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能否简要介绍下《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答:11月23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党中央国务院2016年出台《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之后,全国范围内第一部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依法享有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监督权等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份额,应当以户为单位记载。户内总份额一般不随户内人口增减而调整,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农村集体资产份额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赠与,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转让、赠与。农村集体资产份额可以依法继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通过继承取得份额的,不享有表决权,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份额量化或者转让、赠与、继承等方式持有农村集体资产份额的,持有的总份额不得超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上限。
《条例》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责任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经营性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租赁、委托、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农村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转让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产权公开交易的规定。出租农村集体资产的,鼓励在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平台上以公开、公正的方式择优选择承租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的净收益应当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按照本条例和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公积金和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均为当年净收益的百分之十五,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章程中规定更高的提取比例。
《条例》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者因其他事由解散,需要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或者处置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在区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村民小组、村、乡镇撤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先行对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制定处置方案。前款规定的实施方案和处置方案应当提交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和处置农村集体资产时,对纳入经营性集体资产管理范围的土地补偿费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进行份额量化,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因农村集体资产权利人名称变更、资产确权和变更等情形发生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