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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企业所得税主要优惠政策汇总及摘要
发布时间:2016-01-08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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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主题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1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1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相关法规文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题

201511日至2017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5101日起至2017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法规文件: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108号)

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单位按照前述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相关法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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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企业所得税主要优惠政策汇总及摘要
发布时间:2016-01-08
来源:互联网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主题

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1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1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相关法规文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题

201511日至2017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5101日起至2017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法规文件: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108号)

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单位按照前述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相关法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