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集体(合作)经济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现行章程为日常工作的有序开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保障作用。为适应新形势、应对新变化,进一步提升研究会的规范化建设机制,根据市社联、市民政局的相关通知及要求,以“上海市社会科学类学术社团章程(最新版)”为范本,对章程的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与完善,使修订后的章程更加规范合理。现将此次章程修改的主要部分说明如下:
1.在章程第三条中增加党建方面的内容:“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2.在章程的第四条“本会宗旨”中增加以下内容:“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3.在章程第九条的“本会的活动原则”中增加以下内容:“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4.在章程第十七条中增加以下内容:“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5.在章程第二十三条中增加以下内容:“第二十三条 理事一般不超过70周岁,可连选连任。”
6.参照目前干部兼职报批的实际情况,对章程第三十条内容进行修改。将章程第三十条内容“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修改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
7.在章程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中增加“设立监事及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相关内容:“第三十六条本会设监事1名。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第三十七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督促调解方案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