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我国城镇集体经济主要的形成与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49–1957年),主要是在建国以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第二阶段(1958–1978年),单一公有制时期,即传统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主要时期;第三阶段(1979年至今),为改革开放与新时代的发展期。
(一)我国传统的手工业主要依靠手工劳动,使用简单工具的小规模工业和服务业。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成为逐步从农业中分离出来的一个生产部门。传统的个体手工业其生产资料从属于个人,从本质上讲是属于私有经济。正如毛泽东在1943年指出的“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入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唯一的办法,就是逐渐实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合作社”。进而在1949年3月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说:“中国人民的文化落后和没有合作社传统,可能使我们遇到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组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没收官僚资本,建立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之后,进而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用极其谨慎的思想改造的方式,逐步引导我国传统的手工业走合作社道路,正像刘少奇当时阐述手工业合作社的性质时说的“合作社既区别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又不同于社会主义经济,所以是半社会主义的”。
新中国成立之后,为解决失业工人就业问题,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经过1952 年党提出了以“一化三改”(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逐步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为核心的过渡时期总路线之后,形成我国初始的城镇合作经济。但是在疾风暴雨的中国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原来计划从1953年起,用10–15年,或者更多时间完成的对传统手工业和个体工商业改造,事实上只用短短四年时间(不包括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就实现了手工业生产资料由个体所有制到集体所有制的转变,1957年覆盖到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地、市、县,成立了手工业联社2500个,全国城乡基层成立手工业合作社4.5万余个。集体经济所有制形式已成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组成部分之一。在1957年初我国国民收入构成中,国营、合作社、公私合营和个体经济的比例是32.2︰53.4︰7.3︰7.1。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54宪法”第五条把我国基本经济制度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54宪法”还规定: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鼓励、指导和帮助合作社经济的发展”,对富农经济“限制和逐步消灭”“指导和帮助个体手工业”“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家所有制”。如何评价这一时期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问题的决议》指出:“在过渡时期中,我们党创造性地开辟了一条适合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所指出的“我们党深刻认识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先进社会制度。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完成社会主义革命,确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完成了中华民族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实现了中华民族由近代不断衰落到根本扭转命运、持续走向繁荣富强的伟大飞跃”。
(二)随着我国基本完成了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把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成社会主义国有经济,把城乡个体小商品经济改造成集体经济,建立起单一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由于教条式地理解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关论述,又加上受到苏联模式影响,严重脱离我国生产力发展的实际与国情,这样,在“三大改造”巨大成功,带来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当时出现了急于求成的“左”倾思想。“浮夸风”“共产风”再加上三年自然灾害,给国民经济带来重大损失。由于对“什么是社会主义以及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缺乏正确认识,这一时期总体上把各种非公有制经济看成是社会主义的异己物和不稳定因素,超越生产力水平及其发展的客观规律,盲目追求“一大二公三纯”的所有制形式,大搞“穷过渡”和所有制形式的“升级竞赛”,非公有制经济基本消失,形成了“公有制的一统天下”局面,城镇集体经济实行“政社合一”的管理模式,在企业的利益分配上实行“统负盈亏”。由于“左”的思想的干扰,出现了急于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的错误倾向。老一辈革命家及时洞察到这一倾向,毛泽东指出,“手工业既要有全民所有制,又要有集体所有制,还要有个体所有制;手工业产品既要有高精大,又要有低粗小。”这为发展城镇集体工业指明了方向。进而党中央发布《关于城乡手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即手工业35条)中将一部分不适合转为国营工厂的,重新改革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或合作小组,并规定了塑料、皮革、衡器等14个行业不分所有制结构,按行业按产品统一进行管理,充分发挥了城镇集体经济的优势,在我国经济困难时期,大力发展日用工业品和小商品,改善市场供应,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物质需要。
与此同时,为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日益增长物质文化需求,在急速发展的城镇集体工业生产力量方面,动员、引导城镇妇女摆脱家务劳动,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掀起大办街道工厂和生产组的热潮,组织了集体所有制街道工厂等,据资料统计,1959年北京、天津、武汉、长春等11个城市参加城镇工业生产(包括街道工厂)的妇女有383万余人,占这些城市城镇工业职工总数的76%,形成我国城镇集体经济实体新兴的力量;在许多机关、学校、部队、工厂把职工家属就地组织起来,分别兴办“五七”家属工厂,解决城镇闲置劳动力就业安置问题,包括安置大量退伍军人转业、就业,承担社会责任等;为解决知识青年返城待业问题,以回城知识青年为主组成的各种形式的生产、服务合作社,使我国城镇集体经济又充实了新的力量。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1978年底我国GNP中,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经济分别占55%和43%;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分别占77.6%和22.4%。由此可见,改革开放前30年我国城镇集体经济制度建构调整的历史过程是艰难曲折的,虽然有失误与挫折,虽然发生过“左”的错误,但这一时期是我国传统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主要时期。若没有改革开放前30年我国城镇集体经济制度奠定的公有制经济基础,就不可能出现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
(三)改革开放的发展时期,是推动我国城镇集体经济摆脱许多年在思想上的禁锢和束缚最为活跃的时期。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必须适应于生产力的状况,才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第一次在党的文献中,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角度来说明所有制结构,提出了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补充”的思想。进而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础是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党的十五大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首次确立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而且它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坚持的基本经济制度。传统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解放思想,通过出售、租赁、拍卖、联营等进行系列的产权制度改革,形成了以“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特征的新型集体经济。企业结构由单一的集体所有向投资主体和产权多元化发展。有的企业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吸纳职工入股,改制成为多种生产要素联合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有的企业与国有企业及其他企业共同组建成为联营企业;有的企业吸收法人单位和社会资本,改制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这一时期城镇集体经济发展的特点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呈现了产权多元化,形式多样化的局面。如,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承包制、公司制等。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规模以上城镇轻工集体控股企业2017年比1957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5.46倍,年均增长4.97%;利润增长15.04倍,年均增长4.9%。轻工集体控股企业在数量上仅占全部集体控股企业19.62%,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却分别占全国集体控股企业的23.22%和24.19%。利润率呈现出“三个高于”特点,一是集体工业高于全国工业,二是轻工业高于全国工业,三是轻工集体控股企业高于轻工业。
浅析我国城镇集体经济制度的演变过程可以发现:建国初期至“一五”时期与改革开放时期是我国城镇集体经济发展两个最好时期,而这两个时期共同特点是在所有制结构上都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不同之处,前者的推动力是由私有制向公有制转变所释放出的能量,而后者的推动力则是由单一公有制向多种所有制转变所释放出的能量。由此,可得出一个共同结论:只要坚持多种所有制结构,就能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城镇集体经济就能得到较快发展;相反,在一定情况下,只要是单一所有制结构(单一私有制结构或单一公有制结构)都不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不利于城镇集体经济发展。所以,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我国经过长期实践总结出来的基本经验。
二
浅析我国城镇集体经济制度的演变过程,会引出一些思考。从而加深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和理解。按照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规律来发展我国的城镇集体经济。
(一)思考一:如何准确理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在党的十九大的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认识到,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没有改变我们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历史阶段的判断,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全党要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牢牢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色”集中体现在它产生后的初级阶段,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初级阶段具有特殊的质的规定性和经济特点。
第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有一定质的区别。这种质的区别,体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只是低级形态的公有制,只是在形式上隶属于社会主义,而且基本经济制度本身确立了私有制的地位和公有制形成互补的关系。而真正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本身是不包含私有制的,更不包含资本主义的私有制。
第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同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并行的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不是取代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物,也不是简单“跨越”资本主义阶段的产物。因为在这个阶段,处于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仍然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虽有原则的区别,但在经济制度和经济形式的许多方面和当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存在着某些共同点。
第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过早放弃的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延续和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具有两重属性:一重是新民主主义的属性;另一重是社会主义的属性。新中国是在推翻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础上建立的社会主义社会,但新民主主义作为过渡时期的社会形态和历史阶段始终没有存在过。由于我们过早地放弃了新民主主义制度,新民主主义社会的任务并未完成。假如我们将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理论和具有宪法地位的《共同纲领》贯彻下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概念也许就不会出现了。事实上,我国的新民主主义社会也可以看作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
(二)思考二:如何准确理解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全民所有制。今年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第一章总纲,“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在回顾我国城镇集体经济的演变过程和学习《新宪法》中,我们在思考这样几个问题:
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全民所有制的关系。所有制是劳动者对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总和或曰经济制度。所有制作为基本的、起决定作用的生产关系,也就是基本经济制度。财产的法律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集中体现。公有制本质上是自由人联合体或劳动者共同体(公社或社会)所有制,其主要标志是共同占有。联合劳动,共同生产,民主管理,其成员作为劳动者参与共同产品分配。国家所有制或政府所有制不完全等于公有制,在社会化生产和商品生产(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其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都有可能发生分离,因而,财产的所有权都可以有不同的实现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所以,当今的社会主义公有经济不仅有国有经济,还包括劳动群众集体经济。单纯的将社会主义公有经济与国有经济划等号的说法和做法是不全面的。
二是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我国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更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和实现社会公平。对于“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到什么程度,“主体”到什么程度,是否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仍然需要接受今后新的实践的检验。公有制在数量上的比例不应该越多越好。更不应当在事前设定的百分比,当作不能突破的框框,而应根据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我们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目的完全是为了“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三是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必须靠它自身创造的更高的劳动生产率来保持。保持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是人们十分关注的问题,问题是如何保持。应当明确,国有经济的优越性,归根结底要体现在它所创造的更高的劳动生产率上。我们之所以要保持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也正是因为它可以创造出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因此,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必须靠它自身的高效率和竞争力、先进性来保持。无论如何,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不应靠单纯的行政手段和倾斜政策来保持,更不应靠限制其它经济成分的发展来保持。否则,无异于以牺牲生产力为代价保持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
四是在我国现阶段,以经济利益为基本动力的竞争,仍然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强大杠杆。计划经济体制所缺乏的正是竞争。而竞争同公有化的程度是此消彼长的,公有化的程度越高,竞争的要求和空间越小,反之亦然。所以,在现阶段,力图通过公有制形式解决一切社会问题,是不现实的。但是,依靠竞争来解决社会问题,得到的结果是优胜劣汰和经济上的两极分化,因此部分地消除竞争的消极后果是非常必要的。但消除的办法不是不适当地扩大公有制,而是像党的十七大文件中所指出的“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坚持法律上的“平等”保护和经济上的“平等”竞争。
(三)思考三:新时代我国城镇集体经济发展道路之初探。展望新时代我国城镇集体经济发展道路任重道远。2018年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就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第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深刻认识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重要性,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焕发新活力迈上新台阶。现代化经济体系是由社会经济活动各个环节、各个层面、各个领域的相互关系和内在联系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首先,要加强我国集体经济的顶层设计和指导。作为我国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国有资产要接受全国人大的监督,要向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的运行情况,那么作为我国公有制经济的另一组成部分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资产难道就不要接受全国人大的监督?就不用向人大报告集体资产运行情况?因此我们坚持资产在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的同时,千万不能忽略对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
其次,要切实解决好集体经济发展中的瓶颈问题。60多年来,随着城镇集体经济管理体制的变化,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出现过“三起二落”的兴衰曲折,国家机构改革、“政社分离”之后,全国城镇各级联社的法人地位得不到体现,有的虽转为社团法人,但法律依据不充分,有的基层联社从事业编制脱钩后,成了无法确立的法人单位,因为企业法人都要有明确的投资主体。2017年出台的《民法总则》虽然确立了“特别法人”并规定了特别法人的范围,“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但对城镇集体经济组织并没有包括在内,这不得不说是一个重大的疏漏。
再次,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究竟是行业社团组织,还是联合经济组织。在《关于深化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草案)》的文件中,曾要求“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可以考虑改为全国手工业协会,成为面向全行业的民间组织”,如果此要求成立,那么,自1957年成立以来,总社和各级联社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向集体企业收取的合作事业基金,这部分合作事业基金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辛勤劳动所得,长期游离于国家财政监督之外,被一些单位和团体长期无偿占用显然是显失公平的。应积极着手调研各地的情况,对我国城镇集体经济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拿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最后,如何维护集体经济的利益神圣不受侵犯。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集体经济取得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创造了许多人间奇迹。但是我们还要看到侵犯集体经济的人和事还是屡见不鲜,尤其是我们个别地方一些政府领导对我国集体经济发展历史和集体资产的形成缺乏了解,把集体资产混同于国有资产进行处置。使集体资产受到了侵害,诸如此类的事情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在认识上应上升到维护《宪法》尊严,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
(作者单位:上海市工业经济联合会。本文荣获上海市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理论研讨征文优秀论文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