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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旭初: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四大问题
发布时间:2015-09-18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2015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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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徐旭初撰文指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是对乡村两级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集体财产不可分割的前提下,按照合作制原则、借鉴股份制形式,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将原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为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实行社区股份合作制,是推进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形式之一。

    在推进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防止超经济强制性改革。防止由领导班子代为行使决策权,在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进程中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二、防止将社区股份改革与社会保障工作“生硬捆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有助于解决农民改革后的社会保障问题,但社会保障问题对于不同阶层、不同年龄段的人来说意义和价值是不同的,应细化推进。三、防止改革成为福利性的制度安排。一些地区片面认为搞社区股份合作制,是提高农民的福利水平和经济收入的一个途径,即只考虑到存量问题,没考虑增量问题。因此,首先要明晰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还权于民,成员(股东)以其股份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其次,激励农民从自身利益关系上关心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第三在集体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让持股农民分配得到应有的红利。四、改革中“畏难畏险”。有些地方搞股份合作制改革,因为怕乱,怕出问题而迟迟不进行。实际上,各级政府应充分了解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在解决农村社区诸多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大胆尝试,大力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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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旭初: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四大问题
发布时间:2015-09-18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2015年第9期

    日前,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教授徐旭初撰文指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是对乡村两级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集体财产不可分割的前提下,按照合作制原则、借鉴股份制形式,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将原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为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实行社区股份合作制,是推进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形式之一。

    在推进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防止超经济强制性改革。防止由领导班子代为行使决策权,在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进程中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二、防止将社区股份改革与社会保障工作“生硬捆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有助于解决农民改革后的社会保障问题,但社会保障问题对于不同阶层、不同年龄段的人来说意义和价值是不同的,应细化推进。三、防止改革成为福利性的制度安排。一些地区片面认为搞社区股份合作制,是提高农民的福利水平和经济收入的一个途径,即只考虑到存量问题,没考虑增量问题。因此,首先要明晰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还权于民,成员(股东)以其股份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其次,激励农民从自身利益关系上关心和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第三在集体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让持股农民分配得到应有的红利。四、改革中“畏难畏险”。有些地方搞股份合作制改革,因为怕乱,怕出问题而迟迟不进行。实际上,各级政府应充分了解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在解决农村社区诸多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大胆尝试,大力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