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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市职工持股试行办法比较(二)
发布时间:2014-07-25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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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借鉴国内实行职工持股制度的省市的经验,现将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深圳市、江苏省、浙江省、南京市、宁夏自治区、陕西省、广东省、甘肃省、厦门市、安徽省、黑龙江省、云南省、青海省、济南市等17个省市的职工持股试行办法比较如下,以供参考。(为阅读方便,全文共分三部分,以下为此文之二)

 

  五、职工持股的权益和股权管理

  1、深圳:(1)内部员工股不转让、不继承;(2)员工脱离公司时,不再持有内部员工股,其所持有股份由员工持股会按公司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转作预留股份,股款退还个人或合法继承人;(3)经营者离开本公司,经离任审计后,由持股会按公司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转作预留股份。(4)科技人员所持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不满3年而脱离公司,由员工持股会回购股份,转作预留股份,可酌情将30%--50%的股金支付给本人。如满3年,则按公司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股金支付给本人。

  2、广东:(1)原则上,员工持股不转让、不交易、不继承。(2)内部职工股份的转让,必须符合规定的转让条件,并只能在本公司的职工之间进行。职工调离企业,其股份可以带走,如需转让,须转让给本公司的职工。职工死亡,其股份由合法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如需转让股份,亦须转让给股份公司的职工;上述股份的转让、继承,均须到证券登记公司办理手续和过户登记。股份公司应将有关股份转让、继承和带走的情况在年底查核股东的书面报告中加以说明,并接受证券主管机关的检查(3)内部职工股转让的价格,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商定,公司可根据每股资产净值和投资回报率予以指导。(4)发行内部职工股股权证须报证券主管机关批准,由证券经营机构具体办理。

  3、浙江:内部职工股允许在职工之间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在其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份。职工所持股份不得退股,但遇职工股东调出、辞职、除名、退休、死亡等情况,可由企业按公司章程或持股会章程处理。

  4、江苏:(1)职工对其货币出资部分具有转让权,其转让范围仅限于公司内部人员。(2)职工对企业派股部分不享有所有权、转让权、继承权,仅享有分红受益权。(3)在本公司工作满1年,并与其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包括外派人员)可购买职工股。公司及其分公司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是否购买本企业职工股,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4)持股职工经批准脱离本公司或者死亡,公司应参照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值将职工货币出资形成的股权购回,同时将派股收回;公司购回的股份留作新职工认购。新调入职工1年后可按规定自愿购买职工内部股。

  5、济南市:(1)会员个人持有的职工集体股可在职工之间进行转让,不得向非职工转让,转让价格双方协商而定。(2)会员经企业同意调离本企业,或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所持股份可转让给其他会员。(3)公司经批准转为发起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时,职工持股会解散,会员认购的职工股,可转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股。经批准转为上市公司的,职工集体持股可按有关规定执行。(4)企业职工集体股,经全体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股东。部分转让的按比例减少会员持股数量,全部转让的,解散职工持股会。(5)公司终止或破产的,持股会会员按出资比例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后,解散内部职工持股会。

  6、安徽省:(1)允许职工持有的股权在本公司内部转让,转让的价格依照本公司每股净资产及收益状况确定。职工股权转让后,应当及时办理过户手续。(2)内部职工股股权转让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由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制定。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职工持股原则上不得退股。但遇持股职工调出、辞职、退休、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死亡和被公司除名、辞退等情况,可依照公司章程或者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规定处理。(4)内部职工股可以由职工个人直接持有,也可设立职工持股会集中管理。

  7、厦门市:(1)到厦门产权交易中心办理股权托管登记,领取股权托管凭证;(2)员工脱离企业时,其股份必须在企业内部转让。(3)鼓励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入股,也允许少数员工暂时不入股。暂未入股的员工,今后可以在企业预留股份或增资扩股时投资入股。

  8、黑龙江:(1)内部员工股不转让、不继承;(2)员工脱离公司时,不再持有内部员工股,其所持有股份由员工持股会按公司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转作预留股份,股款退还个人或合法继承人。回购的股份,留作奖励股或由新员工认购。(3)原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法人股东向内部职工转让部分股权和向员工增发新股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和新股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资产评估确认后的每股净资产价值。

  9、云南:内部职工股股份不得在会员之间自行转让。会员离开公司或者死亡,由职工持股会以内部职工持股名册记载的持股数额为标准,参照上年度公司每股资产价值计算,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得股金,同时将其相应份额的内部职工股股份转让给其他会员。

  10、甘肃省:净资产增值奖励给经营者、中层管理人员和其他职工的股份,退休前不得转让、回购。调离、辞退(包括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司的,股份收回,归赠股前资本所有者。经营者中层管理人员和其他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其赠股可继续持有,也可转让,或由公司回购。回购按上年度末每股净资产计算。

  11、青海省、陕西:会员死亡、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特殊原因退出职工持股会,其出资由职工持股会以会员出资名册记载的会员出资金额和持股数为基准,参照职工持股会上年度每单位出资拥有的净资产退回,或者由职工持股会依据上述原则快助其转让给其他会员。

  12、北京市:(1)会员的出资在职工持股会成立3年内不得转让。3年后只能在公司内部职工之间转让,不得在社会上转让交易(2)职工调离、辞职、辞退、开除、死亡,自动退出职工持股会,职工退休时,可以退出职工持股会。其出资额可参照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转让给公司其他职工,或留作新职工认购。(3)经批准,公司改组为上市公司之后,职工持股会的股份的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4)会员大会唷会员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13、上海市:(1)内部职工股不得上市交易;(2)职工经公司同意调离或者死亡,自动退出职工持股会,由职工持股会以职工持股名册记载的会员出资金额和持股数为标准,参照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收回,转让给其他会员。(3)公司经批准改组为上市公司后,原公司职工持股会所持股份作为发起人股,不得上市交易。公司职工按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在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额度10%的范围内,另外认购内部职工股,这部分股票可根据证券管理部门的规定上市交易。(4)经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可将部分奖金作为内部职工股;经股东大会和职工持股会同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将部分内部职工股设定为优先股。

  14、宁夏:(1)内部职工个人股,个人不准交易;未经持股会批准不得转让。(2)职工调离企业或者死亡的,其所持股份可由职工持股会按股本原值购回,股本价款归还职工本人或其继承人,也可以经理事会批准,在内部职工中转让;持股会购回的股份,留作新职工认购或扩股时使用。

  15、天津:会员出资由持股会统一管理和持有。

  

  六、股份的设置和持股比例

  (一)股份的设置

  1、深圳: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内部员工持股原则上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设置,个别企业也可通过产权转让方式设置。

  2、浙江、江苏:内部职工股既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设置,也可通过产权受让方式设置。

  3、济南:公司在设立和增资扩股时,可设置内部职工集体股。

  4、安徽:(1)设立为公司或者已改建为公司的,可以采取增资扩股的方式设置,也可以采取购买公司部分股权的形式设置;(2)拟改建为公司的,可采取职工个人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作为发起人设置,也可以采取购买企业产权的形式设置,购买企业产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甘肃: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公司内部职工人数较少的,可采取以发起人方式由自然人直接持股;公司内部职工人数较多的,职工通过持股会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6、北京:试点企业在改制为公司或会员增资扩股或股东向职工转让股份时,可以设立职工持股会。

  7、上海市、陕西:公司在设立和增资扩股时,可以吸收内部职工持股。经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可将部分奖金作为内部职工股。

  8、南京市: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内部员工持股原则上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设置,也可通过产权转让方式设置。

  (二)持股比例

  1、深圳:(1)公司总股本在5000万元-2亿元左右,员工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35%1000万元-5000万元的,占35%--50%左右;1000万元以下的员工持股可占50%以上。(2)高新科技企业和商贸企业,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员工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3)董事长、经理持股额原则上为员工平均持股额的5-10倍。

  2、浙江、安徽:董事长、经理持股额原则上为员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以上。允许经营者持大股,鼓励业务和技术骨干多持股。认购股额在职工平均持股额5倍以上的,可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由公司签发“股权证明书”。

  3、江苏:(1)企业主要负责人个人持股数额应当是职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以上。允许经营者持大股,允许业务、技术骨干多持股。职工持股会内部不实行自然人控股。持股额超过平均持股额5倍的应当作为自然人持股,不参加持股会。(原规定:董事长、经理出资任股额一般不得低于职工平均出资认股额的2倍,亦不得高于5倍。)(2)允许国有小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总额占控股地位;允许职工以产权受让方式全额置换小企业的国有股权。

  4、厦门:非国有必须控制的垄断部门鼓励员工控股;企业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持股且持股比例应当高于一般员工。

  5、黑龙江:(1)在股权设计中,从总股份中设定一定比例为员工持股股份,一般不应超过本企业股本总额的30%;(2)按照企业注册资本额3000万元以下、3-5千万元、5000万元以上三个档次,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持股额度最高不能超过员工持股总额的3%2%1%。(这点与陕西相同)

  6、甘肃:(1)公司职工持股比例最少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非国家垄断和没有特殊规定的行业,根据需要和可能,职工持股可以达到相对控股或绝对控股的比例;(2)董事长、经理出资任股额一般不得低于职工平均出资认股额的3--5倍;(3)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度提高经营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的持股限额。技术人员以技术入股,不受有关比例规定的限制。

  7、北京市:职工持股会每一名会员的出资额最高不超过职工持股会注册金额的5%

8、南京市:(1)公司董事长、经理持股额与一般职工持股额应保持合理比例,原则上为职工平均持股额的10倍左右;公司内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可视情况提高持股比例,具体比例在公司章程和持股会章程中载明。(2)公司总股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职工持股比例一般可占公司股份的35%--50%;总股本在1000万元以下的,职工持股的比例一般可占到50%以上。

 

  七、分配和认购程序

  (一)各省市认购原则几乎统一为:

  1、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2、坚持自愿出资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分配

  1、深圳:公司应依据员工个人的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等因素,通过评分的办法确定员工认购的股份数额,具体评分办法由各公司自行确定。

  2、广东:股权分配的范围为:(1)股份公司的在册职工(包括在本公司工作,并在劳动工资花名册上正式列名的工人、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2)股份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工资关系仍在该股份公司的人员;(3)股份公司全资附属企业的在册职工;(4)股份公司及其全资附属企业的离退休人员。

  3、江苏:对于经审计确认合法的历年的工资、奖金结余,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以按职工工龄、贡献、职务等量化给职工。量化部分可以参加分红、表决,但不得转让和继承。

  4、浙江:(1)企业应依据职工的岗位、工龄、贡献和技能等,确定职工持股的数额。(2)国有独资企业改制时,可经企业职代会决议,将原企业部分工资基金积余折成公司股份,计提总额一般不超过余额的50%,人均不超过3万元,按职工贡献大小、责任轻重、工龄长短划给职工,职工可以此参加分红、表决,但不能转让和继承。

  5、厦门:内部员工持股的方式可以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将企业的净资产作价折股出让给员工,员工也可以出资形式重新投资入股。企业可以把经存的公益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属于职工公共积累的资金按规定配给职工。

  6、黑龙江:持股的具体额度由工会在本企业的工龄、岗位和贡献等因素,民主意见后确定。

  7、甘肃:(1)公司依据职工个人的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等因素,确定职工认购的股份数额,具备条件的可以试行净资产增值奖励职工股份的办法。(2)经营者、中层管理人员、其他职工三个层次内部,不搞平均主义,根据岗位、责任、贡献大小有所区别。具体幅度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股东大会批准,纳入公司章程。(3)职工持股的范围:在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工作满1年,并在劳动工资名册上列名的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公司派往境内外子公司、关联公司、代表处、办事处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人员: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

  8、青海:(1)职工持股会接纳会员出资,可依据其职务、岗位、工龄、贡献的不同有所差异,但要限定在适当的比例之内。(2)持股的范围:公司成立时,在公司或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工作并在劳动工资花名册上列名的原固定职工和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职工(不含临时工);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外派人员:公司的董事、监事;公司的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在册职工;公司及公司的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

  9、北京市、上海市:(1)持股的范围:设立职工持股会或职工持股会增资时,在公司和分公司工作的并在劳动工资名册上列名的职工;公司的董事、监事;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仍在本公司的职工。

  10、陕西:(1)公司发行股份时,公司和分公司的在册职工;(2)离、退休和退养职工;(3)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职工;(4)公司的董事、监事。

  11、宁夏:(1)在本企业或企业集团核心层紧密层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在册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均可按章程的有关规定自愿投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人不得持有本企业内部职工股。(2)职工个人的持股额度由工会根据责任与利益相一致的原则确定。

  (三)认购程序

  各个省市的认购程序大概为以下几个程序:

  1、员工向工会提出购股申请;

  2、工会审查员工持股资格;

  3、根据员工股份认购方案确定个人持股额度;

  4、公告员工持股额度;

  5、办理购股手续;

  6、员工向工会缴付购股资金、工会向员工出具“员工股权证明书”;

  7、公司应妥善保管员工持股名册并上报审批部门备案。

 

  八、资金来源

  1、深圳:(1)员工购股的资金来源由个人出资,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个人以现金出资购股;由公司非员工股东担保,向银行或资产经营公司贷(借)款购股;可将公司公益金划为专项资金借给员工购股,借款利率由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参照银行贷款利率自行决定。(2)高新技术企业可将科技成果作价折股分配给有贡献的经营者和技术骨干。科技人员的个人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已在公司折价入股除外。(3)内部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中,在改制时员工的现金不得低于认购额的60%,贷(借)款的认购额不得高于应认购额的40%

  2、广东:(1)个人出资;(2)企业如有以前年度结余的奖励基金,可提取一定比例奖励给优秀员工认购股份;如有以前年度结余的工资和福利基金,可提取一定比例,按员工贡献大小、工龄长短等分配给员工认购股份。(3)企业出资者同意的其他方式。

  3、江苏:(1)职工应当按不低于11的比例以现金认购股份;(2)企业改制后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有关指标的,经企业产权方和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将净资产增值部分的10%折股用于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重大贡献的企业人员。

  4、济南:职工以货币出资;企业在按劳分配给职工货币工资后的结存工资,在留足储备基金后,剩余部分,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转作职工股。

  5、安徽:(1)以现金出资。(2)公司的科技成果转化后新增的税后留利,经科技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划出一定的比例折成公司股份,奖励给该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者。(3)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将经营者的部分或者全部年薪折成股份。(4)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将原企业工资基金的结余按照职工贡献大小、责任轻重、工龄长短分配作职工入股的股金。但分配的工资基金的结余不得超过总额的70%。以企业职工工资基金结余分配的股金,可以按股分红、表决,但不得转让、继承。(5)以其他合法的形式取得股权。

  6、厦门:企业内部员工持股的资金投入,由员工个人以现金形式支付,也可以用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专有技术、专利等作价入股,具体作价及方式等需有关批准机关确定。员工持股的资金投入应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但应在改制时付清不低于认购股数相应金额的60%,其余部分认购款应与公司签订借款手续,按银行同期借款利息,在二年内付清本息。

  7、黑龙江:员工个人持股资金的来源,按照个人自愿出资为主,多渠道集资为辅的原则,可以采取以下形式:(1)、员工个人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出资认购公司股份;(2)、为鼓励员工持股,有条件的企业可由企业划出专项资金,借贷给员工作为认购持股股本,贷款的本息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偿还期限,人员工工资和红利中扣除。偿还期限可为5年至8年。(3)、将企业历年积累的部分公益金划转为员工持股股金,提供给员工。(4)、企业可按适当比例提取年度可分配利润作为奖励红股资金。(5)、上述四项员工持股形式的比例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但员工现金购买部分不少于员工持股总额的三分之一。

  8、甘肃:以现金出资为主。具体可采用三种方式:(1)个人以现金出资人股;(2)科技人员可以专利技术折价入股。对属职务发明的技术成果,经评估,可将技术价值的20%量化给发明者个人持股;新进入公司的科技人员可以带入的先进技术折价入股;(3)可以将公司公益金划为专项资金借给职工购股,借款利率由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参照银行贷款利率自行确定。

  9、青海:公司职工出资以现金出资为主,多渠道配给为辅的原则。可采取下列形式:(1)职工个人按规定程序和标准以货币出资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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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借鉴国内实行职工持股制度的省市的经验,现将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深圳市、江苏省、浙江省、南京市、宁夏自治区、陕西省、广东省、甘肃省、厦门市、安徽省、黑龙江省、云南省、青海省、济南市等17个省市的职工持股试行办法比较如下,以供参考。(为阅读方便,全文共分三部分,以下为此文之二)

 

  五、职工持股的权益和股权管理

  1、深圳:(1)内部员工股不转让、不继承;(2)员工脱离公司时,不再持有内部员工股,其所持有股份由员工持股会按公司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转作预留股份,股款退还个人或合法继承人;(3)经营者离开本公司,经离任审计后,由持股会按公司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转作预留股份。(4)科技人员所持科技成果折股的股份不满3年而脱离公司,由员工持股会回购股份,转作预留股份,可酌情将30%--50%的股金支付给本人。如满3年,则按公司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股金支付给本人。

  2、广东:(1)原则上,员工持股不转让、不交易、不继承。(2)内部职工股份的转让,必须符合规定的转让条件,并只能在本公司的职工之间进行。职工调离企业,其股份可以带走,如需转让,须转让给本公司的职工。职工死亡,其股份由合法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如需转让股份,亦须转让给股份公司的职工;上述股份的转让、继承,均须到证券登记公司办理手续和过户登记。股份公司应将有关股份转让、继承和带走的情况在年底查核股东的书面报告中加以说明,并接受证券主管机关的检查(3)内部职工股转让的价格,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商定,公司可根据每股资产净值和投资回报率予以指导。(4)发行内部职工股股权证须报证券主管机关批准,由证券经营机构具体办理。

  3、浙江:内部职工股允许在职工之间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在其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份。职工所持股份不得退股,但遇职工股东调出、辞职、除名、退休、死亡等情况,可由企业按公司章程或持股会章程处理。

  4、江苏:(1)职工对其货币出资部分具有转让权,其转让范围仅限于公司内部人员。(2)职工对企业派股部分不享有所有权、转让权、继承权,仅享有分红受益权。(3)在本公司工作满1年,并与其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包括外派人员)可购买职工股。公司及其分公司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是否购买本企业职工股,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4)持股职工经批准脱离本公司或者死亡,公司应参照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值将职工货币出资形成的股权购回,同时将派股收回;公司购回的股份留作新职工认购。新调入职工1年后可按规定自愿购买职工内部股。

  5、济南市:(1)会员个人持有的职工集体股可在职工之间进行转让,不得向非职工转让,转让价格双方协商而定。(2)会员经企业同意调离本企业,或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所持股份可转让给其他会员。(3)公司经批准转为发起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时,职工持股会解散,会员认购的职工股,可转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股。经批准转为上市公司的,职工集体持股可按有关规定执行。(4)企业职工集体股,经全体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股东。部分转让的按比例减少会员持股数量,全部转让的,解散职工持股会。(5)公司终止或破产的,持股会会员按出资比例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后,解散内部职工持股会。

  6、安徽省:(1)允许职工持有的股权在本公司内部转让,转让的价格依照本公司每股净资产及收益状况确定。职工股权转让后,应当及时办理过户手续。(2)内部职工股股权转让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由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制定。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职工持股原则上不得退股。但遇持股职工调出、辞职、退休、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死亡和被公司除名、辞退等情况,可依照公司章程或者职工持股会章程的规定处理。(4)内部职工股可以由职工个人直接持有,也可设立职工持股会集中管理。

  7、厦门市:(1)到厦门产权交易中心办理股权托管登记,领取股权托管凭证;(2)员工脱离企业时,其股份必须在企业内部转让。(3)鼓励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入股,也允许少数员工暂时不入股。暂未入股的员工,今后可以在企业预留股份或增资扩股时投资入股。

  8、黑龙江:(1)内部员工股不转让、不继承;(2)员工脱离公司时,不再持有内部员工股,其所持有股份由员工持股会按公司上年末每股帐面净资产值回购,转作预留股份,股款退还个人或合法继承人。回购的股份,留作奖励股或由新员工认购。(3)原有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法人股东向内部职工转让部分股权和向员工增发新股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和新股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资产评估确认后的每股净资产价值。

  9、云南:内部职工股股份不得在会员之间自行转让。会员离开公司或者死亡,由职工持股会以内部职工持股名册记载的持股数额为标准,参照上年度公司每股资产价值计算,付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得股金,同时将其相应份额的内部职工股股份转让给其他会员。

  10、甘肃省:净资产增值奖励给经营者、中层管理人员和其他职工的股份,退休前不得转让、回购。调离、辞退(包括死亡)等原因离开公司的,股份收回,归赠股前资本所有者。经营者中层管理人员和其他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其赠股可继续持有,也可转让,或由公司回购。回购按上年度末每股净资产计算。

  11、青海省、陕西:会员死亡、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特殊原因退出职工持股会,其出资由职工持股会以会员出资名册记载的会员出资金额和持股数为基准,参照职工持股会上年度每单位出资拥有的净资产退回,或者由职工持股会依据上述原则快助其转让给其他会员。

  12、北京市:(1)会员的出资在职工持股会成立3年内不得转让。3年后只能在公司内部职工之间转让,不得在社会上转让交易(2)职工调离、辞职、辞退、开除、死亡,自动退出职工持股会,职工退休时,可以退出职工持股会。其出资额可参照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转让给公司其他职工,或留作新职工认购。(3)经批准,公司改组为上市公司之后,职工持股会的股份的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4)会员大会唷会员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13、上海市:(1)内部职工股不得上市交易;(2)职工经公司同意调离或者死亡,自动退出职工持股会,由职工持股会以职工持股名册记载的会员出资金额和持股数为标准,参照公司上年度每股净资产收回,转让给其他会员。(3)公司经批准改组为上市公司后,原公司职工持股会所持股份作为发起人股,不得上市交易。公司职工按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在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额度10%的范围内,另外认购内部职工股,这部分股票可根据证券管理部门的规定上市交易。(4)经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可将部分奖金作为内部职工股;经股东大会和职工持股会同意,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将部分内部职工股设定为优先股。

  14、宁夏:(1)内部职工个人股,个人不准交易;未经持股会批准不得转让。(2)职工调离企业或者死亡的,其所持股份可由职工持股会按股本原值购回,股本价款归还职工本人或其继承人,也可以经理事会批准,在内部职工中转让;持股会购回的股份,留作新职工认购或扩股时使用。

  15、天津:会员出资由持股会统一管理和持有。

  

  六、股份的设置和持股比例

  (一)股份的设置

  1、深圳: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内部员工持股原则上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设置,个别企业也可通过产权转让方式设置。

  2、浙江、江苏:内部职工股既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设置,也可通过产权受让方式设置。

  3、济南:公司在设立和增资扩股时,可设置内部职工集体股。

  4、安徽:(1)设立为公司或者已改建为公司的,可以采取增资扩股的方式设置,也可以采取购买公司部分股权的形式设置;(2)拟改建为公司的,可采取职工个人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作为发起人设置,也可以采取购买企业产权的形式设置,购买企业产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甘肃: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主要采取两种方式:公司内部职工人数较少的,可采取以发起人方式由自然人直接持股;公司内部职工人数较多的,职工通过持股会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6、北京:试点企业在改制为公司或会员增资扩股或股东向职工转让股份时,可以设立职工持股会。

  7、上海市、陕西:公司在设立和增资扩股时,可以吸收内部职工持股。经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可将部分奖金作为内部职工股。

  8、南京市: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内部员工持股原则上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设置,也可通过产权转让方式设置。

  (二)持股比例

  1、深圳:(1)公司总股本在5000万元-2亿元左右,员工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35%1000万元-5000万元的,占35%--50%左右;1000万元以下的员工持股可占50%以上。(2)高新科技企业和商贸企业,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员工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3)董事长、经理持股额原则上为员工平均持股额的5-10倍。

  2、浙江、安徽:董事长、经理持股额原则上为员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以上。允许经营者持大股,鼓励业务和技术骨干多持股。认购股额在职工平均持股额5倍以上的,可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由公司签发“股权证明书”。

  3、江苏:(1)企业主要负责人个人持股数额应当是职工平均持股额的5倍以上。允许经营者持大股,允许业务、技术骨干多持股。职工持股会内部不实行自然人控股。持股额超过平均持股额5倍的应当作为自然人持股,不参加持股会。(原规定:董事长、经理出资任股额一般不得低于职工平均出资认股额的2倍,亦不得高于5倍。)(2)允许国有小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总额占控股地位;允许职工以产权受让方式全额置换小企业的国有股权。

  4、厦门:非国有必须控制的垄断部门鼓励员工控股;企业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持股且持股比例应当高于一般员工。

  5、黑龙江:(1)在股权设计中,从总股份中设定一定比例为员工持股股份,一般不应超过本企业股本总额的30%;(2)按照企业注册资本额3000万元以下、3-5千万元、5000万元以上三个档次,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持股额度最高不能超过员工持股总额的3%2%1%。(这点与陕西相同)

  6、甘肃:(1)公司职工持股比例最少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非国家垄断和没有特殊规定的行业,根据需要和可能,职工持股可以达到相对控股或绝对控股的比例;(2)董事长、经理出资任股额一般不得低于职工平均出资认股额的3--5倍;(3)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度提高经营管理人员、业务和技术骨干的持股限额。技术人员以技术入股,不受有关比例规定的限制。

  7、北京市:职工持股会每一名会员的出资额最高不超过职工持股会注册金额的5%

8、南京市:(1)公司董事长、经理持股额与一般职工持股额应保持合理比例,原则上为职工平均持股额的10倍左右;公司内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可视情况提高持股比例,具体比例在公司章程和持股会章程中载明。(2)公司总股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职工持股比例一般可占公司股份的35%--50%;总股本在1000万元以下的,职工持股的比例一般可占到50%以上。

 

  七、分配和认购程序

  (一)各省市认购原则几乎统一为:

  1、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

  2、坚持自愿出资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分配

  1、深圳:公司应依据员工个人的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等因素,通过评分的办法确定员工认购的股份数额,具体评分办法由各公司自行确定。

  2、广东:股权分配的范围为:(1)股份公司的在册职工(包括在本公司工作,并在劳动工资花名册上正式列名的工人、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2)股份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工资关系仍在该股份公司的人员;(3)股份公司全资附属企业的在册职工;(4)股份公司及其全资附属企业的离退休人员。

  3、江苏:对于经审计确认合法的历年的工资、奖金结余,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以按职工工龄、贡献、职务等量化给职工。量化部分可以参加分红、表决,但不得转让和继承。

  4、浙江:(1)企业应依据职工的岗位、工龄、贡献和技能等,确定职工持股的数额。(2)国有独资企业改制时,可经企业职代会决议,将原企业部分工资基金积余折成公司股份,计提总额一般不超过余额的50%,人均不超过3万元,按职工贡献大小、责任轻重、工龄长短划给职工,职工可以此参加分红、表决,但不能转让和继承。

  5、厦门:内部员工持股的方式可以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将企业的净资产作价折股出让给员工,员工也可以出资形式重新投资入股。企业可以把经存的公益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属于职工公共积累的资金按规定配给职工。

  6、黑龙江:持股的具体额度由工会在本企业的工龄、岗位和贡献等因素,民主意见后确定。

  7、甘肃:(1)公司依据职工个人的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贡献等因素,确定职工认购的股份数额,具备条件的可以试行净资产增值奖励职工股份的办法。(2)经营者、中层管理人员、其他职工三个层次内部,不搞平均主义,根据岗位、责任、贡献大小有所区别。具体幅度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股东大会批准,纳入公司章程。(3)职工持股的范围:在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工作满1年,并在劳动工资名册上列名的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公司派往境内外子公司、关联公司、代表处、办事处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人员: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

  8、青海:(1)职工持股会接纳会员出资,可依据其职务、岗位、工龄、贡献的不同有所差异,但要限定在适当的比例之内。(2)持股的范围:公司成立时,在公司或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工作并在劳动工资花名册上列名的原固定职工和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职工(不含临时工);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外派人员:公司的董事、监事;公司的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在册职工;公司及公司的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在册管理的离退休职工。

  9、北京市、上海市:(1)持股的范围:设立职工持股会或职工持股会增资时,在公司和分公司工作的并在劳动工资名册上列名的职工;公司的董事、监事;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仍在本公司的职工。

  10、陕西:(1)公司发行股份时,公司和分公司的在册职工;(2)离、退休和退养职工;(3)公司派往子公司、联营企业工作、劳动人事关系仍在本公司的职工;(4)公司的董事、监事。

  11、宁夏:(1)在本企业或企业集团核心层紧密层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的在册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均可按章程的有关规定自愿投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人不得持有本企业内部职工股。(2)职工个人的持股额度由工会根据责任与利益相一致的原则确定。

  (三)认购程序

  各个省市的认购程序大概为以下几个程序:

  1、员工向工会提出购股申请;

  2、工会审查员工持股资格;

  3、根据员工股份认购方案确定个人持股额度;

  4、公告员工持股额度;

  5、办理购股手续;

  6、员工向工会缴付购股资金、工会向员工出具“员工股权证明书”;

  7、公司应妥善保管员工持股名册并上报审批部门备案。

 

  八、资金来源

  1、深圳:(1)员工购股的资金来源由个人出资,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个人以现金出资购股;由公司非员工股东担保,向银行或资产经营公司贷(借)款购股;可将公司公益金划为专项资金借给员工购股,借款利率由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参照银行贷款利率自行决定。(2)高新技术企业可将科技成果作价折股分配给有贡献的经营者和技术骨干。科技人员的个人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已在公司折价入股除外。(3)内部员工持股的资金来源中,在改制时员工的现金不得低于认购额的60%,贷(借)款的认购额不得高于应认购额的40%

  2、广东:(1)个人出资;(2)企业如有以前年度结余的奖励基金,可提取一定比例奖励给优秀员工认购股份;如有以前年度结余的工资和福利基金,可提取一定比例,按员工贡献大小、工龄长短等分配给员工认购股份。(3)企业出资者同意的其他方式。

  3、江苏:(1)职工应当按不低于11的比例以现金认购股份;(2)企业改制后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有关指标的,经企业产权方和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可将净资产增值部分的10%折股用于企业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有重大贡献的企业人员。

  4、济南:职工以货币出资;企业在按劳分配给职工货币工资后的结存工资,在留足储备基金后,剩余部分,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转作职工股。

  5、安徽:(1)以现金出资。(2)公司的科技成果转化后新增的税后留利,经科技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划出一定的比例折成公司股份,奖励给该科技成果的主要贡献者。(3)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将经营者的部分或者全部年薪折成股份。(4)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将原企业工资基金的结余按照职工贡献大小、责任轻重、工龄长短分配作职工入股的股金。但分配的工资基金的结余不得超过总额的70%。以企业职工工资基金结余分配的股金,可以按股分红、表决,但不得转让、继承。(5)以其他合法的形式取得股权。

  6、厦门:企业内部员工持股的资金投入,由员工个人以现金形式支付,也可以用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专有技术、专利等作价入股,具体作价及方式等需有关批准机关确定。员工持股的资金投入应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但应在改制时付清不低于认购股数相应金额的60%,其余部分认购款应与公司签订借款手续,按银行同期借款利息,在二年内付清本息。

  7、黑龙江:员工个人持股资金的来源,按照个人自愿出资为主,多渠道集资为辅的原则,可以采取以下形式:(1)、员工个人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出资认购公司股份;(2)、为鼓励员工持股,有条件的企业可由企业划出专项资金,借贷给员工作为认购持股股本,贷款的本息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偿还期限,人员工工资和红利中扣除。偿还期限可为5年至8年。(3)、将企业历年积累的部分公益金划转为员工持股股金,提供给员工。(4)、企业可按适当比例提取年度可分配利润作为奖励红股资金。(5)、上述四项员工持股形式的比例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但员工现金购买部分不少于员工持股总额的三分之一。

  8、甘肃:以现金出资为主。具体可采用三种方式:(1)个人以现金出资人股;(2)科技人员可以专利技术折价入股。对属职务发明的技术成果,经评估,可将技术价值的20%量化给发明者个人持股;新进入公司的科技人员可以带入的先进技术折价入股;(3)可以将公司公益金划为专项资金借给职工购股,借款利率由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参照银行贷款利率自行确定。

  9、青海:公司职工出资以现金出资为主,多渠道配给为辅的原则。可采取下列形式:(1)职工个人按规定程序和标准以货币出资认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