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深改组审议通过后,《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于近日正式发布,其中正式提出农地的“三权分置”,在现有“集体所有权”和“集体成员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将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分置为集体成员的“承包权”与具体耕作者的“经营权”。
传统社会中,劳动力很少跨区域流动,城乡二元更阻隔了农民进城的道路。这时的农民既是一种身份,也是一种职业。只有集体内农民这一身份才能承包土地,作为职业的农民来经营耕作土地。
但在城市化大潮下,农民的身份与职业开始分离,农民进城务工,不再从事耕作,因其身份承包的土地只能委托他人经营。据统计有2.7亿农民工,对应土地的经营权已经与承包权分离,三权分置也是对现有状态的一种追认。正像一些专家所指出的,此次三权分置的提出,有着“破冰”意义,实践走在了法律和理论的前面,逼着法律和制度去完善。
承包经营权分置为两权、明确经营权的法律地位是“现实所迫”。原有的两权分置制度里,承包经营是农民身份独有的权利,非该集体的机构和个人无权承包经营土地,承包人之外的土地经营者没有权利保障,土地耕作就会利益短期化,经营者倾向利用化肥、农药等提高产出,不利于土壤保护和粮食品质的提高。这种状态也阻碍了农业资本下乡,农业生产无法规模化,不利于技术进步和效率提升,粮食生产成本远高于发达国家。
承包经营权分置为两权,扩展了农民的权利,农民可以将土地使用权流转获得地租,也保护了耕作者的权利,让其有稳定经营的预期,放心进行长期投资。长远来看,非本集体的经营主体可以获得多个承包人的土地,进行规模化经营,有利于中国农业生产的效率提升,较之前有不小的进步。
但三权分置只是一个过渡政策,在部分解决经营者的稳定耕作预期的同时,对作为承包人的农民的权利考虑得远不周全。我们应当明确,城市化到今天,农地的角色发生了巨大变化,从农民获得糊口的收入来源变成农民的财产。但现有的承包权设计更多是基于农民身份的福利配济,而不是一种财产。
首先,承包权的获得和转让依赖于农民的集体成员身份,承包农户转让或退出土地承包权,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并经农民集体同意。承包权的身份属性极大限制了农民的财产权利,抑制了财产的交易价格。农地是农民家庭财产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无法卖出好价格,无法成为农民进城的第一桶金,成为农民市民化的障碍。
其次,农民在承包期的经营权是完整的,享有不被调整、不因在小城镇落户而被剥夺的权利,但这一权利在承包期结束以后无法继承,承包期结束前离开村集体在城里落户的话,将无法再次获得承包权,财产直接归零,这也成为农民在城里落户的顾虑。
与城市居民房产的可继承可无限制转让相比,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利还是受到严重限制的,有必要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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