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国内外研究状况
依据研究工具和对象的不同,国外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研究可分为两个阶段:20世纪早期侧重于以新古典经济学为工具、以合作社主体的某些对象为基本研究对象;20世纪中后期以科斯经济学为工具、以企业内部制度为研究对象。把合作社看作是农场的延伸,是独立的农场主的不完全联合。提出合作社就是企业的观点。认为合作社在绝大多数市场上都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起到了促进市场的作用。指出在市场供求不确定的市场上,合作社联合议价作为一种价格发现机制是非常有益的,并且议价联盟能起到保障合同执行的作用。运用交易费用理论分析了合作社组建的主要原因,认为只有降低交易费用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才会产生。认为合作社能降低由资产专用性引起的交易成本。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迅速发展,国内学界对合作社的理论基础、运行机制、发展现状以及存在问题等诸多方面,从不同视角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研究。如任大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了解读和评论,认为《合作社法》核心内容应包括财产制度、治理机制和成员利益保护三个方面。黄胜忠就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做了研究,指出农民合作社具有农民主体和多元主导、面向市场和服务社员、强调效率和体现公平三个基本特点。彭红菊就政府在合作社中担任的角色进行了实证分析,指出政府在鼓励引导和落实合作社法、财税支持、创造环境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徐旭初认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小、带动性不强、结构松散的深层原因是绩效问题,提出要建立行为绩效和产出绩效的科学评价体系,激发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力。温铁军就未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趋势做了比较和分析,围绕提高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竞争力,从区域联合、农超对接、品牌培育等方面提出对策和建议。应瑞瑶指出随着合作社发展,社员管理型合作社将逐渐被职业经理人所取代。郭红东认为政府的扶持一定要恰如其分,不能少,也不能多。
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历程及现状分析
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走过了从互助组到初级社再到高级社和人民公社的发展道路。但是在人民公社体系中,农民的退出自由被限制,干多干少一个样,影响了劳动者积极性,生产效率也比较低下,于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在农村广泛推行并取得巨大成功。尤其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再次兴旺起来,并呈现出以下发展特点:
一是发展速度不断加快。截至2016年10月底,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共有174.9万家。二是合作形式不断创新。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继我国农村改革后广大农民又一伟大发明创造,并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已由开始时的生产技术合作向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合作延伸,这种类型的合作社超过50%;由村组范围内农户合作向更宽区域发展;由生产领域合作向服务领域合作拓展,涌现出一大批农技服务、农机作业、土地流转、资金互助合作社;由单个合作社向联合办社发展,目前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联合社已超过7 200家。三是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章程制度逐步完善,遵循“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在合作社这一特定的合作经济组织中得到较好体现。大力开展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合作社大多实行了“四统一”,即统一生产资料购买、生产技术指导、品牌质量标准和组织销售服务。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有8万多家合作社实施的是标准化生产,7万多家合作社进行了商标注册,4万多家合作社通过了“三品一标”农产品质量认证,2万多家合作社设立了社区直销店,并开展“农超对接”。五是扶持力度不断加大。多年来,各地以《合作社法》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合作社意义、合作社知识和合作社先进经验的宣传和介绍,同时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原则,经常性开展对合作社辅导员、合作社理事长、合作社信息员、财会员等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制定评定标准,截至2016年底,国家示范社达8 000家、县级以上各级示范社达13.5万家。此外,各地政府还帮助合作社拓宽产品销售渠道,增加销售点或连锁店,并且逐年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
但不可否认,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整体竞争力不强,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规模小,目前我国合作社数量较多,但是规模较小,大部分合作社都只是局限于单一地区或者是局限于单一产品,很难扩大经营实现规模生产;二是效率低,当前我国不管是单一的合作社还是联合社,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生产方式粗放、技术简陋、销售渠道单一、合作社内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合作社效率较低,普遍不及国内的正规企业和国外的合作社;三是融资难,农民专业合作社往往是村民自发创办的,启动资金多是几个合伙村民的积蓄,在准备完前期工作后,流动资金所剩无几,因此在合作社运作的后半阶段,很容易发生资金链断裂,但同时由于抵押物缺乏及变现难等问题导致合作社很难获得银行贷款,不利于合作社的正常运转和扩大生产;四是支持力度不够,目前许多乡村受财力所限,在资金扶持、科技支持、管理服务、人才培训、政策补贴等方面力度仍不够。
三、国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阶段及模式
目前,合作经济在世界范围内有了很大发展,一些经济发达国家更是形成了具有本土特色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很多合作经济组织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和保护本国农民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发展历程
目前世界上农业合作社发展和运作得比较成熟的国家有英国、德国、美国、日本等,其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一是孕育阶段。国外农业合作社发展较早,距今已有170多年的历史。1844年10月,在英国兰开夏郡的罗虚代尔小镇上,世界诞生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组织——“罗虚代尔公平先锋消费合作社”。1895年,国际合作社联盟(ICA)在英国伦敦正式成立,并提出著名的罗虚代尔原则,成为当时世界上各类合作社办社普遍遵循的准则。在联盟及各国政府的不懈努力下,农民合作社得到迅速发展,几乎遍及全球每一个国家。
二是形成阶段。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农业产业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逐步形成,农业机械、化学物品以及各种新技术得到广泛运用,在此过程中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也逐步壮大和规范。虽然国外农业合作社的发展途径和形式各有不同,但也有一些共同特征:首先是以农为主,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实行社员民主管理。其次是以法为基,制定了关于合作社的法律法规,明确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保护和促进合作社的发展。再次是以外为辅。虽然说国外的大部分国家对合作社不主导、不干预,但支持的力度还是比较大的,在财政、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一系列优惠政策。
三是发展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农业合作社进入蓬勃发展的阶段。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大力倡导农工商一体化发展,农业生产、加工和产品销售实现一条龙,并走向联合,交易费用因此大幅降低,社会效率大幅提升。农业合作社运作规范化程度越来越高,一些合作社开始引入股份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形成股份制合作社,设置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全面管理工作,开展日常经营活动。这些专业合作社引领着广大农民由传统农业向以规模化、集约化、市场化、产业化为特征的现代农业迈进,并催生出众多农产品生产和加工的优秀企业。
(二)发展模式
随着技术变革以及资本向农业领域的加速渗透,单个合作社越来越不能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合作社之间加快了横向和纵向联合的步伐,以增强竞争实力,打造经济利益共同体的发展模式。比较英、美、德、日等国家农业合作社,按照经营范围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第一种是消费型联合社,以英国为代表。自1844年罗虚代尔消费合作社成立后,英国的消费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合作社之间开始开展广泛的联系与合作,1850年出现首个消费社合作社联合社——合作社中央社代理点。在1863年,大约300个英国消费社共同成立北英格兰合作社,1873年该合作社又联合其他合作社成立了英国消费社联盟,后来逐渐演变成英国合作社集团。2011年该集团营业额达到133亿英镑,雇员超过10.2万人。
第二种是营销型联合社,以美国为代表。总部在弗吉尼亚州的南方合作社,现在已是美国最大的农业合作社之一,农民会员超过2万人。其发展壮大要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该合作社于1960年兼并了10个区域性合作社,建立了全球最大的合作者育种研究机构(FFR)。2000年南方合作社又收购了Agway公司饲料批发系统,迅速增加10个州的销售网络和1个客服中心,无论经营实力还是营销服务能力都大大加强,弗吉尼亚州也称为南方帝国州,可见合作社的实力和影响。
第三种是信用型联合社,以德国为代表。1872年,世界上第一个信用合作社在德国诞生,其目的就是帮助农民和刚成立的合作社提供低息资金,满足其生产、生活的资金需求。1876年,该合作社又联合其他信用社组成了中央机构,成为合作社总联盟,即现在的德国赖夫尔森合作银行。该金融机构通过吸收社员和居民储蓄,主要向成员社提供贷款服务,有效解决成员社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
第四种是综合性联合社,以日本为代表。在日语中,合作社一词就被译为协同组合,其农业合作社也简称为农协。1947年成立的日本农协,在全国建立了“中央—都道县府—市町村”三级系统,为加入协会的社员提供包括生产指导、农产品销售、信贷、储蓄、保险以及成员福利等在内的综合性和全方位服务,把分散经营的农民与全国乃至全球市场紧密连接起来,为农民解决后顾之忧,使广大农民越发离不开农协,为日本农村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虽然我国合作社运行与其存在一定差异,但还是有很多地方值得借鉴。
四、新形势下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几点建议
在分析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以及借鉴国外农业合作社发展模式的基础之上,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启示:
(一)积极引导合作社走向联合
一方面,需要继续扩大合作社数量,通过以地区、产品、渠道等多种方式为纽带,在自愿加入的基础上实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整合,走向联合与协作。另一方面,需要想方设法提高联合社的综合能力,实现规模经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议价能力,实施品牌战略,实现由单一地区向跨地区、由单一产品向多产品、由单一服务向综合服务的转变,增强合作社的竞争力。同时,积极利用国家政策,加快引导和推进土地合作、信用合作、专业服务合作等关键领域的合作进程,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托产业走联合发展的道路,组成联合体,实现产业化经营。
(二)完善合作社政策配套体系
国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从政府获得众多优惠政策。有的国家在合作组织发展初期,根据合作社人数多少给予一定的启动经费,并在发展过程中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很多国家实施长期的税收优惠措施,如法国所有企业必须缴纳盈利后36%的利润税和一定的工资税,而合作社则免征;营造宽松的金融环境,给予合作社低息贷款政策或直接资助建立信贷合作机构等。我国应积极借鉴国外做法,进一步落实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促进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发展的配套政策,重点建立健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财政、税收、金融支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担保和信用体系建设政策,促进人才培养政策,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化建设政策,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政策等。
(三)加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继续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工作,重点加强规范化建设,规范合作社内部管理、生产经营行为、服务内容和方式、利益分配等,使示范社成为产权清晰、制度健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命运共同体。加强标准化建设,统一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用标准化手段规范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的全过程,做到质量有标准、过程有规范、销售有标志。加强品牌化建设,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三品”认证,申请注册商标,创立自主品牌。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示范社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和社务管理的信息化以及产品销售电商化。
(四)加强合作社人才培养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至关重要,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纳入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新型农民培训和阳光工程培训计划之中。依托农业部确定的农业交流培训基地和专业培训机构,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分层开展培训,省级重点培训市、县的业务辅导人员和省级示范社理事长、财会人员及信息员,市、县级重点培训县、乡(镇)基层辅导员和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通过开展法律政策、合作社知识、经营管理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农经人员业务指导水平和合作社理事长经营管理水平。同时,还要指导和帮助合作社加强对社员的培训,培养新型高素质的农民。
(五)有效解决合作社资金“瓶颈”
在调研中发现,农村金融“不亲农”,金融机构“不愿贷、不敢贷”,农民“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依然突出。为解决合作社发展资金问题,可以从多个方面入手:一是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力争每年能适当增加合作社的财政预算资金。二是整合支农项目资金,各级农业部门要整合种植业、畜牧业、能源沼气、一村一品等项目,向合作社倾斜,支持有能力的合作社承担国家项目。利用扶贫、林业、水利、综合开发、世行贷款以及妇联、共青团等部门的有关资金,支持合作社发展。三是积极稳妥开展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是解决资金短缺的有效途径,既是合作内容的深化,又加强成员之间利益联结,同时还可以与金融机构有效对接。四是积极争取银行、信用社、资本市场和担保公司的金融支持,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
(六)积极帮助合作社开拓市场
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营销网点,扶持合作社在城市、社区设立直销店及配送中心。引导合作社与大中型超市、涉农企业、专业批发市场、餐饮集团进行常态化的双向交流,开展“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市对接”。支持鼓励合作社联合参与共建专业市场,重点向大中城市延伸。组织合作社参加有关展示展销和贸易洽谈活动,支持合作社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农展。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推动合作社参与国际和地区间的交流与合作。
(作者为安徽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室主任,转自2017年第7期《华东经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