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浙江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1号),要求完善配套制度,创新运行机制,全面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到2014年底,全省50%以上的村经济合作社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到2015年底,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基本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到2017年,基本建立起“确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实现社员对集体资产产权长久化、定量化享有,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意见提出,要创新运行机制。一是完善经营机制。建立健全以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责任制,实行经营管理绩效与经营者收入挂钩。总结推广经营班子年薪制、风险抵押金制以及外聘职业经理人、独立董事等经营管理机制。引导有条件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探索股权激励机制,激发经营者的积极性。对村集体资产进行重大投融资、整体出租、抵质押贷款等事项,由股东大会或由股东大会授权的股东代表大会决定。二是规范财务制度。股份经济合作社继续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严格实行财务“阳光”公开制度,接受监事会和全体股东的监督,同时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规范股权收益分配,在有净收益的前提下,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福利费用后,实行按股分红。三是创新发展方式。引导和鼓励股份经济合作社根据自身资产和自然资源状况,运用项目制、现金配股、土地入股等方式,与股东、相关市场主体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对已撤村建居、集体土地全部征收、旧村改造全面完成、社会保障和社会事务管理与城市完全接轨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可探索公司化等方式提高市场化运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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