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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将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条例
发布时间:2014-08-04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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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条例》,将于201410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组织化水平,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一是规范农民合作社设立运行。《条例》规定,农民从事种植、养殖、捕捞生产;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和运输;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服务;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农村家庭手工业;农业休闲观光和乡村民俗文化旅游;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依法可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还明确,农民可以跨区域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加入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是依法保障支持政策落实,《条例》规定,市和有农业的区县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农业综合开发、国土综合整治、水土保持、标准化农田创建、农业产业化等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项目,应当优先选择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科研和推广项目纳入科技计划支持范围,优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科技、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引进新品种、应用新技术的项目优先立项,并补助相关费用。

三是提供多渠道金融支持。《条例》规定,市有关部门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农村信用体系和信用信息平台。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订单、农用生产设施、农业机械、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可以予以贷款贴息。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农产品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和农业机械作业等方面,提供保险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费用,按照规定享受财政补贴。

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天津市农业合作社出现了蓬勃发展的态势。截至20144月底,全市工商登记注册的合作社达到5600家,通过各类服务带动约35万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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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将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条例
发布时间:201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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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条例》,将于201410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组织化水平,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一是规范农民合作社设立运行。《条例》规定,农民从事种植、养殖、捕捞生产;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和运输;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服务;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农村家庭手工业;农业休闲观光和乡村民俗文化旅游;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依法可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还明确,农民可以跨区域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加入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是依法保障支持政策落实,《条例》规定,市和有农业的区县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农业综合开发、国土综合整治、水土保持、标准化农田创建、农业产业化等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项目,应当优先选择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科研和推广项目纳入科技计划支持范围,优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科技、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引进新品种、应用新技术的项目优先立项,并补助相关费用。

三是提供多渠道金融支持。《条例》规定,市有关部门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农村信用体系和信用信息平台。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订单、农用生产设施、农业机械、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可以予以贷款贴息。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农产品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和农业机械作业等方面,提供保险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费用,按照规定享受财政补贴。

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天津市农业合作社出现了蓬勃发展的态势。截至20144月底,全市工商登记注册的合作社达到5600家,通过各类服务带动约35万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