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民间资本参与国企改制重组有何新的政策?
答:日前,国资委下发了《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转变发展方式。对引入的方式、途径以及条件做出具体界定,并要求国企在产权转让和股权转让时不得歧视民间资本,不得“单独”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
《意见》共计14条,其中有7条直接涉及民间资本参与国企改制重组的具体方式途径,包括:民间资本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出资的方式可以通过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进行;国企与民间资本也可以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境外投资。
在此次发布的细则中,对于国企股权转让和产权转让,国资委对国企提出了两条硬性要求,即:国有企业改制上市或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国有股东通过公开征集方式或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时,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除国家相关规定允许协议转让者外,均应当进入由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认的产权市场公开竞价转让,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附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