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国务院召开的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明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营改增”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试点方案,报经国务院同意,由地方来申请试点时间,但各地试点的整体框架按国务院批准方案进行。按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营改增”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试点;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