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天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包括总则、创业扶持、资金支持、创新推动、转型升级、市场开拓、服务保障、权益保护、附则等九章共53条。
《条例》针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将近年来国家和天津市出台的一系列有效政策措施进行提炼,予以法定化,在强化政府职责、加大政策支持、营造公平环境、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小微企业、推动科技创新、促进转型升级、改善融资服务、完善公共服务等方面有了新的突破。主要包括以下多项措施:
区县人民政府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本区域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主办或者资助建立的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将向中小企业提供免费或者低费用的服务;鼓励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节能环保型等中小企业,支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引进龙头骨干企业;优先安排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用地指标;鼓励各类资本在重点产业集聚区和功能区以及利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闲置商务楼宇和工业厂房等,建设、改造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国有土地,优先供给科技型中小企业、龙头项目、创新研发中心等建设;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提高对中小企业信贷规模和比重。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有条件的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产业化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应用电子商务平台和公共信息平台开拓国内外市场;以政府名义主办或者政府委托主办的展览展销活动,为中小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展位或者展馆,并适当降低中小企业参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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