期,东北解放区建立了7500个供销合作社,社员439万人。
1948年9月毛泽东才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提出:合作社在无产阶级领导下也带有社会主义性质。他认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合作社经济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1949年3月5日,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系统地阐述党在全国胜利后的基本政策,其重点是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转变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方向和基本方针。这是毛泽东为中国集体经济勾画的第一幅蓝图。
毛泽东指出:“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百分之九十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是可能和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的,任其自流的观点是错误的。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费的和信用的合作社和中央、省、市、县、区的合作社的领导机关。这种合作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国人民的文化落后和没有合作社传统,可能使得我们遇到困难;但是可以组织,必须组织,必须推广和发展。单有国营经济而没有合作社经济,我们就不可能领导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逐步地走向集体化,就不可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到将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可能巩固无产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权。谁要是忽视或轻视了这一点,谁也就要犯绝大的错误。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加上私人资本主义,加上个体经济,加上国家和私人合作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这些就是人民共和国的几种主要的经济成分,这些就构成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形态。”(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1432~1433页,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毛泽东把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股份合作制经济定义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有其背景也有其历史局限性。如果毛泽东主席当年能系统阅读马克思《资本论》等不朽著作,他老人家是不会把股份合作制敲定及“半社会主义性质经济”的。改革开放后,工商部门一直坚持股份合作制企业是私营经济,他们可能受到了毛泽东原有观点的影响。党的十五大提出“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对此,一些同志在理论和实践上仍持观望或不支持的态度,也可能受到了毛泽东原有观点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