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在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方向上再出实质性举措。会议要求,加快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努力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武装“中国制造”,推出附加值更高、市场竞争力更强的产品,并提出将根据实施情况,适时扩大政策适用的行业范围。
本次出台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二是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三是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规定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加速折旧方法,促进扩大高技术产品进口。
当前中国经济面临稳增长与调结构的矛盾,不能继续依靠政府搞固定资产投资,如何调动市场积极性成为一个难题。目前的加速折旧新政策则一箭双雕的解决了这个问题,因为它会鼓励制造业投资来稳定经济,但鼓励的主要是新兴产业的投资以及传统产业的研发投入,因此,这一政策既刺激了投资,又有助于调整结构。应该注意到,此次新兴产业与高端制造业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被全面列入加速折旧范围,而不仅仅只是研发投资。
这一政策还起到延期企业纳税的作用并缓解短期的资金链压力。目前中国企业利润率下滑,资金成本过高,开支动力不足,资金链压力较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测算,仅A股所有上市公司第一年由此节省税收高达2333亿元,相当于2013年经营活动现金流总额的7.8%。如果将所有企业包括在内,节省税收的规模将更大。一旦企业税负降低,就会缓解现金流压力,这也可以间接地降低实体经济融资利率,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以100万元以下新购设备费用化为例,在新政前,企业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等均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并按年提取折旧费用,如电子仪器设备的折旧年限一般为3至8年,残值率为3%至5%,方法上主要采用直线折旧法,相应的年折旧率约11%至33%。本次新政实施后,企业新购的仪器、设备等将未来3至8年的折旧费用加上残值一并提前至当期费用化处理,从而大幅提高了企业在当期可在所得税前抵扣的期间费用,从而相应地降低了企业的实际税负。
据了解,目前,我国制造业企业在折旧上一般采用直线法,即将固定资产的计提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相等。而双倍余额递减法是用直线法折旧率的两倍作为固定的折旧率乘以逐年递减的固定资产期初净值,得出各年应提折旧额的方法。与直线法相比,折旧速度的提高缩短了折旧年限,企业在折旧期间内的年折旧费用相应提高,从而减少了所得税开支。
随着中国经济增速放缓,宏观环境趋于恶化,为企业减少税负的声音越来越多,因为传统产业承受市场需求不足以及融资成本过高的双重压力,这也影响其投入更多资金用于技术升级与设备更新。此次加速折旧新政,相当于回应了这种声音,如果企业状况恶化,不排除未来会针对某些企业直接减税。
本次加速折旧政策对于正处于升级换代之中的制造业企业是一个好消息,这也是新政的目的所在。通过减轻税负,加快企业设备更新、科技研发创新,扩大制造业投资,对于传统产业“破茧化蝶”,同时又刺激新兴产业的大发展,实现提质增效升级和持续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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