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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出台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意见
发布时间:2016-08-31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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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集体林权流转顺畅,国家林业局近日出台了《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不包括依法征收致使林地经营权发生转移的情形。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暂不进行转让,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权属不清或有争议、应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未依法取得抵押权人或共有权人同意等情况下的林权不得流转。林权流转应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和林地林用及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意见》提出,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的,流转方案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要事先报乡(镇)政府批准。林权再次流转的,应按照原流转合同约定执行,并告知发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须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方可流转。委托流转的,应当有林权权利人的书面委托书。林权流入方应当具有林业经营能力,鼓励各地依法探索建立工商资本租赁林地准入制度。

      《意见》强调,各地要完善县级林业服务平台功能,逐步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加强林权流转信息公开,可采取减免费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农户和其他林业经营主体到林权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公开市场进行林权流转交易。要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不良行为,指导和监督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协会工作。各地要加强林权流转合同管理,探索建立合同网签和面签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信用承诺,并纳入交易主体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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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出台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意见
发布时间:2016-08-31
来源:人民日报

    为确保集体林权流转顺畅,国家林业局近日出台了《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集体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不包括依法征收致使林地经营权发生转移的情形。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暂不进行转让,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权属不清或有争议、应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未依法取得抵押权人或共有权人同意等情况下的林权不得流转。林权流转应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和林地林用及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意见》提出,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的,流转方案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要事先报乡(镇)政府批准。林权再次流转的,应按照原流转合同约定执行,并告知发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须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方可流转。委托流转的,应当有林权权利人的书面委托书。林权流入方应当具有林业经营能力,鼓励各地依法探索建立工商资本租赁林地准入制度。

      《意见》强调,各地要完善县级林业服务平台功能,逐步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加强林权流转信息公开,可采取减免费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农户和其他林业经营主体到林权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公开市场进行林权流转交易。要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不良行为,指导和监督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协会工作。各地要加强林权流转合同管理,探索建立合同网签和面签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作出公开信用承诺,并纳入交易主体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