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首次修改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今年我国将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为适应新形势下经济普查工作的需要,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国务院决定修改2004年公布施行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以下称原条例)。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国家统计局起草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修正案(送审稿)》;司法部又会同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草案)》,已于
首先,完善有关经济普查行业范围的规定。修改后的《条例》对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不再具体列举,表述为:“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为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所涵盖的行业,具体行业分类依照以国家标准形式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
其次,适当调整有关经济普查方法的规定。修改后的《条例》适当扩大了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对象范围,规定对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等也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同时,为进一步减轻经济普查对象负担,降低经济普查成本,根据《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还增加规定经济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的款项。
第三,目前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审核和上报等,已由填报纸质普查表并逐级审核上报的传统方式,转变为使用电子设备现场采集数据、企业联网直报等新的数据处理方式。为适应这一变化,《条例》不再规定经济普查机构应当“逐级”上报普查数据。
最后,为与《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条例》增加了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的规定。为与国务院机构改革相衔接,将原条例中的“工商、质检”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