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工会曾经是推行职工持股制度的鼓吹者,也是运作职工持股会的担纲人。在全面推进深化改革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企业员工持股,无疑为沉寂已久的职工持股制度和职工持股会建设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把握新的历史机遇 重塑新的历史发展
——重拾对职工持股、职工持股会的重视
郑飞星
工会曾经是推行职工持股制度的鼓吹者,也是运作职工持股会的担纲人。在全面推进深化改革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企业员工持股,无疑为沉寂已久的职工持股制度和职工持股会建设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一、发展中的历史曲折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我国探索推行企业股份制改革,其中思路之一就是由国有企业改制成为包含内部职工持股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但1993年、1994年国务院和原国家体改委两次发文,要求“立即停止内部职工股的审批和发行”。2000年以后,各地推动新一波国企改革,明确企业股权向经营层集中。此后,各界对职工持股、职工持股会存在和发展多有疑虑。对企业在重组、兼并以及清算中如何处置职工持有的股本金,由于情况复杂,造成许多纠纷。
二、重新为职工持股正名
1.构建职工持股新的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赋予了推行职工持股新的意义。《决定》要求“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通过职工持股,使职工不仅领取工资收入,而且享有部分产权收益,职工的企业主人地位也能够得到进一步的体现。
2.破除职工持股旧的误区。发展职工持股,当初有人认为会“固化”了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其实,不能以职工是否持股(股本金)或者持股(股本金)数量的多少,将他们个体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固化”下来。
三、解决好推进中的实际问题
1.依法设立职工股。要深刻理解《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的论述,积极研究在以往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推出有关法律法规,指导、规范职工持股。
2.职工持股的不同形式。
(1)采用职工持股会组织形式持股。职工持股会一般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企业内部职工股的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2)推行期权期股制度。期股制的对象主要是包括经营者在内的高层管理人员和开发、营销、技术骨干。实行期股制后,目的是对上述对象进一步激励和约束。
(3)全员持股。符合《公司法》规定、人数较少的企业也可以实行全员持股。
3.职工与持股会的关系。第一,职工持股应该坚持自愿参与的原则。职工持股的方案应该通过职代会审议。第二,职工持股会具备股东资格,持股职工不具备股东资格,持股职工只是持有公司的股本金。第三,职工股本金的转让必须通过持股会进行,具体办法在《持股会章程》中明确。
4.工会与持股会的关系。工会不能包办代替应由职工持股会讨论和决策的事项。职工持股会以工会法人持股所发生的债务,也只能按照《公司法》《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规定,以职工持有的股份承担责任。
5.职工股本金的比例。从以往经验来看,职工股本占企业总股本的比例不能过低,大型企业最低应在10%以上,中小企业应在30%以上。
6.职工股本金的来源。
(1)职工货币资本投入。我国的职工持股,只能主要靠职工自身货币投入。
(2)企业历年工资结余派发。一般地说,企业里都结存有因种种原由未处理完的工资结余。这部分结余应利用改制之机,合理合法地分配给职工。
(3)集体资产配发。根据《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改制中,可以将这部分资产配发给职工,具体办法可参照上条执行。
(作者系江苏省总工会工资集体协商专家指导组成员。本文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