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实行“三权分置”的历史必然性,以及对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强调了落实“三权分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对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根本地位、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完善“三权”关系作出了具体规定;提出了确保“三权分置”有序实施的任务和工作要求。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进城,到二、三产业就业,相当一部分农户将土地流转给他人经营,承包主体与经营主体分离。农业部公布的数据表明,截至今年6月,全国2.3亿农户中,流转土地的农户超过7000万,比例超过30%,一些地区超过50%。现在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主体已呈现多元化趋势,包括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全国已经有270多万个。它们不一定拥有土地承包权,但是流入了较大规模的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这表明,当前农村的生产力和生产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中央根据农村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出现的新矛盾,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作出决策,决定将以前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户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体制,转变为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新体制。“三权分置”这一制度安排,坚持了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了农户承包权,放活了土地经营权,为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也就是说,它使农村生产关系适应了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客观需要,有望最大程度地解放农村生产力。
今后一个时期,相关各方应当按照《意见》精神,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三权分置”改革,把握改革重点,促使农民集体、承包土地农民和新型农业生产主体三方利益共同协调发展,形成各方共赢的新格局。
推进“三权分置”改革过程中,一定要巩固和发展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宪法》明确规定的,是农村最大最根本的制度,必须长期坚持,毫不动摇。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有利于保证广大农民群众平等享有基本生产资料,是实现共同富裕的一个重要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土地制度无论怎么改,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三权分置”的基础是保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
实行“三权分置”,实质上是新形势下农村集体所有制具体实现形式的探索和创新,在“三权分置”过程中,集体所有权必须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和保证,不能被虚置。因此《意见》强调要始终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根本地位,“三权分置”的基础是保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
为此,要维护农民集体在承包土地的发包、调整、收回、征收以及监督使用等方面的权能;要健全农村集体所有权行使的机制,建立健全集体组织民主议事的机制,切实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监督权、决策权,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的所有权,防止少数人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推进“三权分置”改革过程中,一定要维护好广大承包土地农户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此前的“两权分离”,还是现在实行的“三权分置”,严格保护农户的土地承包权都是一脉相承的。“三权分置”改革很重要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要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各方应依法确保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维护好承包农户使用、流转承包地的各项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取代农户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或者限制其流转土地。
事实上,为了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党的十八大之后,已在农村全面开展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目前,已经有2545个县(市、区)、2.9万个乡镇、49.2个村开展此项工作,已经完成确权面积7.5亿亩,接近家庭承包耕地面积的60%。“确实权、颁铁证”,让农民放心,土地承包权是农民的,是长久不变的。不管农民是外出务工,还是在家;不管是农民家庭经营,还是通过流转经营权由其他主体经营,土地承包权始终存在。这就给了承包土地的农民一颗“定心丸”。
推进“三权分置”改革过程中,一定要保障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是实施“三权分置”的重要目标之一。《意见》围绕放活经营权作出了相应规定:一是明确了经营权内涵。明确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一定期限内的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强调在保护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的基础上,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以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二是明确了经营权的权能,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土地,经过承包农户同意,经营主体可以依法依规,改善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还可以经承包农户同意,向农民集体备案后再流转给其他主体,或者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流转土地被征收时,可以按照合同获得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三是鼓励创新方式,鼓励采用土地入股、土地托管、代耕代种,通过多种方式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探索更有效的放活经营权的途径。相关方面应当认真执行这些规定,这将有利于保障各类新型农村土地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调动其扩大流转土地的面积和长期持续经营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从根本上改变农村的面貌。
可以相信,只要相关各方认真按照《意见》的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三权分置”改革,就一定会促使农民集体、承包土地农民和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实现利益共赢,为农业现代化发展、国家粮食安全保障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持续和强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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