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国合作经济网
|
网站首页   >>  杂志期刊   >>  上海集体经济 >> 正文
以人为本发展农民合作社
发行时间:2013-06-20
网站编辑:张毓琮
来源:研究所

以人为本发展农民合作社

张毓琮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国际合作社联盟规定:“合作社是人们为满足共同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的需求,通过一个共同所有、民主管理的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自治组织。”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全国各项工作的重要战略要求,它以人为本,同合作社的宗旨和服务目标,只是所指范围的差别,本质内容是一样的。在新时期,理所应当按科学发展观的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指导合作社建设和发展。

  一、始终坚持为成员服务

  以人为本首要内容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为成员服务,要尊重人、爱护人,时刻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维护成员的主体地位,发挥成员的民主精神,保护成员的各项权益,听取成员的意见,接受成员的监督,真实反映群众的意愿,着力解决成员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多为成员办好事、办实事。

  二、坚持民主办社

  农民合作社的成员主体是农民成员,农民成员至少要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合作社成员全体会议(或代表会议)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合作社的成立、撤销和合作社重大事务,均由成员大会充分发扬民主、投票决定。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民主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合作社的章程、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和监事会成员由全体成员大会民主决定。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议定事项,要有会议记录,并由参会者签字。

  三、维护成员权益

  合作社成员有向合作社出资的义务,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和财政补贴等形成的合作社财产,合作社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合作社成员以其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合作社承担责任。为维护成员的权益,合作社要按成员设账户,登记成员的出资额,该成员同合作社发生的经济往来事项,及按规定享有的合作杜盈余的份额。成员退社时,合作社应当退还该成员入社时向合作社的出资额和记载的公积金份额及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

  四、坚持纠正损害成员权益的行为

  合作社是农民社员的自助、自主、民主、平等、公平、团结的组织,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合作社的领导同志、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监事会成员等,在思想上一定要牢固树立以社员为本的理念。坚决防止用行政命令干预、强制农民社员的思想行为,尤其是侵犯损害社员权益的行为。有的地方成立合作社时,自报出资额中有财产、物资、无形资产等折价不合理有虚报欺骗行为;有的合作社不执行财政部公布的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不为成员详细记载经济往来事项;有的合作社没有执行每年召开社员大会的规定。对于合作社的计划、经营事项、财务收支结余情况,不向社员详细公布,组织社员讨论决定。这些情况必须坚决纠正。政府分管部门,要认真负责加以帮助、监督,切实帮助合作社,按照农业部规范合作社的部署,分类指导,帮助合作社走上民主管理、健康发展的道路。

  五、推进社区合作社改革

  不少地方村社区性经济合作社这些年逐步改革,将集体所拥有的资产,进行清理盘查,按一定标准,将其作价设股,通过社员民主讨论,报有关上级批准,将股权落实到社员农民,使农民成为真正的合作社股东,大大调动了农民社会主义积极性,经济发展迅速,农民收入增加,促进了农村小康建设。浙江省、广东省、江苏省人大常委专门制定地方法规,北京市委市政府开会发文件,这些省市推行了集体资产变股权,农民社员变股东的办法,都有力地调动了广大合作社社员的积极性。但还有不少地方在这方面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使合作社主人——农民社员的权益模糊。应正视这个问题,逐步加以完善。

  六、妥善对待雇工

  全国各地社区性合作社改革开放以来,兴建了大批村办企业,几十年来招募了成千上万的外来职工(包括外村、外乡、外县、外省市人)。这些人多数是企业职工,领取规定的工资,其中不少人在企业所在村安家上户,他们同企业所属村的村民,一样的劳作、上班,但享受不到后者作为企业所在村合作社分红及享有的福利待遇。曾有学者发表文章认为,一样的从事劳动,两样待遇,外来工几十年仍是外来工,是受剥削的农民。有的村庄注意到这方面的矛盾,曾同社员及外来工,反复讨论商议、确定了些办法。如规定了外来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本人还计划在企业任职,可根据其劳动业绩及考察标准,转为本村社员享受与本村社员一样的待遇和权益。今后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乡村合作社开办企业会越来越多,外来工数量会越来越大,怎样解决这个矛盾,需要从理论上和实践上以及政策上做出妥善的安排。上世纪90年代初,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曾对农村私营企业和乡村集体企业在雇佣工人方面,规定一些数量界限。面对未来的发展,急需继续做好调查、研究,此问题不仅涉及到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更涉及到对大批农民劳动者权益的尊重维护。

  七、加强教育培训

  随着现代农业的飞速发展,现代农业的技术水平不断提高,要求合作社社员和广大劳动者,要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文化、技术素质。各地合作社和政府部门,应采取措施,加快农村科技教育的建设,运用多种方式,广泛普及农业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特别要加强现代农业生产、管理技术推广,包括电子信息、自动化技术、生态农业、生物工程、环境保护、电子商务,循环经济、水土保持、生产生活废弃物处理利用、荒漠化治理。坚持以人为本、培养更多的高素质农民和社员,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

(作者系农业部原合作经济司副司长)

以人为本发展农民合作社
发行时间:2013-06-20
网站编辑:张毓琮
  
来源:研究所

以人为本发展农民合作社

张毓琮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国际合作社联盟规定:“合作社是人们为满足共同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的需求,通过一个共同所有、民主管理的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自治组织。”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全国各项工作的重要战略要求,它以人为本,同合作社的宗旨和服务目标,只是所指范围的差别,本质内容是一样的。在新时期,理所应当按科学发展观的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指导合作社建设和发展。

  一、始终坚持为成员服务

  以人为本首要内容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为成员服务,要尊重人、爱护人,时刻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维护成员的主体地位,发挥成员的民主精神,保护成员的各项权益,听取成员的意见,接受成员的监督,真实反映群众的意愿,着力解决成员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多为成员办好事、办实事。

  二、坚持民主办社

  农民合作社的成员主体是农民成员,农民成员至少要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合作社成员全体会议(或代表会议)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合作社的成立、撤销和合作社重大事务,均由成员大会充分发扬民主、投票决定。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民主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合作社的章程、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和监事会成员由全体成员大会民主决定。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议定事项,要有会议记录,并由参会者签字。

  三、维护成员权益

  合作社成员有向合作社出资的义务,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和财政补贴等形成的合作社财产,合作社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合作社成员以其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合作社承担责任。为维护成员的权益,合作社要按成员设账户,登记成员的出资额,该成员同合作社发生的经济往来事项,及按规定享有的合作杜盈余的份额。成员退社时,合作社应当退还该成员入社时向合作社的出资额和记载的公积金份额及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

  四、坚持纠正损害成员权益的行为

  合作社是农民社员的自助、自主、民主、平等、公平、团结的组织,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合作社的领导同志、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监事会成员等,在思想上一定要牢固树立以社员为本的理念。坚决防止用行政命令干预、强制农民社员的思想行为,尤其是侵犯损害社员权益的行为。有的地方成立合作社时,自报出资额中有财产、物资、无形资产等折价不合理有虚报欺骗行为;有的合作社不执行财政部公布的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不为成员详细记载经济往来事项;有的合作社没有执行每年召开社员大会的规定。对于合作社的计划、经营事项、财务收支结余情况,不向社员详细公布,组织社员讨论决定。这些情况必须坚决纠正。政府分管部门,要认真负责加以帮助、监督,切实帮助合作社,按照农业部规范合作社的部署,分类指导,帮助合作社走上民主管理、健康发展的道路。

  五、推进社区合作社改革

  不少地方村社区性经济合作社这些年逐步改革,将集体所拥有的资产,进行清理盘查,按一定标准,将其作价设股,通过社员民主讨论,报有关上级批准,将股权落实到社员农民,使农民成为真正的合作社股东,大大调动了农民社会主义积极性,经济发展迅速,农民收入增加,促进了农村小康建设。浙江省、广东省、江苏省人大常委专门制定地方法规,北京市委市政府开会发文件,这些省市推行了集体资产变股权,农民社员变股东的办法,都有力地调动了广大合作社社员的积极性。但还有不少地方在这方面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使合作社主人——农民社员的权益模糊。应正视这个问题,逐步加以完善。

  六、妥善对待雇工

  全国各地社区性合作社改革开放以来,兴建了大批村办企业,几十年来招募了成千上万的外来职工(包括外村、外乡、外县、外省市人)。这些人多数是企业职工,领取规定的工资,其中不少人在企业所在村安家上户,他们同企业所属村的村民,一样的劳作、上班,但享受不到后者作为企业所在村合作社分红及享有的福利待遇。曾有学者发表文章认为,一样的从事劳动,两样待遇,外来工几十年仍是外来工,是受剥削的农民。有的村庄注意到这方面的矛盾,曾同社员及外来工,反复讨论商议、确定了些办法。如规定了外来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本人还计划在企业任职,可根据其劳动业绩及考察标准,转为本村社员享受与本村社员一样的待遇和权益。今后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乡村合作社开办企业会越来越多,外来工数量会越来越大,怎样解决这个矛盾,需要从理论上和实践上以及政策上做出妥善的安排。上世纪90年代初,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曾对农村私营企业和乡村集体企业在雇佣工人方面,规定一些数量界限。面对未来的发展,急需继续做好调查、研究,此问题不仅涉及到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更涉及到对大批农民劳动者权益的尊重维护。

  七、加强教育培训

  随着现代农业的飞速发展,现代农业的技术水平不断提高,要求合作社社员和广大劳动者,要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文化、技术素质。各地合作社和政府部门,应采取措施,加快农村科技教育的建设,运用多种方式,广泛普及农业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培训,特别要加强现代农业生产、管理技术推广,包括电子信息、自动化技术、生态农业、生物工程、环境保护、电子商务,循环经济、水土保持、生产生活废弃物处理利用、荒漠化治理。坚持以人为本、培养更多的高素质农民和社员,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

(作者系农业部原合作经济司副司长)