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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人工智能时代提出的法律问题
发行时间:2018-12-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近期,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在《北京日报》撰文称,我们已经进入人工智能时代,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发展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社会生活,改变了我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但同时,也提出了诸多的法律问题,需要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者予以回应。

王利明认为,人工智能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五方面:一是人工智能的发展涉及人格权保护问题。人工智能系统把一些人的声音、表情、肢体动作等植入内部系统,使所开发的人工智能产品可以模仿他人的声音、形体动作等,但如果未经他人同意而擅自进行上述模仿活动,就有可能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此外,机器人伴侣已经出现,在虐待、侵害机器人伴侣的情形下,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害人格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二是人工智能的发展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人工智能机器人已经能够自己创作音乐、绘画,写作的诗歌集也已经出版,这对现行知识产权法提出新的挑战。人工智能的发展也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的争议。如果人工智能机器人利用获取的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知识和信息创作作品,就有可能构成剽窃。三是人工智能的发展涉及数据财产的保护问题。人工智能的发展也对数据的保护提出新的挑战,一方面,在利用人工智能时如何规范数据的收集、储存、利用行为,避免数据的泄露和滥用,并确保国家数据的安全,是亟需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的应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背后的一套算法,如何有效规范这一算法及其结果的运用,避免侵害他人权利,也需要法律制度予以应对。四是人工智能的发展涉及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人工智能引发的侵权责任问题很早就受到学者的关注,随着人工智能应用范围的日益普及,其引发的侵权责任认定和承担问题将对现行侵权法律制度提出越来越多的挑战。无论是机器人致人损害,还是人类侵害机器人,都是新的法律责任。五是人工智能的发展提出机器人的法律主体地位问题。人工智能机器人已经逐步具有一定程度的自我意识和自我表达能力,可以与人类进行一定的情感交流。这就提出了一个新的法律问题,即我们将来是否有必要在法律上承认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主体地位?这实际上对现有的权利主体、程序法治、用工制度、保险制度、绩效考核等一系列法律制度提出挑战,我们需要妥善应对。

王利明:人工智能时代提出的法律问题
发行时间:2018-12-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近期,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在《北京日报》撰文称,我们已经进入人工智能时代,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发展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社会生活,改变了我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但同时,也提出了诸多的法律问题,需要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者予以回应。

王利明认为,人工智能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五方面:一是人工智能的发展涉及人格权保护问题。人工智能系统把一些人的声音、表情、肢体动作等植入内部系统,使所开发的人工智能产品可以模仿他人的声音、形体动作等,但如果未经他人同意而擅自进行上述模仿活动,就有可能构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此外,机器人伴侣已经出现,在虐待、侵害机器人伴侣的情形下,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侵害人格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二是人工智能的发展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人工智能机器人已经能够自己创作音乐、绘画,写作的诗歌集也已经出版,这对现行知识产权法提出新的挑战。人工智能的发展也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的争议。如果人工智能机器人利用获取的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知识和信息创作作品,就有可能构成剽窃。三是人工智能的发展涉及数据财产的保护问题。人工智能的发展也对数据的保护提出新的挑战,一方面,在利用人工智能时如何规范数据的收集、储存、利用行为,避免数据的泄露和滥用,并确保国家数据的安全,是亟需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的应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背后的一套算法,如何有效规范这一算法及其结果的运用,避免侵害他人权利,也需要法律制度予以应对。四是人工智能的发展涉及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人工智能引发的侵权责任问题很早就受到学者的关注,随着人工智能应用范围的日益普及,其引发的侵权责任认定和承担问题将对现行侵权法律制度提出越来越多的挑战。无论是机器人致人损害,还是人类侵害机器人,都是新的法律责任。五是人工智能的发展提出机器人的法律主体地位问题。人工智能机器人已经逐步具有一定程度的自我意识和自我表达能力,可以与人类进行一定的情感交流。这就提出了一个新的法律问题,即我们将来是否有必要在法律上承认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主体地位?这实际上对现有的权利主体、程序法治、用工制度、保险制度、绩效考核等一系列法律制度提出挑战,我们需要妥善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