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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国和荷兰合作社发展对中国的启示
发行时间:2019-12-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互联网

一、美国、法国和荷兰合作社发展的条件

1.美国。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发达的农业,其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亦属世界领先水平。美国农业部数据显示,2015年,美国农业合作社总数为2047家,社员数量为19.2万名,净营业额为1798.9亿美元,总资产为882.3亿美元。回顾美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历程,农产品类型、市场条件与政策支持体系,构成了极为重要的发展条件。

1)从农产品类型来看,美国农业合作社最先在资产专用性强的农产品中产生和发展起来,尤以乳业合作社最为突出。美国合作社早期发展的特征,也构成了合作社早期发展的内在需求条件:资产专用性较强的农产品生产中,单个生产者在交易成本、产品品质鉴定、储存与运输、市场信息获取与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明显劣势,“卖难”问题较为突出,面临的市场风险较大。因此,生产者联合起来以寻求市场、规避风险的需求较为强烈。

2)从市场条件方面看,美国农产品市场的发育也为相关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内在需求条件,这主要体现在粮食和油籽类农产品方面。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美国该类农产品生产过剩导致其出口量逐年增加,并维持在很高的比例,呈现出极强的市场依赖型特征。二者的共同作用下,该类农产品价格波动频繁,催生了大量以开拓市场、规避风险为目的的合作社。

3)合作社政策支持体系为合作社发展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一是法律支持为合作社发展铺平道路。早在19世纪后半叶,俄亥俄和纽约等州相继出台地方性合作社法律,确立了合作社的合法地位;1922年,美国国会通过《卡帕-沃尔斯坦德法》,把农业合作社从《反托拉斯法》中豁免出来;1926年出台《合作销售法》,在各方面促进合作社发展。二是信贷支持体系为合作社发展注入强大动力。20世纪初,美国出台第一部《农业信贷法》;1933年,根据另一部《农业信贷法》,组建了13个合作社银行专门为农业合作社提供资金。一系列支持性法律和政策措施的相继出台,为合作社早期发展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2.法国。法国是世界农产品主要出口国之一,现代农业发展成就举世瞩目,而其农业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法国农业合作社参与到了农业产业的各个环节,并且在农产品生产和加工领域均占有很高的市场份额。纵观法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历程,农场规模化的实现与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为合作社发展壮大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条件。

1)农场规模化的实现。家庭农场是法国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其规模化的实现为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必要的内在条件。20世纪50年代以前,法国小规模家庭农场占多数,而小农场主因种植面积小或者资本投入少,通过合作实现的预期收益的增加量较小,甚至可能无法弥补参加合作社的各项成本,因而难以产生对合作社的真正需求。50年代以后,随着先进农业生产方式与工具的广泛应用,以及国家鼓励政策的实施,法国的家庭农场经历了大规模的兼并、整合。经营规模较大的农场主通过合作以解决农资供应、融资、销售以及预期收益等方面的需求更为强烈,也更有能力支付合作的成本,能够更好地实现合作与联合。因此,尽管法国农民在19世纪中叶就已经开始组建信贷和供销合作社,但法国农业合作社直到20世纪60年代才开始真正发展起来。

2)政府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法国政府的相关政策为合作社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一是相继出台支持性的法律法规。在20世纪60-70年代,政府相继颁布《农业共同经营组合法》与《合作社调整法》等十分重要的合作社法律法规,规定农业合作社享受国家优惠贷款与财政补贴,并赋予合作社平等的商业主体地位和法律上的自治地位。二是直接向合作社提供税收信贷、直接补贴、人员培训以及信息咨询等方面的支持。三是严格对农业合作社的监管。各项合作社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包括农业合作社的财务制度与运行状况等,均有各级农业部门中的专设机构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监督。

3.荷兰。荷兰国土面积小,却拥有世界最高水平的土地产出率和农产品出口率,园艺花卉产业尤其闻名于世。荷兰农业之所以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合作社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荷兰,平均每个农户至少加入了34个合作社,而且合作社在许多农产品领域的市场占有率达到了80%以上。纵观荷兰农业合作社发展历程,家庭农场一定程度的规模化和高度专业化构成了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条件。

1)荷兰家庭农场的规模化与农业合作社发展。荷兰农场主通过对土地的专业化、集约化经营实现了农业经营中一定程度的资本规模化。同时,农场主通过组织起来以解决融资、农产品流通与加工等方面的需求较为强烈。不仅如此,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也更有能力支付合作社运营中的各项成本,能够更好地实现合作与联合。例如,荷兰乳业合作社就是以中等规模的家庭农场为基础的,其中一个尤为重要的原因是,中等规模的家庭农场有能力担负机械化、信息化养殖设备的购置费用。

2)家庭农场专业化程度高,是荷兰农业合作社又一个重要的发展条件。为了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荷兰农业政策尤其鼓励农场主把农业经营作为主业,将提高专业化农场主的比例作为十分重要的农业政策目标。一方面,荷兰农业生产大多资产专用性较强,尤其是设施农业,由此逐步形成了独特的农业产业链组织模式,其核心就是合作社。另一方面,家庭农场的专业化条件使得农场主有能力担负合作社的各项成本,也有精力和能力实现对合作社的民主决策等方面的参与。这两方面分别构成了合作社发展中重要的需求条件和能力条件。

二、对中国合作社发展的启示

1.继续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不同于以合作化来实现分散小规模农户的规模化的发展思路,发达国家合作社的经验表明,首先实现单个农户规模化经营才是最终实现农户合作化的前提条件。面对中国人多地少的国情,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坚持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此,中国要坚持推进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开展农村青年家庭农场主培育工程,向家庭农场提供土地流转优惠贷款,加快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促进耕地向适度规模家庭农场流转。政策方面要着重鼓励具备适度规模经营条件的地区发展专业合作社。

2.着重在支持附加值较高或价格波动频繁的特色农产品生产经营中发展合作社。尽管中国农业生产以粮食作物种植为主,但农产品种类丰富,各类特色经济作物种植业、养殖业,尤其是生鲜农产品生产,即便在粮食主产区也大量存在,这些农业生产领域为合作社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良好土壤。不仅如此,中国某些具有地方特色或是显著质量优势的粮食作物生产中,也具备合作社发展条件。为此,国家在种植业、养殖业结构调整政策中,要重视合作社在附加值较高或价格波动频繁的农产品生产中的重要主体作用;各级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农业发展实际,着重支持这些领域的农产品经营中合作社的发展。

3.鼓励以专业化农户为主体的合作社发展。合作社往往是专业化农户的联合,美国、法国、荷兰等发达国家合作社的发展验证了合作社发展的这一重要条件。就中国国情来看,尽管总体上兼业农户比重较大,但是某些地区的农户已经实现了较高程度的专业化。为此,国家可以采取财政补贴、教育培训等方式,积极培育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专业化农户,并在此基础上促进专业化农户之间的合作联合。此外,从农户家庭分工来看,中国农村地区广泛存在男子外出务工而妇女留守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现象,农村妇女成为中国农业专业化生产中的重要力量。对此,国家要重视妇女在合作社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妇女组建和参与合作社的能力。

4.不断完善合作社政策支持体系。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政策的有力支持,尤其在法律规范、融资支持、教育培训等方面。法律规范方面,研究农村社区性经济合作社组织是否应被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或是单独立法;增加政府对合作社的外部监督相关条款,尤其要加强对获得政策支持的合作社的精细化监督。融资方面,要看到发达国家合作社也有一个由小到大的过程,政府应改变项目立项条件,加大对有实际经营的弱小合作社的资金扶持,允许这类合作社在发展中规范。教育培训方面,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经验,中国应设立专门组织机构,加大合作社宣传,并在合作社组建、前期发展规划、社员培训、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更多服务。

  (摘编自《周慧秋、樊志方、李孝忠:发达国家合作社发展条件对中国的启示——以美国、法国和荷兰为例》)
美国、法国和荷兰合作社发展对中国的启示
发行时间:2019-12-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互联网

一、美国、法国和荷兰合作社发展的条件

1.美国。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发达的农业,其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亦属世界领先水平。美国农业部数据显示,2015年,美国农业合作社总数为2047家,社员数量为19.2万名,净营业额为1798.9亿美元,总资产为882.3亿美元。回顾美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历程,农产品类型、市场条件与政策支持体系,构成了极为重要的发展条件。

1)从农产品类型来看,美国农业合作社最先在资产专用性强的农产品中产生和发展起来,尤以乳业合作社最为突出。美国合作社早期发展的特征,也构成了合作社早期发展的内在需求条件:资产专用性较强的农产品生产中,单个生产者在交易成本、产品品质鉴定、储存与运输、市场信息获取与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明显劣势,“卖难”问题较为突出,面临的市场风险较大。因此,生产者联合起来以寻求市场、规避风险的需求较为强烈。

2)从市场条件方面看,美国农产品市场的发育也为相关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内在需求条件,这主要体现在粮食和油籽类农产品方面。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美国该类农产品生产过剩导致其出口量逐年增加,并维持在很高的比例,呈现出极强的市场依赖型特征。二者的共同作用下,该类农产品价格波动频繁,催生了大量以开拓市场、规避风险为目的的合作社。

3)合作社政策支持体系为合作社发展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一是法律支持为合作社发展铺平道路。早在19世纪后半叶,俄亥俄和纽约等州相继出台地方性合作社法律,确立了合作社的合法地位;1922年,美国国会通过《卡帕-沃尔斯坦德法》,把农业合作社从《反托拉斯法》中豁免出来;1926年出台《合作销售法》,在各方面促进合作社发展。二是信贷支持体系为合作社发展注入强大动力。20世纪初,美国出台第一部《农业信贷法》;1933年,根据另一部《农业信贷法》,组建了13个合作社银行专门为农业合作社提供资金。一系列支持性法律和政策措施的相继出台,为合作社早期发展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2.法国。法国是世界农产品主要出口国之一,现代农业发展成就举世瞩目,而其农业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法国农业合作社参与到了农业产业的各个环节,并且在农产品生产和加工领域均占有很高的市场份额。纵观法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历程,农场规模化的实现与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为合作社发展壮大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条件。

1)农场规模化的实现。家庭农场是法国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其规模化的实现为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必要的内在条件。20世纪50年代以前,法国小规模家庭农场占多数,而小农场主因种植面积小或者资本投入少,通过合作实现的预期收益的增加量较小,甚至可能无法弥补参加合作社的各项成本,因而难以产生对合作社的真正需求。50年代以后,随着先进农业生产方式与工具的广泛应用,以及国家鼓励政策的实施,法国的家庭农场经历了大规模的兼并、整合。经营规模较大的农场主通过合作以解决农资供应、融资、销售以及预期收益等方面的需求更为强烈,也更有能力支付合作的成本,能够更好地实现合作与联合。因此,尽管法国农民在19世纪中叶就已经开始组建信贷和供销合作社,但法国农业合作社直到20世纪60年代才开始真正发展起来。

2)政府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法国政府的相关政策为合作社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一是相继出台支持性的法律法规。在20世纪60-70年代,政府相继颁布《农业共同经营组合法》与《合作社调整法》等十分重要的合作社法律法规,规定农业合作社享受国家优惠贷款与财政补贴,并赋予合作社平等的商业主体地位和法律上的自治地位。二是直接向合作社提供税收信贷、直接补贴、人员培训以及信息咨询等方面的支持。三是严格对农业合作社的监管。各项合作社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包括农业合作社的财务制度与运行状况等,均有各级农业部门中的专设机构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监督。

3.荷兰。荷兰国土面积小,却拥有世界最高水平的土地产出率和农产品出口率,园艺花卉产业尤其闻名于世。荷兰农业之所以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合作社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荷兰,平均每个农户至少加入了34个合作社,而且合作社在许多农产品领域的市场占有率达到了80%以上。纵观荷兰农业合作社发展历程,家庭农场一定程度的规模化和高度专业化构成了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条件。

1)荷兰家庭农场的规模化与农业合作社发展。荷兰农场主通过对土地的专业化、集约化经营实现了农业经营中一定程度的资本规模化。同时,农场主通过组织起来以解决融资、农产品流通与加工等方面的需求较为强烈。不仅如此,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也更有能力支付合作社运营中的各项成本,能够更好地实现合作与联合。例如,荷兰乳业合作社就是以中等规模的家庭农场为基础的,其中一个尤为重要的原因是,中等规模的家庭农场有能力担负机械化、信息化养殖设备的购置费用。

2)家庭农场专业化程度高,是荷兰农业合作社又一个重要的发展条件。为了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荷兰农业政策尤其鼓励农场主把农业经营作为主业,将提高专业化农场主的比例作为十分重要的农业政策目标。一方面,荷兰农业生产大多资产专用性较强,尤其是设施农业,由此逐步形成了独特的农业产业链组织模式,其核心就是合作社。另一方面,家庭农场的专业化条件使得农场主有能力担负合作社的各项成本,也有精力和能力实现对合作社的民主决策等方面的参与。这两方面分别构成了合作社发展中重要的需求条件和能力条件。

二、对中国合作社发展的启示

1.继续推进适度规模经营。不同于以合作化来实现分散小规模农户的规模化的发展思路,发达国家合作社的经验表明,首先实现单个农户规模化经营才是最终实现农户合作化的前提条件。面对中国人多地少的国情,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坚持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此,中国要坚持推进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开展农村青年家庭农场主培育工程,向家庭农场提供土地流转优惠贷款,加快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促进耕地向适度规模家庭农场流转。政策方面要着重鼓励具备适度规模经营条件的地区发展专业合作社。

2.着重在支持附加值较高或价格波动频繁的特色农产品生产经营中发展合作社。尽管中国农业生产以粮食作物种植为主,但农产品种类丰富,各类特色经济作物种植业、养殖业,尤其是生鲜农产品生产,即便在粮食主产区也大量存在,这些农业生产领域为合作社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良好土壤。不仅如此,中国某些具有地方特色或是显著质量优势的粮食作物生产中,也具备合作社发展条件。为此,国家在种植业、养殖业结构调整政策中,要重视合作社在附加值较高或价格波动频繁的农产品生产中的重要主体作用;各级地方政府要结合本地农业发展实际,着重支持这些领域的农产品经营中合作社的发展。

3.鼓励以专业化农户为主体的合作社发展。合作社往往是专业化农户的联合,美国、法国、荷兰等发达国家合作社的发展验证了合作社发展的这一重要条件。就中国国情来看,尽管总体上兼业农户比重较大,但是某些地区的农户已经实现了较高程度的专业化。为此,国家可以采取财政补贴、教育培训等方式,积极培育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专业化农户,并在此基础上促进专业化农户之间的合作联合。此外,从农户家庭分工来看,中国农村地区广泛存在男子外出务工而妇女留守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现象,农村妇女成为中国农业专业化生产中的重要力量。对此,国家要重视妇女在合作社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妇女组建和参与合作社的能力。

4.不断完善合作社政策支持体系。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政策的有力支持,尤其在法律规范、融资支持、教育培训等方面。法律规范方面,研究农村社区性经济合作社组织是否应被纳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或是单独立法;增加政府对合作社的外部监督相关条款,尤其要加强对获得政策支持的合作社的精细化监督。融资方面,要看到发达国家合作社也有一个由小到大的过程,政府应改变项目立项条件,加大对有实际经营的弱小合作社的资金扶持,允许这类合作社在发展中规范。教育培训方面,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经验,中国应设立专门组织机构,加大合作社宣传,并在合作社组建、前期发展规划、社员培训、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更多服务。

  (摘编自《周慧秋、樊志方、李孝忠:发达国家合作社发展条件对中国的启示——以美国、法国和荷兰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