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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改革中依法维护集体资产合法权益 防止联社集体资产流失的通知
发行时间:2018-02-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总社资财[20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社:

    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和各级联社是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总社和各级联社对所属成员单位履行“指导、维护、监督、协调、服务”的职能。几十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总社和各级联社积极推进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发展以“两个联合”(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为主要特征的股份合作制和混合所有制等多种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进科技创新,提高企业竞争力,扩大出口创汇,吸纳劳动就业,增加财税收入,维护社会稳定,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据了解,近期个别地区出现了对联社集体资产的存在及属性产生质疑,甚至提出联社集体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相关收益应纳入财政的不正确言论和倾向。根据党和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了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维护集体资产的合法性和完整性,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坚决维护宪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明确了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各级联社要自觉维护宪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沟通,宣传集体经济的地位作用,宣传联社的地位作用,宣传联社集体资产是公有资产,但不是国有资产,不能被纳入财政。

    二、认真执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依据宪法的规定,对城镇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强调:“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这里的“本集体”是指集体企业或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各级联社要认真执行这些规定,正确行使集体资产所有者权利,积极主张权利、维护权益,保持联社集体资产的独立和完整。

    三、切实保障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国家保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和损害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不得向集体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民主管理。”对此,各级联社要深入理解,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履行“指导、维护、监督、协调、服务”的职能,敢于发声,敢于争取,积极维护和保障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深入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

    2017年11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依法保护产权工作汇报。会议指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全面保护各类产权,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会议强调,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要求,抓紧落实各项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平等保护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产权,加强企业自主经营权和合法财产所有权保护。各级联社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强化产权意识,依法维护联社和集体企业的权益。

    五、进一步强化联社资产管理运营

    总社颁布的《联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联社集体资产是总社及各级联社拥有或控制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及其他权益。”同时,明确联社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为“本级社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不可分割,并由联社组织独立支配,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能用任何形式平调、侵吞、占用。”该办法还对联社集体企、事业单位撤销、解散,其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的使用及归属作有明确规定。这为各级联社维护联合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强化联社资产管理运营措施提供了重要依据。联社资产是集体企业和职工几十年积累形成的,省级联社有总社的投入,基层联社和集体企业有上级联社的投资,已经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融合、不可分割的产权格局。各级联社要提高认识、主动作为,本着对历史负责、对联社事业负责的态度,搞好联社资产的管理和运营。

    六、加强协调沟通和监督指导

    各级联社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主动征得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理解支持,为联社和所属成员企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级联社要努力维护联社机构稳定,对联社和集体企业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重大资产处置事宜,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联社报告,争取工作主动,避免因主体不明、权责不清,造成集体资产流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社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划内各级联社资产的监督和维护。遇重大联社资产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总社报告。

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

2017年12月14日

关于在改革中依法维护集体资产合法权益 防止联社集体资产流失的通知
发行时间:2018-02-15
网站编辑:未知者
  
来源:研究所

总社资财[20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社:

    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和各级联社是城镇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总社和各级联社对所属成员单位履行“指导、维护、监督、协调、服务”的职能。几十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总社和各级联社积极推进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发展以“两个联合”(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为主要特征的股份合作制和混合所有制等多种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进科技创新,提高企业竞争力,扩大出口创汇,吸纳劳动就业,增加财税收入,维护社会稳定,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据了解,近期个别地区出现了对联社集体资产的存在及属性产生质疑,甚至提出联社集体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相关收益应纳入财政的不正确言论和倾向。根据党和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了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维护集体资产的合法性和完整性,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坚决维护宪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明确了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各级联社要自觉维护宪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沟通,宣传集体经济的地位作用,宣传联社的地位作用,宣传联社集体资产是公有资产,但不是国有资产,不能被纳入财政。

    二、认真执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依据宪法的规定,对城镇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作出了明确的界定,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强调:“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这里的“本集体”是指集体企业或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各级联社要认真执行这些规定,正确行使集体资产所有者权利,积极主张权利、维护权益,保持联社集体资产的独立和完整。

    三、切实保障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国家保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和损害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不得向集体企业摊派人力、物力、财力,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民主管理。”对此,各级联社要深入理解,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履行“指导、维护、监督、协调、服务”的职能,敢于发声,敢于争取,积极维护和保障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深入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

    2017年11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依法保护产权工作汇报。会议指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全面保护各类产权,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会议强调,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要求,抓紧落实各项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平等保护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产权,加强企业自主经营权和合法财产所有权保护。各级联社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强化产权意识,依法维护联社和集体企业的权益。

    五、进一步强化联社资产管理运营

    总社颁布的《联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联社集体资产是总社及各级联社拥有或控制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及其他权益。”同时,明确联社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为“本级社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不可分割,并由联社组织独立支配,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能用任何形式平调、侵吞、占用。”该办法还对联社集体企、事业单位撤销、解散,其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的使用及归属作有明确规定。这为各级联社维护联合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强化联社资产管理运营措施提供了重要依据。联社资产是集体企业和职工几十年积累形成的,省级联社有总社的投入,基层联社和集体企业有上级联社的投资,已经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融合、不可分割的产权格局。各级联社要提高认识、主动作为,本着对历史负责、对联社事业负责的态度,搞好联社资产的管理和运营。

    六、加强协调沟通和监督指导

    各级联社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主动征得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理解支持,为联社和所属成员企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级联社要努力维护联社机构稳定,对联社和集体企业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重大资产处置事宜,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联社报告,争取工作主动,避免因主体不明、权责不清,造成集体资产流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社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划内各级联社资产的监督和维护。遇重大联社资产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总社报告。

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

2017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